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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為了加強封建制度專制主義的統治採取了哪些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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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和《大誥》

在元末農民大起義中,封建綱紀國法,被農民起義軍的風暴所沖毀。朱元璋要恢復封建秩序,自然非常重視法律的制訂。他在建立明朝前稱吳王時(吳元年1364年)就著手制訂法律。他以<唐律》為藍本,逐條議論,至1373年(洪武六年)製成《大明律》,以後又經不斷的修改,到公元1397年(洪武三十年),才正式頒布。

《明律》有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它和唐律一樣,首列「十惡」,以凌遲處死等刑法鎮壓人民的反抗;規定人民要服從官府,奴婢、僱工人、佃戶要服從主人;有敢侵犯地主、政府的田土、房舍者,要處以各種刑法,以保護地主階級的私有制和政治特權。對人民的反抗,如犯了所謂「謀反」、「謀大逆」之「罪」者,在行刑上,*唐律規定為首者處斬刑,其父,及子年在十六歲以上的皆處絞刑,其餘親屬則不處死刑;而《明律》規定不分「主犯」、「從犯」一律凌遲處死,他們的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年齡十六歲以上的都處斬刑。可見明律在鎮壓人民反抗上更為殘酷。

朱元璋為推行《大明律》,又於公元1385年(洪武十八年)頒行《大誥》,次年又頒《大續編》、《三編》,要求「戶戶有此一本」,「臣民熟觀為戒」。《大誥》三編彙集官民犯罪事例,解釋《明律》,以此恐嚇人民,要人民安分守己,交納賦稅,停止反抗。


朱元璋很重視學校和科舉考試,以此招納地主知識分子來充實各級官僚機構。明朝的學校,在中央的稱「國子學」(或稱「國子監」),學生叫「監生」,多數是官僚子弟,部分是一般地主和少數民族上層土司的子弟。地方上的學校叫府、州、縣學。府、州、縣學的諸生必須入國子學才能得官。國子學的監生在學校結業以後,可以直接作官,或再通過考試作官,如公元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盡擢監生劉政、龍鮮等六十四人為行省布政、按察兩使,及參政參議」等官。但到後來,明朝政府選拔官僚,就側重在科舉考試,形成「科舉為盛,卿相皆由此出,學校則儲才以應科目者也」。

明朝政府於公元1370年(洪武三年)正式建立科舉制度,規定以八股文取士,專取四書五經命題考試。四書要以朱熹的集注為依據,「其文略仿宋經義,然代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之制義」。八股文是一種特殊的文體,每篇文章都由破題承題、起講、入手、起股、中股、後股和束股八個部分組成,不得增減,人們只是按題目的字義敷衍成章。這是一種僵死的官僚式文體,把知識分子的思想限制在孔孟之道、程朱理學的範圍之內。

考試分三級進行。州、縣級的考試,中試的考生稱做「秀才」或生員,取得進一步考試的資格;省級的考試叫「鄉試」,每三年舉行一次,中試的稱為「舉人」中央級的考試,由禮部主持的叫「會試」,中試的再經過皇帝的考試,叫「廷試」或「殿試」,考中的分三等,第一等只取三名,分別叫「狀元」、「榜眼」、「探花」,統名為「賜進士及第」,第二等叫「賜進士出身」,第三等叫「賜同進士出身」。進士,統統被任命為官員。

科舉考試在明初時就已成為選拔官吏的主要途徑。如公元185年(洪武十八年),會試之額就達到了四百七十二名。朱元璋就是通過這些途徑,收羅了大批地主分子,組成了龐大的官僚隊伍,對農民實行壓迫和剝削。

朱元璋在加強封建專制主義統治的政治制度時,還十分重視對吏治的整頓。他目睹了元朝末期政治腐敗官吏貪污的種種弊政,因此,朱元璋在建立明王朝後,就用嚴刑竣法來整頓吏治。朱元璋執法很嚴。還在農民戰爭時,朱元璋因當時糧食困難,命禁釀酒,大將胡大海的兒子犯酒禁,應按禁令懲治。這時胡大海正在浙江紹興一帶打仗,都事王愷便提議不要殺他,以穩住胡大海。朱元璋說:「寧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竟自己抽刀把胡大海的兒子殺了。明王朝建立後,中書省都事李彬犯法,丞相李善長為其求情,朱元璋不允,反而採納了劉基的奏議,處李彬以死刑。

朱元璋對貪官污吏的懲治和用法嚴酷是歷史上所罕見的。據《草木子》和《明朝小史》記載,他規定:地方官貪污錢財六十兩以上的,就斬首示眾,還要剝皮實草。朱元璋在府州縣衛衙門的左面特別建立一座廟,作為剝人皮的場所,稱為「皮場廟」;在官府公座兩旁,各懸掛一個填滿草的人皮袋,使官吏觸目驚心,知所警惕。朱元璋用嚴刑酷法整治污吏,雖起到了一些作用,同元末聽任貪官污吏橫行的局面相比有所改變;但封建制度決定了封建社會中根本就不可能根除貪污賄賂,當時貪贓枉法的行為,仍然是到處都有,「掌錢穀者盜錢穀,掌刑名者出入刑名」。

公元1384年(洪武十七年)揭發的戶部侍郎郭桓貪污集團案就是著名一例。郭桓與中央六部及各地地方官勾結,大肆貪污,贓款達七百萬,寄存在全國各地。朱元璋對他們嚴加懲處,牽連致死的達數萬人。公元1385年,考核全國布政司及府州縣來京朝覲官四千一百一十七人中,所謂稱職的只有四百三十五人:不稱職以及貪污的就有七百八十五人。實際貪污的人數肯定還要多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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