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沒再吸毒 卻照樣被陸豐公安收戒
「
近日,陸豐上英鎮一名男子尿檢呈陰性,卻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
2016年3月9日,上英鎮錢廣村的錢某豪(男,37歲)因吸毒被深圳市寶安公安分局共樂派出所責令社區戒毒後三年,但其收到責令書後,並沒有到社區戒毒執行地報告,也從沒向有關工作人員說明理由。陸豐市公安局上英派出所、上英鎮府及該村幹部多次通知其按規定到社區戒毒工作站進行尿檢、接受社區戒毒,但該人置若罔聞、拒絕到場。
5月24日,上英派出所在查清其落腳點後,奔赴深圳並在深圳市寶安公安分局黃田派出所的配合下,將其抓回。經對錢某豪進行尿檢呈陰性,尿檢結果表明他沒再吸毒,但因其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社區戒毒執行地報到,屬拒不接受社區戒毒,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民警告訴你社區戒毒的基本流程
一、做出社區戒毒決定
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做出,《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二、報到、簽訂《社區戒毒協議》
報到地點: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每個鄉鎮、街道辦都要按照《禁毒法》的要求成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機構,一般稱為「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站」。
《戒毒條例》第十四條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禁毒法》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三、社區戒毒的內容
國務院《戒毒條例》規定了社區戒毒工作人員幫助解除毒癮的措施及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管理、幫助社區戒毒人員:
(一)戒毒知識輔導;
(二)教育、勸誡;
(三)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四)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社區戒毒協議;
(二)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三)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日以上的,須書面報告。
民警提示: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站不提供藥物治療,需要參加藥物維持治療的,可以到就近的戒毒醫療機構申請參加藥物維持治療。
四、不報到或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後果——強制隔離戒毒兩年
《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國家禁毒委等10部委《關於關於加強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意見》對社區戒毒人員的檢測為3年內至少22次,第一年為每月1次,第二年為每2個月1次,第三年為每3個月1次。
《戒毒條例》第二十條 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五、解除
《戒毒條例》第二十三條 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民警提示:按規定參加社區戒毒的好處——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戒毒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並依法實行動態管控。
第七條規定: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編輯、校對: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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