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商標法應對3D列印侵權
目前,3D列印技術已給商標法律制度帶來一定的挑戰,包括侵犯商標專用權構成要件、「商業活動中使用」原則適用、間接侵權行為認定等在內的原有規則應該適時作出一定的修改。對此,筆者談以下幾點看法:
對「商業活動中使用」原則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兩項內容:
1.調整「商業活動中使用」原則的適用範圍。對「商業活動中使用」原則的衝突主要體現在個人使用3D列印技術複製他人持有商標權的商品是否能夠認定為侵權。依據2013年修訂的商標法及2014年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個人複製商品的行為不屬於商標侵權,但在3D列印技術普遍運用的態勢下,複製變得更為容易,複製品更加易得,雖然個人使用3D列印技術複製商品的行為不會直接涉及銷售等商業活動,但其後可免於商業性購買,數量過多則足以造成對商標持有人的損害,所以,個人使用3D列印技術複製商品不能簡單認定為不屬於「商業活動中使用」,應對「商業活動中使用」進行合理的界定。
2.頒布指導性案例確立審判標準。基於上述理由,筆者認為,對於以個人使用為目的的3D列印商品,不能簡單認定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犯,如果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侵犯了他人商標專用權,就應該追究其直接侵權責任。如何判斷當事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行為的違法性?這就要從其3D列印商品是否採用唯一商標的產品、列印的次數及數量、複製品的用途、當事人所處環境等信息進行綜合判斷。從司法實踐上來講,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頒布指導性案例的方式提供案件審判標準,繼而推動立法修改。
引入個人合理使用制度。在傳統製造技術條件下,個人從事商品生產的成本很高,且規模也極為有限,很難對生產者的利益造成實質侵害。但是,如果大量的個人使用3D印表機進行生產,將從根本上動搖生產經營者的利益,打破目前商標法所建立的商標保護與消費者利益平衡的格局。對此,筆者建議引入商標個人使用合理性判斷標準。
在目前「商業性」內涵被逐步放大的情形下,個人列印商品供自己使用,在何種程度上應該被認為是商業使用,筆者認為應結合以下幾方面判斷:一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二是複製商品的數量、次數;三是行為對商品市場的實質性破壞。
加強對間接侵權行為的規制。由於間接侵權行為本身的隱蔽性、分散性,使得權利人向間接侵權人主張權利的難度加大,由於商標法對間接侵權的規定僅有為侵權人提供便利條件這一原則性內容,加之侵權責任法對於間接侵權行為僅有一般性規定,由此導致在適用法律時產生侵權要件不明晰的矛盾。筆者認為,應該在商標法的體系下,建立起內涵+肯定式列舉的方式規定間接侵權的種類。
1.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間接侵權責任。關於責任的承擔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高度蓋然性原則,「知道」意味著只要有證據證明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網路用戶的侵權行為的知曉具有高度的蓋然性,就可以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該侵權行為。
2.3D列印設備、產品模型提供者的共同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與幫助侵權的一般規則具有緊密關聯,3D列印設備、產品模型提供者和用戶之間的關係僅是幫助者和侵權者關係中的一種類型而已,適用同樣的法理。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理論,幫助侵權責任的成立以幫助者和侵權行為實施者之間存在意思聯絡為條件,即幫助者對於侵權行為主觀上應是故意的過錯形式,即知道而希望或放任侵權行為發生。
3D列印設備作為製造假冒商標產品或商標標示的設備,很難認定為商標法規定的客觀方面的「提供便利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可以成立共同侵權,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在整個3D列印技術運用過程中,以3D列印設備、產品模型提供者為主的間接侵權者,通過售賣設備等方式獲利最多,但是因為直接侵權人的分散等原因,很難進行法律規制,除非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否則3D列印設備、產品模型提供者不宜認定為間接侵權的行為人。
給予商品外觀商標法保護。由於目前我國商標法並未建立起商品外觀的商標法保護制度,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款規定,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那麼對於非知名商品的商品外觀有沒有類似的保護機制,可能會導致運用3D列印技術複製去除商標標識的商品的行為遊離在法律的灰色地帶,況且,通常知名產品的外包裝上商標都是其中的一部分,兩者權益保護的法律依據隸屬於不同法律在實踐中較難區分,造成認定困難。
對此,筆者建議,建立商品外觀的商標法保護。包裝、裝潢和商標一樣都具有區別其他商品吸引消費者的作用,建立商品外觀的商標法保護機制,將具有區分功能的商品外觀作為商標的一部分,或者單獨作為註冊登記的內容向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以維護產品的質量商譽,避免消費者依據獨特的產品外形產生誤解,更重要的是,對於利用3D列印技術通過設計圖紙、3D數字模型等方式複製產品的行為可以認定為侵犯商品外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沒有商品,3D數字模型及設計圖紙就沒有產品,所以,從源頭上加強對商品商標權的保護,對商品的3D數字模型和設計圖紙應該歸為商標法保護的範疇。
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文章來源:檢察日報、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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