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摘楊梅摔死後,家屬獲賠四萬五,當小偷,真是個不錯的行當
2017年5月19日,近60歲的吳某在廣州花都區某山村景區河道旁的楊梅樹上採摘楊梅時,由於樹枝枯爛斷裂,吳某從樹上跌落,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吳某的親屬認為,該山村景區未採取安全疏導或管理等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向景區索賠60多萬。
花都區法院審理查明,某山村民委員會系某山村情人堤河道旁楊梅樹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遊客提供免費採摘楊梅的活動。吳某作為一名成年人,未經被告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故其本身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責任。
對於被告某景區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在本案中,被告作為楊梅樹的所有人及景區的管理者,應當意識到這種行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但其沒有對這一行為的危險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過錯。花都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承擔5%的責任,某山村村委會向吳某的親屬賠償45096.17元。
「別人的東西不能拿」,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到景區去摘楊梅,吳某分明就是一個小偷。
誰知,楊梅偷到了,吳某的命也沒了。這叫什麼?這叫咎由自取。
吳某死了,吳某的家人把景區告了。
——他們這樣做,我絲毫也不吃驚。出小偷的人家,什麼事做不出來?
但讓我吃驚的,還是法院的判決:被告作為楊梅樹的所有人及景區的管理者,應當意識到這種行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但其沒有對這一行為的危險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過錯。
警示什麼?爬樹有風險、後果自承擔還是楊梅不能摘、摘了自倒霉?
要知道,景區的楊梅,外人根本沒資格採摘啊。不去採摘的話,還有什麼風險呢?
如果學院這一判決成立的話,那麼日後大家都可以去搶銀行啦。
為啥?
銀行的門口又沒掛「禁止搶劫、後果自負」的警示!
若是景區負責人不服判決,一氣之下到法官家門口上吊自殺,法官是不是也得對人家的死亡負上百分之五的責任?因為,法官的家門口也沒有掛上「禁止自殺」的牌子。
偷摘楊梅不慎摔死,這是小偷的宿命,結果只能由他自己承擔;強行判決景區承擔百分之五的責任,這是枉法裁決。
我所在的小區,有戶人家種了棵櫻桃樹。每逢五月櫻桃成熟的季節,總會有人偷偷摘上幾把,甚至還有人趁著天黑,打著手電筒去偷櫻桃。現在想來,若是小偷一時心急從樹上摔下來,櫻桃樹的主人豈不是得賠小偷醫藥費?
我所生活的城市,公園裡多的是銀杏。那些粗大的銀杏樹,每年都會結出許多銀杏果。果實成熟季節,也會有小偷光顧。
——或是拿樹枝敲,或是拿石塊砸,或是直接爬上樹動手摘。如果摔下來,不死也得骨折。
萬幸的是,在這座城市生活多年,尚未聽說小偷告倒公園的案例。不知道是此地小偷的覺悟高未曾去告,還是法官有正氣,判決小偷敗訴?
只是此番廣東的判決出來,真把我給糾結死了——要不要在自家門口掛個「禁止偷盜」的牌子呢?不掛的話,小偷偷起來豈不是理直氣壯?掛的話,鄰居還不把我當成神經病?
法律是社會的底線,維護的是最基本的公平與正義,而法律的作用,體現在每一起具體的司法案例。
小偷偷摘楊梅,對社會的危害並不大,但不公法院判決,卻足以危害整個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有此判決,小偷這一職業前途無量。
大約在2012年的時候,廣西南寧警方抓住了一個屢屢偷盜電動車的盜賊,該賊姓周。
周某落網後,記者採訪了他。
記者:為什麼要做小偷?
周某:沒有錢了,肯定要做啊,不做沒有錢用。
記者:那你不會去打工嗎,有手有腳的。
周某: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這輩子不可能打工的。做生意又不會做,就是偷這種東西,才能維持得了生活這樣子。
記者:那你覺得你家好還是在看守所好?
周某:進看守所感覺像回家一樣,我一年回家,大年三十晚上我都不回去,就平時家裡出點事,我就回去看看這樣子。在看守所裡面的感覺,比家裡面感覺好多了!
記者:為什麼?
周某:在家裡面一個人很無聊,都沒有朋友,女朋友玩 ,進了裡面去個個都是人才,說話又好聽,我超喜歡在裡面。
這段拍攝於2012年的視頻,本來無人關注,但在2016年被人重新傳上網後,周某旋即紅遍大江南北。因為相貌與格瓦拉神似,他被網友封為竊·格瓦拉。
儘管聲稱「這輩子不可能打工」,竊·格瓦拉後來還是違背了自己的承諾,到一家餐飲老老實實打工去了。
不過,若是他早日看了花都的這一判決,不如會不會改弦更張呢?
畢竟,花都法官的判決告訴我們,這個世界還有一個穩賺不賠的行業,那就是小偷。
TAG:孫曙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