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因不贍養老人受到治安警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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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近日,縣公安局三標派出所對不贍養老人的黃某祥進行傳喚,視其情節,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了黃某祥治安警告處罰。
發生了什麼事情?
三標派出所民警在三標村「民調評警」走訪中了解到,該村禾坪塘小組75歲的黃某玉老人獨居破舊土坯房,生活極不方便。民警迅速作進一步調查,得知老人有三兒三女,三個女兒均已外嫁,三個兒子都建了新房,但沒有誰主動接母親到家裡去住。2012年,黃某玉丈夫去世後,子女經商量,由三個兒子每月每人給老人150元生活費,三個女兒逢年過節給一些零花錢。後柑橘黃龍病爆發,老人考慮兒子們收入減少,主動提出每人每月給100元生活費即可。但母親的疼愛,三兒子黃某祥沒有珍惜。在第一年付清母親的生活費後,從第二年起黃某祥便不再按約給老人生活費,只在過年時象徵性地給兩三百元。平時,黃某祥對母親也是不聞不問,甚至在街上碰到也不叫一聲媽,陌同路人。
全面了解情況後,派出所民警對黃某祥進行傳喚。在民警耐心細緻的思想教育下,黃某祥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立即向母親支付了5個月生活費,並表示今後會主動關心母親的生活起居。黃某玉老人也表示原諒兒子,希望派出所從輕處理。
「百善孝為先」,贍養老人是我們不可推卸的義務,也是感恩父母、傳承美德的重要責任。我國《刑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均對贍養老人作出了相關規定。其中,《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父母用一生來呵護你,你當用一生來回報,現在的他們就是未來的你。
供稿:尋烏公安局胡安平編輯:何艷紅審核:袁才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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