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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兩家無資質投資公司負責人被判刑 投資人損失過千萬

生活報訊(記者孫海穎)30日,哈市香坊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兩起典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微信賣「月利通」等理財產品投資公司理財隊長被判刑

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馮某在擔任哈爾濱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理財部團隊隊長期間,未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以投資理財為名,並承諾高額返息為誘餌,通過發放宣傳單、微信推廣等手段推介和銷售「月滿利」、「季季豐」、「月利通」等理財產品,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經司法鑒定,馮某任職期間,該公司向39名出資人實際吸收存款共計468萬餘元,返本金額為28萬元,返息金額為44萬餘元,出資人實際損失金額為396萬餘元,其違法所得金額為2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因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以某投資公司的名義實施,其違法所得也均歸公司所有和支配,故本案應屬單位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追繳馮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萬餘元。

以24%高息為誘餌吸金法人代表被判五年

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劉某註冊成立鑫金公司(化名),劉某為法定代表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無開展金融業務資格的情況下,以投資外匯、貴金屬、北斗衛星導航、鳳凰山旅遊項目、唐風空調廠、新能源電動車生產為由,通過發放宣傳資料、撥打電話、召開推介會的方式,推銷其所謂的「投資項目」等,並以年收益8%-24%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鼓動他人向鑫金公司「投資」,投資期限分別為三個月、六個月、一年。投資人實際投資後,劉某與投資人簽訂蓋有鑫金公司公章及劉某印章的投資協議、借款協議。經鑒定,2014年至2015年間,劉某先後向25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總計824萬餘元,返款金額總計121萬餘元,損失金額總計702萬餘元。劉某將部分資金用於經營投資,其餘被其揮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利用產品宣傳會、推介會、廣告等公開宣傳的方式,變相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信息,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大量吸收存款,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責令其退賠王某等25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02萬餘元。

非法集資案件有哪些共同特點

1、具有高額回報利息,且均以老年人為主要宣傳、吸收群體,以吸引他人投入高額本金,有些利息甚至達到百分之十幾,二十幾,遠高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或理財收益,這種高息回報的後果就是很快會出現資金鏈斷裂。

2、很多非法集資案件都已公司化運作,欺騙性強,巧立名目,各種投資項目吸收公眾存款,實則為皮包公司。

3、犯罪手段升級,以「理財」、「APP資金鏈」、「互聯網金融」等金融概念做名頭,吸收存款,難以防備。

法官提醒:投資人應強化風險意識,提高防範能力,自覺遠離和抵制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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