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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獎勵」為何成了教師收入的風暴眼

教師集體討薪事件發生後,六安市政府回應稱,教師訴求是「要求發放一次性獎勵」,而上訪教師所在區沒有出台「一次性獎勵」政策,且區直機關及區屬事業單位均未發放「一次性獎勵」。

「一次性獎勵」即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通俗點說,就是常說的年終獎。如果我們了解教師的收入構成,就能理解在所謂嚴格執行國家、省工資政策,及時足額發放工資之外,六安教師為什麼還要集體上訪。

差距就在「一次性獎勵」部分

確保「教師工資不低於公務員」,其實是個老話題,因為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師法》就規定了。24年過去了,這一目標到底有沒有實現,相信不用我多說。

由於工作關係,東、中、西部不同地區的教師收入情況,我都了解一點,之所以很難保障教師收入不低於公務員,主要就差在「一次性獎勵」部分。

以浙江某地級市的一名中學教師為例,他的收入分成三部分:一是基本工資,二是績效工資,三就是所謂的「一次性獎勵」。去年他每月拿到手的工資是6000元左右,年底「一次性獎勵」為7.2萬元。這在當地教師中屬於相當高的收入,主要因為他是學校領導,而且是高級職稱,學校達到這個收入標準的,不會超過10人。

即便是「一次性獎勵」,不同教師之間仍然會有很大的差距,這位教師的愛人,拿到手的「一次性獎勵」便只有2.5萬元。而他所在地級市的六個區縣中,年底能夠給教師發放「一次性獎勵」的,只有市直學校和一個縣,其他教師待遇保障較好的區縣,頂多就是給教師發放公車補貼+年休假補貼。

在湖南中部,一名有三年工齡的教師告訴我,她每個月到手的收入是2500元,包括基本工資和70%的績效工資,年中還會有一筆獎金,但這並不是上述提到的「一次性獎勵」,而是遲發的績效工資30%部分。這名教師對我說,「導購員一個月都有這麼多錢」。她的同學,在鄰市當公務員,年收入是她的一倍,這其中的差距也就在「一次性獎勵」和其他津補貼部分。

對標基本工資,還是實際收入?

《教師法》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而《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那麼,教師平均工資水平究竟是對標公務員全部實際工資收入,還是僅僅對標基本工資呢?

在一些地方,「一次性獎勵」占公務員全部工資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是二分之一多,如果僅僅談基本工資,無視教師和公務員收入的實際差距來談「不低於」,那麼這個所謂的「不低於」,就是一葉障目。

所以我認為,必須統一口徑,明確教師平均工資水平對應的是到底是基本工資還是包括津補貼等在內的全部工資收入,消除政策的差異性解讀問題。比如,浙江省便明確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建立與公務員津補貼同幅度、同標準增長的聯動機制,確保中小學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並且強調,公務員工資收入只能扣除車貼和應休未休年假補貼。

實際上,今年年初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也將「平均工資水平」的說法改為了「平均工資收入」。「平均工資收入」的提法,無疑更加精準。

如果「不低於」是指不低於公務員實際工資收入,要實現這一目標恐怕任重而道遠。教師的工資主要由縣級財政負責,縣級財政情況較好的區縣,能夠按照公務員的標準給教師發放「一次性獎勵」,而在中西部地區,尤其是貧困地區,比如甘肅,教育投入70%以上依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就算沒有欠薪發生,但是總體待遇水平偏低。要求中西部地區比照東部發達地區收入待遇標準,是不現實的,可行的是在區域內,落實教師平均收入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

保障教師待遇,還得靠制度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教育大計,教師為本。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必須把教育事業放在優先位置」。在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如何進行分配財政支出,到底優先保障誰的待遇,考驗的是地方黨政負責人的行政倫理——究竟如何看待優先發展教育這一命題?

當然,光靠地方政府負責人的行政倫理,也即地方官員對教育的重視程度,也是靠不住的,保障教師待遇,還得靠制度。比如,浙江在教育現代化縣(市、區)評估操作標準中,規定要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規定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建立與公務員津補貼同幅度、同標準增長的聯動機制,確保中小學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社會保險政策落實到位;農村教師津貼、特崗教師津貼按要求發放到位。否則,該項指標不合格。

同時,落實教師法「不低於」的規定,還應該有具體可行的執行辦法。要給教師一個說理的地方,否則權益保障不到位,很容易誘發群體性事件。對此,有論者建議,明確維護教師申訴的權利,對教師的申訴應當依法給予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沒有依法足額保障教師工資待遇時,其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益也應該得到保障。

義務教育階段教育投入主要由縣級財政負責,對於地方政府來說,按照公務員實際工資收入保障教師待遇,可能面臨財政緊張的問題。縣級財力有限難以保障「不低於」,也應該由上級政府統籌,比如明確上一級政府的連帶責任,即縣級政府無力承擔時,應由上一級政府補足差額。同時,上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教師待遇落實問題負有監督責任。

來源:澎湃新聞

製作團隊

主編:魯彬之 責任編輯:劉艾格 美工:劉艾格 技術:王光爍 審稿: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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