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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有期徒刑18年,二審判有期徒刑12年,再審判無罪,正義可能會遲到,但從不會缺席!

導讀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文中詐騙罪、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10月9日以(2008)衡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30日以(2008)冀刑二終字第89號刑事判決,改判被告人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無罪。從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張文中18年有期徒刑,到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部分維持,改判被告人張文中12年有期徒刑,再到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重新再審,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當事人用了整整差不多十年的時間,向我們展現了一幅正義姍姍來遲的生動畫面。

案件經過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判決主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2002年初,張文中、張偉春在明知民營企業不屬於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範圍的情況下,經共謀,物美集團以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國有企業,以下簡稱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通過申報虛假項目,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3 190萬元;2003年至2004年間,物美集團在收購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以下簡稱國旅總社)、廣東粵財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粵財公司)分別持有的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康公司)股份後,張文中安排他人分別向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趙某某、粵財公司總經理梁某支付好處費30萬元和500萬元;1997年,張文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 000萬元資金申購新股為個人謀利,共盈利1 000餘萬元。

據此,對張文中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張偉春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物美集團以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三十萬元;張文中、張偉春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審的法院的判決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張文中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和詐騙罪定罪部分,對物美集團、張偉春定罪量刑及對張文中、張偉春違法所得追繳部分;撤銷一審判決對張文中詐騙罪量刑以及決定執行刑罰部分;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再審法院的認定事實及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宣判:

審判長孫華璞:「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張偉春犯詐騙罪,物美集團犯單位行賄罪一案,於2008年10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後,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均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30日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認定張偉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認定物美集團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30萬元。

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本院提出申訴。本院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提審本案的再審決定。在本院再審過程中,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均認為各自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

審判長孫華璞:「針對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關於詐騙罪的辯解、辯護意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證據,綜合評判如下:

(一)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具有申報國債技改項目的資格,其以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申報,並未使主管部門產生錯誤認識;

(二)物美集團申報的物流、信息化項目並非虛構;

(三)物美集團違規使用3190萬元貼息資金,不屬於詐騙行為。

綜上所述,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所提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有資格申報2002年國債技改貼息項目,張文中、張偉春沒有實施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行為,沒有詐騙故意,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所提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審判長孫華璞:針對張文中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關於單位行賄罪的辯解、辯護意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證據,綜合評判如下:

(一)物美集團支付給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依法不構成單位行賄罪。

(二)物美集團向李某某公司支付500萬元的行為,依法不構成單位行賄罪。

綜上所述,張文中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訴訟代表人所提30萬元系給趙某某的勞務報酬、物美集團不是收購股份、支付款項主體的辯解及辯護意見,與再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所提30萬元 系物美集團給予趙某某的好處費,物美集團是收購泰康公司股份主體的意見 以及檢辯雙方所提物美集團、張文中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審判長孫華璞:針對張文中及其辯護人關於挪用資金罪的辯解、辯護意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證據,綜合評判如下:

原判認定張文中夥同陳某某、田某挪用泰康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是,在案大量書證顯示,涉案資金均系在單位之間流轉,反映的是單位之間的資金往來,無充分證據證實歸個人使用。

二是,無充分證據證實挪用資金為個人謀利。由於缺乏卡斯特投資諮詢中心股票賬戶的交易記錄等證據,賬戶內餘額是否為申購新股所得盈利不清,且該賬戶上的具體交易情況及資金流向也不清楚,無證據證實張文中等人佔有了申購新股所得盈利。

綜上所述,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及其辯護人所提張文中的行為不屬於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成立 ,本院予以採納。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所提張文中從泰康公司挪用4000萬元炒股為個人謀利構成挪用資金罪,但已超過追訴期限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審判長孫華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款、第225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89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第二款 和第445條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冀刑二終字 第89號刑事判決 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8)衡刑初字 第22號刑事判決。

二、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無罪。

三、原審被告人張偉春,無罪。

四、原審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無罪。

五、原審判決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華璞

審判員 管應時、齊素、董朝陽、周慶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十八大以後的冤案平反

2013年:

1.張高平案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院再審宣判,涉嫌於2003年5月在杭州強姦殺害一名女大學生的浙江人張輝、張高平無罪,此時距離他們被捕入獄已整整10年。

2.李懷亮案

李懷亮曾被認定為2001年8月發生在河南葉縣的一起殺害幼女案的真兇,被判處死緩。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頂山中院再審宣判李懷亮無罪,當庭釋放。

3.吳昌龍案

2001年6月,福建省福清市紀委發生一起爆炸案,一名紀委幹部被當場炸死,陳科雲、吳昌龍等五人被警方認為有作案嫌疑,一審時陳科雲、吳昌龍被判處死緩。2013年5月3日,福建省高院宣判,陳科雲、吳昌龍、杜捷生、談敏華、謝清等五人無罪。

4.陳建陽案

2013年7月2日,浙江省高院再審宣判:認定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在1995年3月20日搶劫並殺害計程車司機徐彩華的事實錯誤;認定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在同年8月12日搶劫並殺害計程車司機陳金江的事實不能成立,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對前述五人針對該兩起犯罪的定罪量刑,宣告王建平、朱又平無罪,歷時17年。

5.於英生案

1996年12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一名婦女在家中被殺,她的丈夫於英生被認定為兇手,判處無期徒刑。自於英生入獄後,其父親和哥哥便開始了長達17年的申訴。2013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決定對該案立案複查,8月13日宣判於英生無罪。

2014年

1.張光祥案

1999年12月9日,貴州織金縣人許晉在該縣八步鎮街上其私人診所內被殺害。2003年,公安機關得知張光祥與許晉平時關係較好,但許晉死後他未去看望及參加葬禮,因此認為張光祥有作案嫌疑,將其刑事拘留。一審判處張光祥死緩。經兩次二審發回重審,三次被判有罪,歷經15年,2014年4月29日,貴州省高院判決張光祥無罪。

2.王江峰案

2011年五六月份,在東莞打工的陝西富平縣青年王江峰在網上認識了陝西銅川一名女子。9月初,王江峰飛回到陝西與這位女網友見了面。12月12日,正在家包餃子的他突然被銅川市公安局帶走,原因是涉嫌搶劫罪。次年,王江峰被銅川市王益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西安市沙坡地區檢察院等5家檢察院先後介入此案,啟動了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法院銅川市中院二審改判王江峰有期徒刑三年半。2013年7月3日,銅川市檢察院向銅川中院提起抗訴。2014年7月11日,王益區法院宣告王江峰無罪,此時他已被關押了900多天。

3.歐陽佳案

2009年,湖南省漣源市七星街鎮少年歐陽佳被指控持刀搶劫,婁星區法院先後兩次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8年。再次上訴後,2014年7月14日,婁底市中院宣告歐陽佳無罪,當庭釋放。

4.念斌案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縣澳前村17號兩戶居民家中多人出現中毒癥狀,其中兩少年經搶救無效死亡。警方將作案嫌疑人鎖定為死者鄰居念斌,指控其投放含氟乙酸鹽的劇毒鼠藥。該案歷時8年10次開庭審判,念斌4次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福建高院三度發回重審,最高法院死刑複核一次並發回重審。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終審宣判念斌無罪。

5.高如舉案

2004年1月25日,貴州省黔西縣五里鄉泥山村村民馬德忠及其母唐喬英在家中被害。3個月之後,高如舉、謝石勇和有吸毒史的盧剛等三人被黔西縣公安局認定為兇手。一審法院判決高如舉、謝石勇死刑,再改判無期。2010年6月,被網上通緝6年之久的主犯盧剛被黔西警方抓獲歸案,但經過血液和DNA圖譜比對,作案現場真兇的血跡並非盧剛所留。盧剛被取保候審,高如舉、謝石勇仍被繼續關押。直到《法制文萃報》等媒體進行報道後,貴州省公安廳組織了50餘警力成立專案組,先後採集了1700餘例血樣、圖譜進行化驗、抽查,耗資近300萬元,最終將真兇李家彬緝拿歸案。2014年7月25日,高如舉、謝石勇以檢察院撤訴的方式走出了畢節看守所。

6.徐輝案

1998年8月25日,廣東省珠海市三灶鎮一名19歲女孩被姦殺,徐輝被警方認為有重大嫌疑,遭到抓捕。2001年5月,珠海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徐輝死緩。徐輝及其哥哥徐慶不斷申訴,直到2014年9月15日,珠海市中級法院宣告徐輝無罪,當庭釋放。此時徐輝已服刑近16年。

7.呼格吉勒圖案

1996年4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毛紡廠年僅18周歲的職工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一起姦殺案的兇手。案發僅僅61天後,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2005年,真兇趙志紅落網,他交代的第一起殺人案就是呼格吉勒圖案。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再審宣判,呼格吉勒圖無罪。儘管真兇再現,但此案依然被拖了9年,才得以平反。

2015年:

1.陳夏影案

1996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發生一起綁架殺人案,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青年被認定為嫌疑人。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福建高院兩次發回重審,但2006年第三次二審時維持了福州中院判決:黃興、林立峰判處死緩,陳夏影無期徒刑。三家人進行了長達21年的漫長申訴,2015年2月9日,福建高院決定再審陳夏影案。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高院再審宣判,原審被告人陳夏影、黃興、林立峰三人不構成綁架罪。陳夏影、黃興被直接釋放,而林立峰則已經在2008年因患癌症在監獄醫院去世。

2.張虎案

1996年6月,安徽省阜陽市一名17歲少女失蹤,警方後來在一條公路附近發現其屍體。3年後,因為有人舉報,張虎等五人被認定為兇手。經過兩次發回重審,阜陽市中院對該案作出「降格」判決:一審判處張雲無期徒刑,張虎有期徒刑15年,許文海、張達發、吳敬新各判有期徒刑10年。2002年,安徽省高院終審維持原判,稱原判「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事後,涉案人員家屬不停申訴,2015年7月17日,安徽高院在宿州中院對「阜陽張虎等故意殺人案」再審開庭宣判,張雲、張虎、張達發、許文海、吳敬新等五人均被撤銷故意殺人罪。

3.曾愛雲案

2003年10月,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一研究生在該校辦公樓遇害,並被拋屍。經湘潭市公安局偵查,曾愛雲、陳華章有重大嫌疑。湘潭市中級法院分別於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判處曾愛雲死刑、判處陳華章無期徒刑,被最高法院、湖南省高級法院先後發回重審。湘潭市中級法院於2013年4月17日對該案進行了重新公開開庭審理,最終於2015年7月21日宣判曾愛雲無罪。

4.楊明案

1995年2月18日,貴州天柱縣發現一具高度腐爛女屍。8月28日,楊明被捕。1996年12月26日,楊明被當地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在隨後20年的服刑期間,楊明始終拒絕認罪和減刑,其家人也不斷申訴。2015年8月11日,貴州高級法院再審宣判,楊明無罪。

5.黃政耀案

黃政耀是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長,因有外語專長,1997年起為福清市公證處兼職翻譯公證文書並從中獲得報酬,每次報酬不過20元。但2002年,他被指控涉嫌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和私分國家財產罪,公訴到法院後,法院遲遲沒有判決,其間黃政耀多次被抓捕,又多次被取保候審。2014年6月,福清市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黃政耀有期徒刑11年。2015年5月18日,福州中院二審宣判,黃政耀無罪。

2016年:

1.聶樹斌案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鹿泉縣人聶樹斌因故意殺人、強姦婦女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2.陳滿案

1992年12月,海南海口發生一起殺人焚屍案。兇案發生幾天後,四川籍青年陳滿被鎖定為兇手,並於1999年二審獲判死緩。陳滿堅稱蒙冤,與其家人申訴。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2016年5月13日,海南高院和陳滿達成賠償協議,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3777.64元。

3.黃志強案

2000年5月23日晚,江西省樂平市中店村發生的搶劫、強姦、碎屍案,當地綠寶超市老闆蔣某某和一外地女子郝某約會時雙雙遇害,次日被發現,該案也因此被命名為樂平「5.24」案。2016年11月30日9時30分,江西高院將在該院第四審判庭再審被告人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敲詐勒索一案。2016年12月底,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四名原審被告人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敲詐勒索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結果: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原審被告人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無罪。

4.許金龍案

1995年6月,莆田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許金龍死刑。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1999年4月,福建高院終審維持對蔡金森死緩的判決,並改判許金龍為死緩。2016年2月,福建高院再審此案,認為原判認定許金龍等4人共同入室搶劫並將被害人殺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四人有罪,依法應予糾正,因此宣告他們四人無罪。

2017年:

1.孫氏三兄弟案

「孫氏三兄弟案」曾長期被吉林省打黑辦、吉林省公安廳作為打黑典型案件進行宣傳。2017年1月22日上午,這個曾因參與黑社會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被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以有期徒刑19年的普通鋼材生意人,經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再審提審,多項罪名被認定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原審多項判決被撤銷。

2.王立軍收購玉米案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永勝村農民王力軍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玉米。2015年底,經群眾舉報,王力軍因無證收購玉米被工商局等相關部門查獲,隨後他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16年4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軍沒有辦理糧食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而進行糧食收購活動,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為由,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力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2017年2月17日上午9點,內蒙古農民王力軍收購玉米獲罪案再審宣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王力軍無罪。

3.盧榮新案

2012年9月10日晚,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勐臘縣瑤區鄉補角寨村民鄧某(女)被發現在自家耕種的地邊死亡。經警方偵查,認定犯罪嫌疑人為盧榮新。2014年6月9日,盧榮新被西雙版納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相應損失。2015年4月2日,雲南高院於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發回重審。西雙版納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經不公開開庭審理,於2015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盧榮新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相應損失。宣判後,盧榮新不服提起上訴,雲南高院於2017年1月6日作出終審判決。雲南高院認為,本案一審據以定案的DNA檢材提取、鑒定以及被告人有罪供述、現場指認筆錄等證據取證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且經公安機關在二審階段重新偵查,發現本案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認定上訴人盧榮新犯故意殺人、強姦罪的事實、證據經查證不實,故二審宣判盧榮新無罪。

4.張志超案

張志超現年28歲,曾是山東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長,被指控在教學樓洗刷間強姦並殺死一名同校女生。2006年,張志超被山東臨沂中院以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對其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

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紮實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力加強人權司法保障,高度重視糾正和防範冤假錯案,為冤假錯案平反提供了良好的環境。該案的糾正,正是在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冤假錯案平反不斷推進的結果。最後本文想說的是,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我們不怕司法機關會犯錯誤,但怕的是犯了錯誤卻不願承認,如果為了個人的升遷而面對冤假錯案而不顧,即使爬得再高也會整天活在內疚中,並且遲早一天會跌下來,人在做,天在看,我們相信上帝對每個人都是公平的。正如本案,如果讓司法機關主動的去糾錯是艱難的,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也許青春已不在,或是物是人非,但我們應該始終相信,生活在這個年代裡,正義可能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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