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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賬戶是否該被凍結 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

用iPhone,有醫保、養老金賬戶,還有留學回國都在銀行工作的成年兒子、兒媳……這樣一對年過半百的夫妻,在因欠債不還一個獲刑一個成為被執行人後,妻子周某又以「自己已經一無所有,不能凍結養老金賬戶」為由,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依法作出裁定:為便於執行,解除對周某名下賬戶的凍結,同時根據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每月為其保留必要生活費用(目前蘇州為每月875元),超出該標準的收入部分依法強制執行。

「每月800多元我要如何生活?!」在法院向周某送達裁定書時,她領取後卻不肯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承辦法官對她表示:法院已按照法律規定給其保留了必要生活費用,很多沒有欠債、善良本分的低收入人群僅憑微薄收入能夠生活,其也能夠生活,何況其有留學回國在銀行工作的成年兒子可以履行贍養扶助義務,如果兒子拒絕贍養父母,其可以依法進行起訴。對此,周某回絕稱:不會起訴兒子,讓兒子還債的。當法官詢問她打算如何歸還欠款,她的答案是:「以後等有了錢再慢慢還吧」。

針對如此被執行人,法院最終通過留置送達方式完成了送達。申請人也有望儘早追回屬於自己的合法財產。承辦法官指出,本案中,周某有醫保、退休金和成年子女,若其生活困難可請求成年子女履行贍養和扶助的法律義務。其個人和家庭的境遇不能成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理由。

非法集資,丈夫獲刑妻子成被執行人

事情要追溯到四年前的一起刑事案件。因非法吸收包括劉某等人在內的公眾存款,2014年7月,兩被告人王某華、王某明分別獲刑。其中,王某明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上繳國庫;法院同時責令被告人按其參與的犯罪退賠各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實際所得款,分別發還各相關被害人。

這起非法集資案件中的王某明,就是周某的丈夫。2017年10月,一直拿不到退賠款的受害者劉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周某歸還欠款,後經法院調解雙方於今年1月達成協議。根據這份已生效的民事調解書,被告周某確認結欠原告劉某借款本息合計130萬元,於2018年2月10日前付清。後因周某未履行生效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劉某於2018年4月申請執行,法院當日立案執行,後裁定如下: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周某銀行存款人民幣13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財產權利。

不過,在隨後的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查詢了周某名下的銀行、互聯網銀行、車輛等情況,截至2018年4月24日,據協助執行單位反饋信息,其名下無車輛、公司信息,其名下賬戶餘額多為0元至51.16元不等,僅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一賬戶有餘額6000元,法院依法凍結了該賬戶。

經查,該賬戶系周某領取養老保險基金賬戶,目前其每月的養老金數額為2892.60元。周某在填寫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時,稱當前無任何財產。

「這個賬戶是我唯一的養老金賬戶,我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現在一無所有,婆婆患有直腸癌,我患有腰椎間盤突出沒錢開刀,每月租房需1500元……」被執行人周某以「生活極其困難」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請求法院解除對其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的凍結。

在談話中,周某還向法官表示,兒子和兒媳都是從澳大利亞留學回來的,二人目前都在銀行上班,可是兒子平時也不給父母錢;其有醫保,其婆婆也有醫保;其婆婆還有一個女兒,但是也不給其婆婆錢;其手上持有的蘋果牌手機是兒子給的。

法院又查明,周某已與王某明協議離婚。王某明之母朱某有醫療保險、退休金等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目前朱某的退休金為3394.40元/月。

法院:養老金屬於應當承擔責任的財產範圍

對於周某的執行異議,申請執行人劉某辯稱,周某的執行異議不能成立,只是逃避生效法律文書的借口。周某才五十多歲並未喪失勞動能力,可以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還債。據她了解,周某在出事後與王某明離婚。周某前婆婆有退休工資、有醫保,有女兒、兒子照顧,此前就未與周某和王某明一起生活,何況現在。周某前夫王某明在庭審中講,借受害人的錢為兒子留學用,其兒子、兒媳現在銀行工作,既然這樣,兒子有義務為父母還債,更有義務贍養父母。而且,「我被騙後無錢買房,現住在妹妹家。周某與王某明向我借款逾百萬,只付了三個月利息即捲款潛逃,網通後自首。借款時及剛出事前後,他們有房產多處及轎車多輛,幾個月的時間,原來的資產都沒有了。」

「於情於理,周某都應該依法還款。」申請執行人不同意解封賬戶,請求依法加大執行力度,直接劃撥,並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周某作為被執行人,其所陳述的目前境遇雖令人同情,但是其目前境遇系其與王某明、王某華的個人行為所導致,不僅給其生活帶來困難,也因其無力清償債務給數位出借人造成損失,周某作為成年人理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應當誠實守信地自覺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還款義務,盡全力償還借款以減少或消除其給申請執行人帶來的損失。

本案中,周某作為退休人員,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其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應當承擔責任的財產範圍,法院可以要求其退休金髮放單位協助扣劃其退休金,用以償還周某的債務。但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其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參照同期蘇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若此後年度蘇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調整,為周某保留的必要生活費用對應調整,遂綜合考慮作出以上裁決。

【法官連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本案中,周某作為退休人員,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其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應當承擔責任的財產範圍,法院可以要求其退休金髮放單位協助扣劃其退休金,用以償還債務。但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其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

另外,朱某與周某均有醫保、退休金和成年子女,若其生活困難可請求成年子女履行贍養和扶助的法律義務。其個人和家庭的境遇不能成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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