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 羅馬帝國 de 政與治
原標題:歷史 | 羅馬帝國 de 政與治
歷史 | 羅馬法,西方契約精神de奠基
作者:張曉群
我們都知道:歐洲的資本主義是從封建主義的中世紀產生的,而中世紀歐洲是承繼羅馬帝國而來的,那麼,羅馬帝國是什麼性質的社會?
我們對中國的歷代王朝、對古雅典、對今天的英國美國等等國家的性質,是比較清楚的。可是,古羅馬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社會?君主專制?那為什麼又叫作「羅馬共和國」?人民民主?那為什麼又有「帝國」?實行的是「人治」?那為什麼會有「羅馬法」?實行的是「法治」?那為什麼會有帝國後期的民不聊生乃至滅亡?繼承了雅典自由民主樂觀人道的精神?那為什麼實行嚴格的社會紀律和等級制?學習了基督教的思想?那為什麼在一開始要迫害基督徒,而後來為什麼一把基督教列為國教,羅馬帝國就滅亡了?
我們一般說中國是從封建社會演變而來的,而封建就意味著帝王專制、愚昧、男女不平等、落後、保守、思想禁錮。和中國相對應的就是歐洲中世紀,那也是封建主義的,所以是黑暗的。可是,古羅馬是不是封建的?沒人這麼說。資本主義?更不可能。教科書上說是奴隸制,因為當時存在大量奴隸。可是,在很多社會體中都存在大量的奴隸,比如中國的南北朝時代,南北互掠良民為奴的規模就非常大,美國十九世紀的南方也存在大量奴隸,但我們不能說南北朝和美國南方就是奴隸制社會。奴隸制只是它們社會體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古羅馬,奴隸基本上是被征服的外國人以及戰俘,可是在千千萬萬羅馬人之間實行的是什麼制度呢?在羅馬人和外省人之間實行的是什麼制度呢?
本文力圖說明:就政治性質而言,古羅馬社會可以被稱作「農業文明階段的軍事官僚集權國家」,其國家機器和百姓之間是專制和壓迫的關係。因此,古羅馬和中國歷代王朝的社會性質是一樣的。
1.羅馬共和國的元老院
在公元前8世紀時,居住在台伯河邊的一群伊斯蘇坎人,大約在公元前753年建立了羅馬城,從此他們就被稱為羅馬人。羅馬城位於軍事要衝上,羅馬人不斷地對周邊地區進行軍事征服,到公元前6世紀末,羅馬人已經佔領了從亞平寧山脈到地中海海濱的全部拉丁平原。
人類的早期國家,基本上都是以軍事立國。一個軍事組織通過軍事征服,在地理上不斷地進行擴展,把越來越大的地區和越來越多的人民,納入自己的暴力壟斷控制的範圍中,形成「國家」這種在範圍上比原來的部落大得多的政治體。其實,今天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就其起源來說,都是這樣形成的。像美國立國時,13個殖民地自願結合成一個國家;像今天的歐盟那樣,由各國自願結成統一的政治體,那都是少之又少的特例。沒聽說中國的戰國時代,七個國家自願結合成一個秦國;那是秦始皇曆經艱難、用血與火的代價,才完成了統一祖國的偉大事業。魏蜀吳三國寧可堅持長期打下去,從而呈現出一幅三國演義的波瀾壯闊的歷史畫卷,也不願像美國13個殖民地人民那樣好脾氣,自願結合成一個國家。14世紀的莫斯科大公國,也就只控制著莫斯科及其周圍那巴掌大的地,是後來的伊凡大帝、彼得大帝,通過不遺餘力的對外征服,才奠定了今日俄羅斯的浩大版圖。所以說,槍杆子里(或者是刀劍里)出國家,基本上可以說是一條「普遍規律」,少有例外。
回到羅馬。古羅馬的歷史,分為共和時代和帝國時代兩大段。
所有人類群體的發展,都要經過氏族部落的階段,而在這個階段都是使用民主的方式來決定氏族部落的公共性政治事務,羅馬的部落們也不例外,部落大會就是這種民主運作的機制。但也和世界所有民族一樣,當部落不斷對外征戰時,部落首領的權利就會越來越大,而民主運作所具有的權利就越來越小;這一點在軍事化特性十分強烈的古羅馬體現得尤為明顯:部落大會的權利越來越小,元老院的權利越來越大。這個過程貫穿在羅馬共和國的歷史之中。最後,掌握了軍事大權的皇帝成為最高統治者,羅馬發展到中央集權的帝國體制。
在羅馬共和國階段,「共和」這個詞反映的是:人民在政治事務中擁有充分的權利。這在羅馬國家的最初階段是名副其實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羅馬對外征戰的不斷進行,百姓們的民主權利越來越小,「共和」越來越名不副實了;羅馬國家越來越成為一個貴族寡頭統治的國家(Oligarch)。而到了羅馬帝國階段,皇帝又凌駕於元老院之上,成為和中國歷代王朝相似的大一統農業官僚帝國。這裡的「大一統」是指羅馬帝國控制了遼闊的疆域,這和中國的歷代王朝相似,卻和中世紀歐洲不同,中世紀歐洲是不存在一個類似羅馬帝國的大一統國家的。
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合稱為羅馬國家。
當時羅馬最有權力的政治機構,就是大名鼎鼎的元老院。約翰·麥克指出:「可能共和國最重要的機構是元老院,它起源於伊蘇斯坎人的貴族元老會議,當時該會議是專門為國王提建議的。在共和國期間,元老院給執政官提出各種有關國策的提議。由於執政官的任期只有一年,而元老們則可以一直做下去,所以元老院成為羅馬帝國穩定和持續性的保證。······起初,元老院在法律方面只有建議權;但隨著其權勢的增長,後來它作出的建議就成為了法律。」1元老院的成員都是組成羅馬國家的各氏族的首領,也就是當時羅馬最有勢力的一批人,而且其職位都是世襲的。元老院從元老中推舉出兩位執政官主持日常的國家行政和司法管理的任務。他們要按照元老院的旨意辦事。如果兩人意見不一致,那就要由元老院來仲裁。在羅馬共和國的初期是有國王的,但後來被元老院廢除了,以執政官代替。
當時羅馬的另一個政治機構叫作「國民大會」(Assembly),由全體成年男子選出代表組成。從理論上說,這個機構可以否定國王提出的建議,可以決定是否對外宣戰。在早期,由於部落的民主傳統還比較強大,所以國民大會確實具有很大權利;但隨著對外征戰的不斷進行,其實權越來越小,以至後來只是一種名義上的權利了。伯恩斯說:「它只是一個批准性的機構,無權提出議案,無權修改國王的政策。在大會上,如果沒有得到國王的點名邀請,哪個代表都不能發言。」2
隨著羅馬不斷的對外征戰,隨著貴族階層的權勢越來越大,羅馬的社會分化日益加重,羅馬社會日益分成兩大階層:顯貴與平民。顯貴們是有權勢的貴族,是有錢有大量土地的大地主,而且往往是同一個家族,又有權又有錢又有土地,他們都是羅馬各氏族的首領以及親戚,七大姑八大姨之類。這個階層的人壟斷了元老院的席位,也壟斷了各級官員的位置。
平民則包括農戶、手工業者、小商人。他們往往要依附於那些顯貴,為他們種地,為他們打工,為他們打仗。他們也就因此可以得到有錢有勢的顯貴們的保護。平民們要向國家繳納很重的稅,還要服兵役,但卻不能擔任任何官職,只能參加國民大會。而且他們經常感到司法對他們不公平。他們甚至不知道他們究竟有哪些政治權利,因為當時羅馬的法律是不成文的,而且解釋權只在執政官手裡。一個欠了債的窮人,經常被法官判為到債主家去做農奴抵債。在這樣沉重的階級壓迫下,平民們終於在公元前5世紀起來反抗了。
我看的西方歷史的書中,沒有一本談到反抗的具體情節,反正,反抗是取得了成果。第一個成果是在公元前470年取得的。平民們迫使顯貴們同意設立一個保民官,他有權在官員對平民作出違法行為時,去保護平民的權益。在公元前450年,頒布了12銅表法,該法列明了羅馬自古代傳下來的傳統法律,平民們自此知道了他們到底有哪些權益是受到法律保障的。第二個成果是在公元前366年取得的。平民們被允許擔任較低級的官員,特別是當時選出了第一個來自平民的保民官,而且這個保民官後來還進了元老院。第三個成果是在公元前287年,通過了一個法案,規定國民大會上通過的政策,元老院無權否決。
但這些成果的意義不能被誇大。這些成果並不意味著平民的權利被大大提升了,他們只是意味著官員的權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羅馬的國家機器對於羅馬平民來說,仍然是專制的。正如蒙森(Theodor Mommsen)所說,「羅馬從來沒有放棄過這樣的立國原則:人民是被管理者,而不是管理者。」3國民大會的權利仍然只是形式上的,元老院仍然一如既往地執掌著實質性的權利,少數幾個平民進入元老院也於事無補,因為他們很快就被那些貴族們拉攏過去,與貴族們同流合污了。佩里·安德森(Perry Anderson)說:「保民官和國民大會······並沒有從本質上撼動共和國寡頭統治的權利系統,而只是附著在其外圍,在實際生活中他們的重要性長遠遠小於他們正常具有的潛力。·····保民官一般是相當富裕的人,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成了元老院馴良的工具。因此,羅馬共和國保持著傳統的寡頭統治。」4
在對外方面,立國初期的軍事成功,極大地激勵了羅馬人,他們是一個驕傲而且富有侵略性的民族。他們發起的戰爭一個接著一個,他們從一個勝利走向又一個勝利,公元前2世紀尚未結束,整個地中海地區已經盡歸羅馬所有。
2.農業社會中控制性的官僚軍事集團所處理的三大關係
下面我們開始進入羅馬帝國時代。
不論是五大洲的哪個國家,不論是處在什麼年代,只要她是處於農業社會,在該國國內,都會有一個占統治地位的官僚軍事集團。對於這個集團,我從三種關係上考察:該集團對其他國家、其他民族的關係;該集團對該國百姓的關係;該集團內部的權利分配關係,即其內部的權利分配的狀況以及權利組合的結構。
其一,從羅馬共和國到羅馬帝國,該集團對其他國家、其他民族的關係一直沒變:主要是軍事征服關係。在征服初期,主要是掠奪當地的財產。財產一部分收歸羅馬國家所有,一部分被貴族元老們瓜分。當羅馬在各行省的統治秩序進入正常階段後,對行省的征斂就採取徵收苛捐雜稅的方法。羅馬用的是「保稅制」,包稅者一般是騎士,他們每年從羅馬當局那裡承包上交這筆稅金,然後就提高稅額,對行省居民進行敲骨吸髓般的搜刮。另外,行省居民還要負擔駐紮在當地的羅馬軍隊和官吏的各種費用。其二,對羅馬本國百姓的關係也一直沒變:主要是壓迫和壓榨關係,通過沉重的地租、通過苛刻的稅收、通過貪官污吏,所以元老院成員和騎士成為羅馬最有錢的人。其三,就該集團內部的權利結構來說,有一些性質也是一直沒變的。因為在對於其他國家和其他民族的關係中主要靠暴力說話,在對於本國百姓時也主要靠暴力來保證自己的優勢地位,因此,該集團所要發揮的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要發揮出最大的整體暴力力量。所以,在集團內部,要特彆強調紀律,要強調嚴格的上下級關係,強調服從命令,強調統一行動。另外,為了該集團的整體利益,為了保證該集團本身的長治久安,就必須有一整套內部的組織結構和組織原則,比如元老制。其實,其他農業國家的君主的世襲制,或者中國古代的宰相制,也都是這種結構和組織原則。君主的世襲制就在人類歷史上發揮過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那些沒有實行君主世襲制的農業國家,在王位繼承時經常發生爭奪王位的內亂,而在實行君主世襲制的國家,比如中國和日本的歷代王朝,王位繼承就平穩得多。
另一方面,這種集團內部必定存在著一些小集團,或者說是小派別。他們各自抱成一團,他們雖然也講忠於國家,但更講忠於某一個將軍,或某一個元老;而這些小集團互相之間,則鉤心鬥角、爭權奪利,從而使整個集團的權利分配狀況和權利結構發生變化。當然,這種內部鬥爭必定削弱該集團的整體力量,損害該集團的整體利益;如果內部鬥爭激烈的話,則會導致該集團內部、乃至整個社會的混亂和動蕩。在公元前後,羅馬國家從共和國轉變為帝國。但在這一轉變中,占控制地位的官僚軍事集團與其他國家、民族的關係,與羅馬國家人民的關係,都沒有發生改變。改變的只是該集團內部的權利分配關係,即其內部的權利分配的狀況以及權利組合的結構。
3.羅馬共和國轉變為羅馬帝國
在公元前一世紀,羅馬的一些元帥率領各自的軍隊展開了互相之間的內戰,他們把廣大的羅馬疆土以至義大利本土都變成了戰場。這些元帥是:蘇拉,馬略,克拉蘇,龐培,安東尼,愷撒,屋大維。從公元前90年到公元前30年,這些英雄們進行了持續不斷的內戰,最終的勝利者屬於屋大維,他後來被稱為奧古斯都大帝。
上述的羅馬內戰,實質上就是一場軍閥混戰,一場發生在互相對立的若干軍事團體之間的廝殺。前面說過,在任何一個農業社會裡,都會存在一個在社會上具有統治地位的官僚軍事集團,我們分析了該集團的三大關係。但是,該集團究竟屬於哪些人呢?要知道,在當時的社會裡,有無數的人對成為這個集團中的一員朝思暮想、垂涎三尺。因為,進入這個集團,就意味著地位、權勢、金錢、美女,上述蘇拉、馬略、克拉蘇、龐培、愷撒、安東尼、屋大維等人所浴血奮戰的,就是為了成為這樣的集團的領袖;我們更應該看到,在每一個這些偉人的背後,都有著千萬個各自追隨他們的士兵。一旦某一個偉人領導的集團成功,這個集團內的大大小小的將士們都將分得勝利的成果。
羅斯托夫采夫論述道:「內戰本質上已變成了一場爭權奪勢的鬥爭,這是元老院議員階級中能力最強和野心最大的一些貴族彼此之間為了在政府中奪取壓倒優勢而進行的一場鬥爭。······這是為了個人勢力和個人野心而在京城和戰場中同時進行的一場戰爭。······內戰實際上變成了由野心政治家所率領的組織嚴密、訓練精良的軍隊之間的戰爭。······參與戰爭的都是羅馬的職業軍人。他們之所以打仗,是因為他們希望在敵對行動停止時能得到一筆豐厚的報酬,那就是土地和金錢。」5
政治鬥爭有兩種,一種是出於政見不同,各有各的政治理想,各有各的施政綱領。另一種就只是爭奪權勢,就政治綱領來說則大同小異。比如中國幾千年王朝更替,政治上則基本上是千篇一律:君主制、老百姓交賦稅和地租、儒家文化。上述羅馬內戰同樣如此。羅斯托夫采夫說:「(在龐培和愷撒的競爭中)愷撒獲勝了。而愷撒之所以能得勝,是因為他是一個更優秀的組織者,一個有軍事天才的人,一個在他的兵士中聲望極高的人。而在國家大事方面,龐培的道路和愷撒的道路所不同者非常細微。」6
那麼,當時的羅馬老百姓們又是怎麼想的呢?羅馬老百姓大概可以分成豁得出去敢於冒險的和豁不出去不敢冒險的兩大類,豁得出去的羅馬老百姓就去當兵了,如果自己跟隨的將軍恰好打贏了,那就有可能分得土地和金錢乃至做官,當然也可能陣亡或受傷。豁不出去的就還是在家種地,對於他們來說,內戰決不是什麼好事。羅馬人民的心中也一定在呼喊:「羅馬人不打羅馬人!」,可是,無濟於事。因為那幾位羅馬的偉人,以及追隨他們的將士們,為了自己的利益,已經顧不了那麼多了。羅斯托夫采夫又說:「內戰時期是羅馬國民幾乎人人都遭受大苦難的時期。······許多人不論貧富都喪失
了自己的財產,領袖們把這些財產拍賣來充實他們空虛的府庫,或分給打了勝仗的兵士。經濟情況一直沒有穩定過。每一個人都有朝不保夕之虞。義大利的人心是完全動蕩不安的,這裡有一個需要,也只有一個需要,那就是和平。······奧古斯都對於帝國國民普遍存在的心理了解的很清楚。······每個人都願意承認奧古斯都和他的統治,只要他能恢復和平和安寧。」7今天的全世界人民,提起獨裁都是十分的反感;可是,在一個軍閥混戰、內憂外患的動蕩歲月,如果有一個人能帶來和平、安定和秩序,老百姓就已經感恩不盡了,何必再去多計較獨裁不獨裁、專制不專制呢?
所以弗斯特在《人類和文明》中指出:「由於奧古斯都結束了長期的內戰、不停的劫掠,因此受到羅馬人民發自內心的崇敬。人們自覺自愿地把他看成一個『神』,這種對皇帝的崇拜一直持續下去,成為一種維繫羅馬帝國的強大力量。」8
依靠軍事大權上台的屋大維,把共和國變成了帝國,他當上了皇帝,成為真正的集政治、行政、軍事、宗教大權於一身的專制君主。元老院已成為他手中的政治工具。羅馬在屋大維接手時,已經完成了一大半「大一統」的偉業。到公元前130年的時候,羅馬就已經有了9個行省,包括歐洲的西西里、撒丁尼亞、科西嘉、馬其頓、山南高盧、西班牙、伊利尼亞;非洲的阿非利亞;亞洲的亞細亞。到了愷撒和屋大維時代,更是擴張到不列顛,以及萊茵河、多瑙河流域。這樣的版圖,在歐洲歷史上,可以說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和我國的秦朝、漢朝有的一比。不同的是,在中國,大一統的局面自秦漢以後世代相傳;而在歐洲,大一統的局面自古羅馬以後再也沒有恢復,拿破崙和希特勒雖然也曾佔領過大部分歐洲,但為時都很短。就本書論及的歐洲的地域看,即南、西、北歐,其政治權利的中心,一直就是分散的;而在中國的地域上,自秦漢以來兩千多年的時間內,政治權利集中統一的時間居多。
奧古斯都,這位統治著如此大的疆土、如此多的臣民的君王,這位歐洲的秦皇漢武,自公元前30年成為羅馬元首到公元14年駕崩,在他的崗位上一直兢兢業業,勤勤懇懇,經營著他的大一統的事業。
他整頓原有的官僚機構,整頓軍隊,將其縮編為28個精銳的軍團,制定了統一的貨幣制度,創立了統一的郵政系統,建立了統一的法院體系。在安排官員時,他力圖讓那些有才能有經驗的人擔任各級行政領導,他知道這對於帝國的長治久安是很重要的。他有著十分充沛的精力,對各行省的官員實行著嚴密的監管。
總之,在奧古斯都的領導下,羅馬政局安定,人民安居樂業。就羅馬帝國的歷史而言,奧古斯都是第一個、也是最有能力的皇帝。
4.以皇帝為首的官僚行政體系的確立
從奧古斯都以後,羅馬國家開始被稱為「帝國」(Empire),而羅馬帝國的最高首領被稱為「皇帝」 (Emperor)。
Emperor,這個英文單詞所包含的意思,正好基本上和漢語中的「皇帝」相似。雖然當時的羅馬人和中國人完全不認識,但他們卻創造了十分相似的政體——統一的軍事官僚帝國;十分相似的職位――不論是將它稱為「皇帝」還是「Emperor」。羅馬從公元前6世紀開始向外征服,到奧古斯都公元前27年自稱「奧古斯都」,已經控制了大部分的歐洲,再到5世紀羅馬帝國滅亡;這段時間正好對應中國的秦、漢兩朝:秦朝從公元前221年至公元前206年,漢朝從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20年。我們說:歷史經常會出現驚人的相似;可是,各文明體之間也會出現驚人的相似,哪怕她們完全的互不了解,完全不可能互相學習。
奧古斯都對國家行政體系的改革工作,被他的繼承者們繼續著。官僚行政機構繼續發展著,領導權日益集中在皇帝手中。元老院被排除於行政工作之外。皇帝掌握了羅馬國家的全部資源,只有他一人才有權處理羅馬帝國的收入和安排支出。整個帝國官僚行政體系全部由皇帝掌握,從而出現了一個由皇家官吏組成的新社會階級。這個階級在奧古斯都時代尚處於萌芽狀態,而到了他的繼任者的時代,這個階級在人數上和勢力上都迅速增長了。
約翰·麥克指出:「羅馬政府自從奧古斯都以後在不斷完善著。其中一個非常重大的改變就是在克狄奧斯治下,帝國的官僚機構迅速壯大。而隨後的皇帝哈德良則把這一套官僚體系建設得十分富有組織性。······哈德良把文官體系和武官體系分開,······哈德良要求自己的官員們具有專業能力。上述皇帝的努力都提高了帝國運轉的效率和皇帝的權威。」9
所以,羅馬帝國可以被稱作「官僚集權國家」,在這一點上和中國歷代王朝相似。羅斯托夫采夫這樣論述羅馬帝國的社會性質:「在所有城市之上,有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它執掌國家大事――外交、軍事、國家財政。這個中央政府的首腦就是皇帝,他是居於首位的統治者,是元首,是領導者。他的代理人,有文職的,也有武職的,都以他的名義行使職權。······它是一個專制的君主政府,不過因為把某些特權賜予了羅馬公民的上層階級,同時因為各城市有自治之權,所以專制的程度有所限制。······羅馬帝國與現代同類型國家的區別就在於:羅馬帝國的中央政府既不是由帝國中有政治權的國民選舉出來的,也不受他們的控制。······這個中央政府好像是一個獨立的單位,······不過這個城市(羅馬城)現在已經成為世界的霸主了。」10
羅氏的這番話,如果用在我國的秦朝、漢朝,乃至唐宋元明清歷代中國王朝,我看都沒有什麼不合適的。
5.理想的皇帝
作為國家中統治性的軍事官僚集團的首領,皇帝既要為自己和集團內的各級成員謀取更大的物質利益,要從老百姓那裡榨取更多的剩餘產品;又要管理整個社會,維持社會秩序。作為被統治者,農業社會裡的農民百姓是接受皇帝的權威的,因為他帶來秩序、和平和安定。至於要繳納一定的剩餘產品,他們也可以接受,接受保護就要繳納保護費,這種黑社會式的做法,不能說就完全沒有道理。如果一個皇帝,既要從老百姓那裡榨取過分多的剩餘產品,又不善於處理各種社會關係,在管理社會、維持社會秩序方面做得比較差,那他就顯然不是一個好皇帝。這樣的皇帝,既不符合老百姓的利益,也不符合官僚集團的總體的和長遠的利益。因此,如果作皇帝的是一個貪圖享樂、自負自大、目光短淺、愚蠢昏庸的人,壞皇帝就出現了;這時,雖然整個社會對皇帝的約束機制十分的弱,但不論是在官僚集團內部,還是在民間,都始終有一種呼聲和力量,試圖把當時的皇帝往「好皇帝」的模式上矯正。
1世紀時的多米戚安皇帝,就是一位典型的壞皇帝。他不聽任何人的意見,對付反對者十分的嚴厲殘酷,他和尼祿、卡利古拉等被稱為是羅馬帝國歷史上最壞的皇帝。對於他的統治,不僅是廣大的平民百姓,而且官僚集團內的大部分人都是怨聲載道。針對他的行徑,斯多葛派和犬儒學派提出了關於「好皇帝」、即「王政」的思想。這種思想並不反對皇權,但反對專制暴政。在當時的哲學家迪約·克里索斯托姆所著的《王政論》中,「王政」的思想得到了集中的體現。其要點如下:
皇帝之立,出於神意,其所作所為自應符合天意。但是,他本身並非一位神;他不應將自己的權利視為一種個人的特權,而應將其視為一種職責;他的生活應該克勤克儉,而不應當耽於逸樂;他應當是臣民的父親和恩人,而不是他們的主子;他的臣民是自由的人,不是奴隸;他的臣民必須愛戴他,而他必須既愛民、又愛兵;他必須英武,他又必須慈祥;最後一點,他必須有一些人輔助他,這些人應當分掌國家的政權。可以說,沒有哪一個羅馬皇帝真正符合「王政」的標準。以皇帝為首的那個統治性的官僚集團,對平民百姓的壓迫壓榨關係,在所有的農業社會中都是一樣的;在農業社會中,就官僚集團和平民百姓的關係來說,壓迫壓榨是最本質的關係。但是,壓迫壓榨的關係不能太過分、不能太露骨,太過分太露骨,這種關係就難以持久。所以,不論是羅馬國家還是中國的歷代王朝,都把官僚與百姓的關係比擬成父子關係,以至於韋伯把父權主義作為傳統社會最基本的關係形態。父權主義就是要在這種關係中,既要講統治、管教,也要講道義、情感、共同利益,這樣才有利於官僚集團與百姓關係的長期維持。
「王政」與「父權」是一脈相承的。
斯多葛派和犬儒學派的上述王政學說,對於中國人來說,實在是並不新鮮。儒家學說中有很多類似的思想。按照馮友蘭的論述,儒家學說中,有兩種治道。一種是王道,另一種是霸道,它們是完全不同的種類。如果聖人為王,他的治道就叫作王道,他是通過道德、通過令人信服的方式進行治理;而霸主的治道則是通過暴力和強迫。孟子在《孟子·公孫丑上》中說:「以力假人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11儒家學說的一個重要論點,就是在農業社會君主制的前提下,所有的人,都要講道德、講愛人、講規矩。
相對於那些不愛百姓、不講道德的君主的行徑,儒家(和斯多葛與犬儒主義一樣)講「王道」「聖人為王」「君臣有義」「仁者愛人」,這當然是蠻可愛的,廣大人民群眾是歡迎的;只有到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這些農業性政治社會基本的規範變得不合時宜的時候,百姓們才會感到儒家不可愛的一面。
在農業文明的國家形態中,人民大眾所能設想的最好的政治狀態,就是開明專制了,就是「王道」「聖人為王」;就像在農業社會中,人民所能設想的最好的官,就是清官了。農業社會中農民的夢想,就是有一個好皇帝,有一個清官。如果今天的人指責他們為什麼這麼奴性,為什麼不使用民主的方式,選出皇帝選出官,監督皇帝監督官,這種指責是沒有道理的。這就像指責他們為什麼不使用拖拉機來耕種,而是數千年如一日地使用老黃牛來耕種一樣的沒道理。在農業中廣泛地使用機械化,是需要長期的生產力發展的積累的;實行民主政治,則需要更長期的生產力發展和社會文明的積累。伊恩·羅伯遜(Ian Robertson)認為,要實現民主,起碼要具備6個社會條件,首先就是比較發達的工商業,以及社會被充分地城市化。12在一個小村莊里,確實可以實行一定的民主;但沒有哪個農業國家,其範圍僅僅是一個小村莊。農業國家一定是一個較大範圍的政治體,它一定是通過軍事和暴力手段而不是民主的方式建立的。
6.如何看待羅馬法
任何一個規模較大的國家,不論是專制國家還是民主國家,都會有法律,並以此去處理大量的社會事物和社會糾紛。在中國歷代王朝,刑法一直比較發達、完善,休斯·托馬斯在《世界歷史》中則歷述了世界各個古代國家的法律情況,包括埃及、伊拉克、印度和中國等。13而羅馬作為一個規模龐大的國家,一個規模龐大的社會組織體,沒有一套法律是不可想像的。
羅馬的法律是從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銅表法發端的,而到奧古斯都成為元首後發展為一套十分齊備的體系。主要原因是奧古斯都委派了一些法律專家,在很多法庭判案上給予指導,並制定法律條文,積累以後便成為一個內容齊全的法律體系。
羅馬法律包括三方面。第一是羅馬公民法(Civil Law)。它應用於羅馬公民,包括元老院頒布的法令、元首頒布的法令、法官頒布的法規、以及一些傳統習俗。第二是萬民法(The Law of Peoples)。它應用於羅馬帝國治下的、不分民族的所有人民;它保護奴隸制和私有財產,並保護商品交易行為,比如買賣、合夥制和合同;它並不優先於羅馬公民法,而是對它的一個補充。第三是自然法(Nature Law)。它由斯多葛派提出,雖然沒有多少具體內容,但它強調一個重要理念:自然法是自然和社會的理性和正義的秩序,所有人都是平等的,都擁有基本權利,而政府對這些權利不能侵犯。人們不能通過元老院或其他組織來擺脫自然法,如果國王不遵守自然法那他將自動變成暴君。西塞羅說:「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和諧統一,並永恆地適用於所有的人;任何違反它的法規都將被禁止。」14
羅馬法的產生,標誌著文明的進步。社會體需要秩序,大的社會體更需要秩序。如果一套規範化的秩序能應運而生,則會對該社會體的維持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從這個角度說,如果沒有儒家學說,那麼中國古代社會的人際關係可能就不會那麼和諧,人與人之間的矛盾紛爭就會多一些,社會可能就不會那麼安定。羅馬法也有這個社會功能。在羅馬之前的其他社會體中,和羅馬同時代的其他社會體中,都沒有羅馬法那樣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弗斯特指出:「可以把羅馬法和羅馬帝國以前的其他國家的法律相比較。比如古埃及的法律,就是國王和法官說的一些話,沒有統一的基本原則。巴比倫和希伯來人的法律只有限制很緊的法律條文,沒有給法官留下根據具體情況斟酌的餘地。希臘城邦國家的法庭則過分尊重了法官的意見,而不怎麼考慮以前的先例。······羅馬法學家們關於羅馬法的制定是做的如此出色,以至於當時羅馬帝國以外的野蠻人都直接搬用羅馬法。羅馬教會的教會法也在很大程度上照抄羅馬法。」15
一些傾向於從文化傳統中尋找造成今天東西方差別原因的學者,經常用羅馬法、尤其是自然法來說明東西方政治文化傳統的不同;我的觀點與他們不同。
第一,在羅馬真正起作用的,是羅馬公民法和萬民法,它們基本上都是羅馬的統治者頒布的,維持的是當時的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佩里·安德森認為:「奧古斯都選擇著名的法學家為顧問,並授予他們解釋法律的權利。······有產階級的財產受到保護。刑法——基本上是為下層階級制定的——仍保持著以往的專斷和壓迫的特性,它保證了整個社會的統治秩序。元首制保存了羅馬古典司法體系,同時附加上公法領域中新改進的皇帝權利。」16。有人會說:羅馬法保護私有制,從而為後來的資本主義開了先河。羅馬法確實保護私有制,但它保護的是奴隸私有和大小地主們的土地私有,這實際上是把統治階層的特權和既得利益合法化、常規化的做法。而保護土地私有,同樣是中國歷代王朝的做法。西漢王莽曾試圖廢除土地私有,結果只能以失敗收場。費正清說:「王莽在公元9年下令廢止土地私有制,私人土地一律轉為『國有』並分配給農民耕種,同時還廢除了奴婢制度。如此極端的措施即使在漢武帝時期也是不可想像的。······新朝本來就苦於經濟、政治的衰退,如今王莽的『國有政策』又使他失去了豪門貴族的支持。」17所以王莽的政權很快就滅亡了。
第二,在羅馬法中,自然法確實在道義上起到一種整合全體人民的作用;但它主要是作為一種理念存在,它既沒有什麼具體內容,也不能在現實中得到真正落實。其實相似的理念在中國傳統中同樣存在,作為中國古代官方正統學說的儒家,就一直有道德規範和道德原則至高無上的思想。
馮友蘭解釋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思想時認為:「君的本質是理想的君必備的,即所謂『君道』。君,若按君道而行,他才於實,於名,都是真正的君。這就是名實相符。不然的話,他就不是君,即使他可以要人們稱他為君。」18費正清則認為:「孔子不反對君主世襲制,但他強調君主首先的任務就是以身作則按照道德準則辦事。」 19馮友蘭說明孟子思想時說:「君若沒有聖君必備的道德條件,人民在道德上就有革命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殺了君,也不算弒君之罪。這是因為,照孟子說,君若不照理想的君道應當做的做,他在道德上就不是君了,按孔子正名的學說,他只是『一夫』。孟子還說:『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 20費正清則這樣說明孟子的思想:「在政治方面,孟子甚至比孔子更為強調統治的基礎是倫理道德。······事實上,『天命』還是通過民心而得到體現的,如果百姓誅殺或罷黜了國君,這表明國君失去了上天的支持。因此孟子得出結論說,武王伐紂,『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21接著,「儒學在宋代理學思潮中發展到了極致,······國家被視為一個大家庭,君主同父親一樣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但象孟子所強調的,他必須具有完美的道德。」22所以,不論是羅馬帝國還是中華帝國,其官方思想中都有道德規範至高無上的理念;君主必須服從道德規範而不是相反。如果這種理念真的得到落實,那麼羅馬帝國以及中國歷代王朝,便不會每到後期,百姓就因不堪重負而民怨沸騰、揭竿而起。可見,雖然這種理念會在社會上起到一定程度的維持社會關係、緩和社會矛盾的作用,但肯定起不了根本作用。
專制社會是有法律法治的,在這一點上,專制社會和民主社會是一樣的。它們的區別在於以下三點。
其一,社會規範、法律的形成機制不同。比如中世紀領主與隸農的關係規範,是在領主對隸農擁有更強大力量的基礎上形成的;比如羅馬法,則是由羅馬貴族中的法學家們制定的;比如中國古代的刑法,也是由官僚統治集團制定的。簡單說,農業國家中——無論是統一的軍事官僚國家還是鬆散的封建國家,法律都是統治者們制定的,至少是得到了統治集團的首肯,而且要有利於統治階層的利益。而典型的工商業國家,因為實行的是全民民主制,所以法律是由大多數國民制定首肯的,要滿足大多數國民的利益。其二,社會規範、法律的內容不同。專制社會強調對百姓的統治,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要滿足這一需要;民主國家的法律則會強調對民眾權利的保護。如果一個國家處於農業文明階段,其法律的內容就會相對簡單;而工商業社會的社會生活比農業社會的複雜一萬倍。當一個社會體——比如今天的中國,社會生活在迅猛地複雜化、多樣化時,大量新出現的社會關係就需要制定規範來加以調節;而原有的社會規定或法律則因為社會的變化而需要重新制定。於是,民法、商業法、契約法、訴訟法、行政法、家庭法等就會紛紛應時而生。
其三,法律制定的詳細性、法律執行的嚴格性不同。專制社會的法律,條文相對較粗,在具體執行時有較大空間;而且在執行中,由於執行者受到的監督不強,所以不時會發生不按照法律辦事的情況。比如休斯·托馬斯就指出:「從羅馬的一些歷史學家的著作中可以得出這樣的印象:法律經常被忽視,而賄賂法官的現象則十分流行。」23而一個較為民主的社會,在這兩個方面都與專制社會相反。古羅馬社會可以被稱作「農業文明階段的軍事官僚集權國家」,其國家機器和百姓之間是專制和壓迫的關係。因此,古羅馬和中國歷代王朝的社會性質是一樣的。
人類社會的發展在很多地方體現出驚人的相似。在中國,大一統的農業官僚集權國家延綿三千餘年,在西方,同樣性質的社會體則以古羅馬的形式持續了七、八百年。為什麼後來中國和西方走上了不同的社會道路呢?那將是另文探討的問題了。
注釋
1.John P.Mckay/Bennett D.Hill/John Buckler,《A History of Western Society》,Third Edition , Houghton . Company,1987,137頁。
2.E.M.Burns,《Westen Civilizations》,W.W.Norton&Company,INC,1973,178頁。
3.E.M.Burns,《Westen Civilizations》,W.W.Norton&Company,INC,1973,181頁。
4.佩里·安德森,《從古代到封建主義的過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49頁。
5.羅斯托夫采夫,《羅馬帝國社會經濟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48頁。
6.羅斯托夫采夫,《羅馬帝國社會經濟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49頁。
7.羅斯托夫采夫,《羅馬帝國社會經濟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51頁。
8.Kent Foster,《Man and Civilization》,Lyons and Carnahan,Inc, 1965, 137頁。
9.John P.Mckay/Bennett D.Hill/John Buckler,《A History of Western Society》,Third Edition,Houghton.Company,1987,175頁。
10.羅斯托夫采夫,《羅馬帝國社會經濟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196~201頁。
11.馮友蘭,《中國哲學簡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5,90頁。
12.伊恩·羅伯遜,《社會學》,北京:商務印書館,1991,650~651頁。
13.詳參Huge Thomas,《A History of the World》,Harper & Row Publishers,1979,155~158頁。
14.Robert E.lerner /Standish Meacham /Edward Mcnall Burns, 《Western Civilizations》Volume 1,11 Edition, W.W.Norton & Company,INC 1988,200頁。
15.Kent Foster,《Man and Civilization》,Lyons and Carnahan,Inc. 1965,148~149頁。
16.佩里·安德森,《從古代到封建主義的過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67頁
17.費正清,《中國:傳統與變遷》, 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2, 86~87頁。
18.馮友蘭,《中國哲學簡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5,52頁。
19.費正清,《中國:傳統與變遷》, 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2,52頁。
20.馮友蘭,《中國哲學簡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5,90頁。
21.費正清,《中國:傳統與變遷》, 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2, 60~61頁。
22.費正清,《中國:傳統與變遷》, 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2,170~171頁。
23.Huge Thomas,《A History of the World》,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79, 159頁
本文轉載自,中國社科在線。
張曉群,1988年畢業於北京大學哲學系,現在廣州某高校任教。於2001年赴美國德克薩斯大學社會學系作訪問學者。著有「資本主義如何在歐洲產生」研究系列共十四篇論文,分析歐洲自古羅馬帝國直到近代的社會演化機制,探討中國和歐洲社會歷史演化的不同路徑。另著有「在自由民主平等的背後——現代政治哲學解讀」 研究系列共十八篇論文,分析這些基本政治理念的社會發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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