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旅遊包車要合法,不然罰你沒商量!
交通君提醒
旅遊包車一定要合法
不然罰你沒商量!
說的就是
我市這一起行政複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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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7年4月28日11時30分,我局執法人員在肇慶市端州區璣東路路段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粵BXXXXX大型普通客車運載32名乘客駛往德慶方向,涉嫌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涉嫌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第六十三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及《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定,我局依法對深圳市XX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給予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然而
該汽車租賃公司
對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
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了行政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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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里提出:「申請人於2017年4月28日將車輛粵BXXXXX租賃給廣東省XX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旅客屬於旅遊社組織的遊客,司機王某也是廣東省XX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從深圳市XX實業有限公司聘請,屬於合法的車輛租賃不需要辦理任何形式的道路客運經營許可」。
申請人還認為,由於本次事件是建立在合法的租賃行為之後,因此其違法行為並不是「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而是使用了超過十二座的車輛用於租賃從而違反了《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不符合規定的租賃車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汽車租賃經營者改正,並處一千元的罰款」之規定。
申請人認為我局作出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複議機關予以撤銷。
案情分析
我局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取證時,
經詢問駕駛員王某,其自稱為申請人深圳市XX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聘用的司機,該次運輸是受申請人委派其駕駛車牌號為粵BXXXXX大型普通客車運載32名乘客從深圳至德慶,包車費用為2600元,費用結算方式為香港XX旅行社有限公司與申請人有限公司自行協商支付。
經詢問案發時在車上的香港XX旅行社有限公司職員梁某,其自稱是導遊,負責組織32名來自香港的乘客從深圳到德慶龍母廟遊覽,該次旅行乘坐的大型普通客車是香港XX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的,運費是根據雙方簽訂的包車合同,由香港XX旅行社有限公司向申請人深圳市XX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支付2600元。
經分別詢問乘客羅某、蔣某,兩人均表示本人是在繳交旅遊團費後,從深圳乘坐粵BXXXXX車輛到德慶龍母廟遊覽,均不認識該車的司機和車主。乘客蔣某同時出具了繳交旅遊團費的憑條。
我局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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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深圳市XX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香港XX旅行社有限公司明確約定了此次運輸的起始地、目的地、包車費用及結算方式,並提供了駕駛勞務服務,且現場無法提供粵BXXXXX的《道路運輸證》及其他有效證明。
執法人員事後查實申請人並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申請人的行為屬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涉嫌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審理結果
省交通運輸廳複議審理,認為申請人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維持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釋義
對於汽車租賃和包車客運的含義和區別,市民群眾經常混淆,道路客運經營者也時有心存僥倖之意。按照有關規定,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並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案例中,根據涉案司機的詢問筆錄,並結合其他證據,可認定王某與申請人存在勞務關係;且申請人與香港XX旅行社有限公司明確約定了此次運輸的起始地、目的地、包車費用及結算方式。其行為及模式實際已構成了包車客運經營,而非汽車租賃經營,其經營行為已超越經營範圍。
往期熱點
通訊員:吳雪峰
編輯:肇慶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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