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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人,結婚買房,房本上的名字到底重不重要?

結婚、買房,是兩件緊緊聯繫在一起的事,除了討論結婚買不買房子之外,大家也比較關註:結婚買房,要不要加上對方的名字!

小戴和小李準備結婚了。婚前,小戴的父母答應給他買套房,但前提是房產證上不能寫小李的名字。

小戴明白,父母擔心的是如果有天離婚了,房產會以共同財產的形式被分走。

但小李卻覺得委屈,她認為在房產證上加她的名字,是對她的認可,對未來的婚姻也有一個安全感。

最後,小戴的父母拗不過兒子的意願,在倆人結婚後,就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小李的名字。

但在之前,小戴和小李簽訂了一個協議,證明這套房是屬於小戴婚前購買的。

可沒過兩年,小戴和小李因夫妻感情不合提出離婚,離婚後,小李要求對房產進行平分,卻遭到了拒絕。

也許你會問,這套房有小李的名字,難道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房子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購買的,那麼該房產依法應屬於出資人婚前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婚後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應視為房屋所有人對其配偶的贈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離婚,婚後加名的一方可以要求分割房產。

既然加了小李的名字,為什麼不能分得小戴房屋的一半呢?

離婚後,該房產並非要對半分割。

房產的分割原則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分割;沒有約定的,可根據房屋的來源、雙方的出資、對房屋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酌情商定房屋的歸屬及折價補償問題。

小戴和小李在房產證上加名前

簽署了證明這套房

屬於小戴婚前購買的協議

所以不能平分

在婚前了解清楚婚前財產

能有效避免離婚時產生較大的糾紛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

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注意: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婚前財產公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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