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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立遺囑了嗎?

幾年前小柯還在加拿大的大學課堂里好好學習,天天向上。一次在醫院臨終關懷部做諮詢工作的老師問在座的學生有多少人立有遺囑,從二十齣頭到年逾五旬的年齡跨度混雜的二十來位學生中,給出肯定答案的人寥寥無幾。

同學們覺得自己都很窮,遺囑是安排財產分配,所以不重要。其實不然。遺囑,英文為will,will即意願,故遺囑的本意,即立遺囑人對於自己遺願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完全是和財產分配有關,比如有年幼子女的還涉及監護權的安排。

在加拿大,面對臨終關懷的病人,做諮詢工作的社工(社工?!社工是什麼?)都會問到當事人是否已經立有遺囑。立有遺囑不僅是方便家人處理後事,更重要的是通過訂立遺囑來表達自己的意願。正因為那次課,小柯認認真真地提前計划了身後事。

最近小柯正在和律師更新自己的遺囑,和大柯聊起這個話題,大柯作為律師的專業細胞一下被激活,這個話題可以寫一期文字,小柯寫寫加拿大的情況(以個人為例),大柯寫寫中國的情況(針對法律規定)。如果耐心讀到文末,你會發現不同法律體系下,單單個人立遺囑有多大的區別。結果如下:

菩提花 - 大柯拍攝於中國成都

小柯言:在加拿大對於有家庭有孩子的成年人訂立遺囑十分普遍。生活中有任何大的改變,更新遺囑也很重要。比如我家去年添丁,之前遺囑中只有對老大的安排,現在需要增加關於老二的內容。

遺囑雖然可以自己選擇模板或手寫,找兩個見證人(witness)簽署後就有效,但可能存在條款描述不清晰,缺乏針對性,還有保存的問題。我是選擇通過本地律所來辦理,最後簽署生效後的遺囑律所會備案保存。

整個過程都是我和律所之間進行的,非常簡單。將自己的財產情況,意願跟律師說清楚,律師會草擬出文件,我修改,最終滿意後簽字。律所掃描電子版,原版長期保存在保險柜。

在加拿大訂立遺囑一般包括三方面的約定。兩個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關於個人護理的授權(Power of Attorney for Personal Care)和關於財產的授權(Power of Attorney for Property),外加一個關於財產分配等詳細事項的遺囑(Will)。

授權書的目的是讓自己能夠選擇可信任的人在自己不能做決定時全權代理。比如在我發生意外的情況下,無能力為自己的醫療安排做選擇,這時候我的個人護理授權人就可以代替我做決定。此外,遺囑中可以指定兩個人,第二位作為替代選擇。

在沒有提前約定授權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會將直系親屬按照一定順序排列來指定。當然,這樣你就沒有自己指定授權人的機會了。

加拿大雖然沒有遺產稅,但加拿大稅務局會按照另一種方式收稅。徵收財產擁有人的最後稅金(Final Tax)。有遺產稅的國家是由遺產繼承人承擔這筆稅金;而加拿大是由給予遺產的人承擔。

在遺囑中首先會指定遺囑執行人(Executor)和信託人(Trustee)。在當事人離世後,由遺囑執行人來按照當事人遺囑中的約定進行處理。信託人來管理遺留財產。

對於有小孩子的家庭,關於監護權的約定十分重要。提前指定監護人(Custody),否則,按照法律規定,父母如果不在了,孩子就會變成國家的。親屬要想成為監護人要經過漫長的申請監護權的過程。

此外,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孩子滿18歲就可以繼承財產。試想,18歲的孩子如果突然得到一筆「巨額」財產,對她/他來說會是最好的安排嗎?

我不認為18歲的孩子有足夠的能力接收遺產,因此在遺囑中我會指定信託人(Trustee)分階段將財產轉移給孩子,並規定大致的用途。比如年滿21歲才可以由信託人轉移部分財產用於高等教育。

總之,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政府會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去分配遺產,這樣也許不會合乎自己的意願。而且,從法庭認定你的遺產執行人,到最終遺產執行人幫你報稅,理清所有的財務狀況後剩下的財產再分配給受益人,這個過程會十分漫長,也會很昂貴。

遺囑是一種提前約定,為未來的未知做計劃。話說天有不測風雲,生前做好生後事的安排,也算是自己對家人負責任的表現吧。

天地 - 小柯拍攝於中國南寧

大柯言:在中國傳統觀念里,忌憚談「死」,健在時立遺囑總是怪異的感覺。但是,隨著家庭財富積累的增多、財產形態的多樣化以及法律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或者默默立書面遺囑,或者到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1.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法定遺囑形式有五種,即: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遺囑。

3.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故,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4.代書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有: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公證員作為「特別遺囑見證人」,能保證遺囑的真實合法,所以,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公證遺囑來「指定繼承」而明確自己的財產處分意願。一般來說,辦理公證遺囑的人群基本有:1.老年人為主;2.再婚家庭;3.生大病的。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辦理遺囑公證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2.財產證明。如不動產權證、股票證明、基金證明、存摺、存單等。

3.如有遺囑草稿,可提供。

4.如指定遺囑執行人,應提交其身份證明。

遺囑是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申辦,不能委託他人代理;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申請確有困難的,公證處可以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或臨時居住的地方(醫院、旅館等)辦理。

遺囑訂立中要注意的法律細節,其中部分條款可見中國特色。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2條,要注意立遺囑人的精神狀態和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自願性,否則會因為行為能力或自願性,導致遺囑無效。對於超過一定年齡(例如75周歲)的老年人,公證處一般會要求立遺囑人提供專業精神機構出具的精神狀態證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了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也規定了遺產處理時,若遺囑未保留「必要遺產份額」,則優先保留必要的遺產,然後在剩餘部分按照遺囑分配原則進行處理。

遺囑人立遺囑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準確真實的表達其想法是遺囑公證有效的最大前提,所以在辦理遺囑公證過程中,包括但不僅限於要求遺囑人書寫(簽名、捺指印)、通過錄像的方式加以記錄、「見證情況說明」或「談話筆錄」、醫院證明或鑒定機構鑒定意見等方式。

從證據效力角度而言,書面材料,一般是傳來證據(如精神狀態鑒定證明)和主觀證據(如自書遺囑草稿),證明力相對於直接證據較弱,所以對訂立遺囑內容進行錄像,能保證提供客觀證據和直接證據。

因此,公證處通常做法是,立遺囑人無論年齡老幼、疾病與否、所處分財產多寡,在訂立公證遺囑時均進行現場錄像。

在中國,公證遺囑主要是公證員的工作內容,律師可以成為遺囑執行人或遺囑見證人,而遺囑真實性、合法性的相關的繼承糾紛訴訟則交由律師來代理完成。

總之,身後的爭議不清遠遠不如身前的未雨綢繆。

(第十三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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