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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期—可以銷售未經檢疫合格的牛肉嗎?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乎每個人的健康和生命。能否保障食品安全,讓人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對老百姓來說是「天大的事」。

牛肉是老百姓餐桌上常見的食材,如果未經檢疫的牛肉,能吃能賣嗎?今天小編就是要跟大家說說這個事兒。

2016年4月份,文昌縣某食監局在當地菜市場進行檢查的過程中,發現了攤位上的金某正在叫賣牛肉,執法人員當即進行檢查,發現金某不能提供牛肉產品的有關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涉嫌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的牛肉,於是當即扣押了相關物品。

經調查後得知,金某於2016年3月12日在某村民家購買了一頭活牛,圈養了一段時間後認為養牛不划算,便想宰殺後放到市場銷售。於是當天金某將活牛宰殺後運到了菜市場的攤位上銷售,但前後未依法將牛肉送至當地的動物防疫站進行檢疫。最終該局對金某作出沒收已查封扣押的牛肉和屠宰工具,沒收非法所得90元,並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金某能否銷售未經檢疫合格的牛肉呢?

且聽小編說法!

未經檢疫的肉類產品來源不明,無法保證食用安全,其可能帶有致病微生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質,一經食用,會嚴重損害人體健康。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不得進行生產經營。

具體到本案例中,金某宰殺活牛後未取得當地的動物防疫站檢疫合格的證明即在市場上進行銷售,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執法人員沒收已查封扣押的問題牛肉和屠宰工具,沒收非法所得90元,並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對處罰內容的具體規定。生活中,每位消費者在選購肉類產品時,不可一味貪圖便宜,盡量選擇大型商場超市,理性消費;經營者在銷售肉質品時首先應當自覺接受檢疫部門的檢驗,保證肉製品的質量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

廣大消費者在購買肉類食品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選擇在商場、超市和農貿市場採購加蓋有檢驗檢疫合格證章的肉類,不要購買街頭攤點銷售的廉價肉類食品。外出就餐時也最好選擇正規餐館,切勿因貪圖便宜而惹上病菌。

大連市中山區委宣傳部出品

互聯網加(大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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