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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中院依法對4名「涉黑」罪犯裁定不予減刑

近日,洛陽中院在辦理河南省某監獄提請的7名「涉黑」罪犯減刑案件中,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和省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要求和部署,嚴把事實關、程序關、法律適用關,從嚴辦理「涉黑涉惡」刑罰變更執行案件,其中對4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罪犯依法裁定不予減刑。

庭審前,審理此案的合議庭與刑罰執行機關、駐獄檢察人員進行了充分溝通,認真核實報請材料,從嚴把握「涉黑涉惡」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並將罪犯的姓名、性別、年齡、案由、刑期、獎懲情況等信息,以及法院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意見反饋方式全部上網公示。

庭審中,合議庭對刑罰執行機關列舉的事實進行了審理,就罪犯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相關證據分別對刑罰執行機關及其證人進行了提問,聽取了檢察機關的減刑意見;同時,從嚴把握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標準,對未主動履行民事賠償、罰金等財產刑,未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社會影響的,不認定確有悔改表現。

經合議,對其中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一人犯數罪、多次犯罪的孫某等4名罪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裁定不予減刑。對其他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張某等3名罪犯,在監獄提請幅度基礎上從嚴減刑。

洛陽中院通過對「涉黑涉惡」刑罰變更執行案件的嚴格辦理,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涉黑涉惡」罪犯刑罰變更的關切,促進了嚴懲黑惡犯罪和促進罪犯改造相統一,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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