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轉?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4天6000萬與她無關
曝光明星通過「陰陽合同」偷稅漏稅
崔永元:「4天6000萬」與范冰冰無關
國家稅務總局責成地方稅務機關調查
記者採訪律師解讀相關疑問
連日來,崔永元怒懟范冰冰一事持續發酵。除了沸沸揚揚的個人恩怨,令人咋舌的天價片酬,明星涉嫌通過「陰陽合同」公然偷稅漏稅等行業內幕也隨之浮出水面,成為引爆輿論的焦點。
昨日,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
無錫地稅
調查明星簽「陰陽合同」
近日,崔永元曝明星天價片酬,並起底疑似『陰陽合同』」等偷漏稅等潛規則,日前有了最新進展。由於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相關情況有待後續由稅務機關權威發布。
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
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國家稅務總局將在已經部署開展對部分高收入、高風險影視從業人員依法納稅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崔永元回應稱「一查一個準兒」
6月3日,崔永元回應媒體稱「這是個好事!」他表示,自己已經從網路知曉了此事,不過在他看來,無錫當地稅務部門如果真要調查此事,首先應該和他聯繫核實,「我現在不能給你說,但如果聯繫我的話,我告訴他們怎麼查,這一查一個準兒。」
崔永元表示,自己之前在網路上主要是發泄對作家劉震雲、導演馮小剛拍攝《手機2》的不滿,沒想到引起了那麼大的關注,「還是有那麼多人支持我,看來我做的是對的。」
「陰陽合同」是指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彼此心照不宣,目的就是逃稅。
>>事件反轉
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
「4天6000萬」與她無關
范冰冰工作室:從未簽「陰陽合同」將全力配合調查
崔永元微博爆料明星簽「陰陽合同」,一石激起千層浪,明星天價收入和逃稅,成為網友熱議的焦點話題。在後續採訪中,崔永元更是毫不諱言自己還有一抽屜這樣的合同,「隨便拿出來一個當事人都得進去,牽扯到的全是大腕兒!」對此,范冰冰工作室發布「嚴厲」聲明澄清。昨日,范冰冰工作室負責人回應相關媒體稱:范冰冰工作室及演員范冰冰從未通過「陰陽合同」的方式進行簽約,會全力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核查。
昨日,對於范冰冰目前的輿論處境,崔永元回應媒體明確表示,「4天6000萬片酬合同」所指並非范冰冰,並向受到牽連的范冰冰、徐帆、劉震雲女兒劉雨霖三位女性道歉。崔永元還透露,影視行業偷稅漏稅現象比大家想得嚴重得多,涉案金額遠超目前曝光金額的10倍以上。至於5月28日微博中所曝光的涉事明星,他透露並非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團伙」,並透露該團伙涉及到此次《手機2》。
據業內人士分析,對於領著天價片酬的明星來說,這種操作效果驚人。就拿被崔永元曝光的兩份合同來說,小合同1000萬是稅後收入,已經將稅負轉嫁給甲方公司,而隱藏的5000萬大合同則大有貓膩。按稅法規定,影視、演出、表演所得屬於勞務報酬,理應按3級累進稅率表納稅。按稅法粗算,當事人可能涉嫌逃避個人所得稅2000多萬,在應納稅額中佔比極可能超過法律紅線30%。
>>律師說法
明星逃稅咋量刑?崔永元爆料是否構成誹謗?
昨晚,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馬秉晨律師接受記者採訪,從法律角度解析明星涉稅問題。
初次違法只需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簽「陰陽合同」規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逃稅罪?馬律師分析,崔永元在微博里發布兩份「大小陰陽合同」內容,「小合同」金額1000萬,「大合同」金額5000萬,公眾關注的實質是明星涉嫌通過少申報收入來逃稅的問題。在市場活動中,演出費價格完全由市場定價,但是將5000萬的演出費通過合同掩蓋,只申報1000萬,就是典型的逃稅行為。
馬律師表示,如果真如崔永元所說,根據《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馬律師認為,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涉事明星是否會因逃稅坐牢?馬秉晨律師表示,如果崔永元爆料的是真實的,如果是已經代扣代繳了,很簡單,涉事明星只要把繳稅憑證展示出來就可自證清白,如果沒有,那就等著警察帶著稅務稽查人員上門吧。
馬律師介紹,目前我國對涉稅問題,處理較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寬鬆。當年一些知名歌星、影星因為逃稅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現在已經很少發生。2009年刑法修正案對偷稅罪進行了修改,初次違法免罪,只需補繳應納稅款和繳納滯納金。馬律師表示,根據《刑法》第201條的規定,如果范冰冰在5年內沒有偷稅漏稅,沒有受到刑事或者兩次行政處罰,且此次涉嫌逃稅行為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依法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並接受行政處罰,那麼依據崔永元爆料的內容,就很難認定涉事明星構成逃稅犯罪。
崔永元爆料是否侵犯商業機密?
崔永元是否構成誹謗罪?馬秉晨律師表示,如果崔永元爆料的內容屬實,就不能追究其所謂的誹謗罪。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如果崔永元發現涉事明星5000萬收入是偷偷摸摸地拿,沒有足額交稅,那完全可以行使報案或者舉報權,這一點毋容置疑。
崔永元擅自公開合同內容是否構成侵犯商業機密罪?馬律師表示,崔永元如何獲得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得而知,但司法實踐中,對於商業秘密的認定,有著相當嚴格的要求。崔永元爆料的合同可能屬於商業秘密的範疇,依據《刑法》第219條相關規定,如果該合同信息本身經過權利人的保密措施處理,經泄露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行為人有可能涉嫌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破壞公平的市場經濟競爭環境
明星逃稅應該如何監管?
娛樂圈明星偷稅漏稅對國家分配製度有何影響?昨日,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劉曉恩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指出,依照我國稅法規定,明星的工資薪金與普通人繳納稅款相同,適用於個人所得稅課徵;片酬為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於勞務報酬課徵;利息股息紅利按偶然所得課徵;工作室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課徵。
根據不同的課徵標準,以上4項稅種,以工資、薪金所得稅率最高,為3%-45%;其次為勞務報酬所得稅率,為20%-40%;再次為個體工商戶稅率,為5%-35%;利息、股息、紅利為20%。明星的收入較高,在累進稅率中,一般適用的都是最高檔,即45%的個稅、40%的勞務稅和35%的個體工商戶稅。偷、漏稅行為的盛行,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減少,嚴重影響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的正常運行,致使我國財政收入額在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減少,這將會影響到市場經濟活動的公平性和資源配置的效率性。
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稅種,個稅具有「收入越高、交稅越多」的再分配效應,但在普通工薪階層領著五六千元工資都依法納稅的情形下,處於財富金字塔頂端的明星卻巨額偷稅漏稅,這無疑是對國家分配製度的公然侵蝕,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極大傷害。
劉律師表示,明星偷、漏稅行為對於經濟活動水平有很大的負面影響,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環境下,明星偷、漏稅行為會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公,這對公平的市場經濟競爭環境也是一種破壞,使稅收的調節收入功能成為一紙空談。
談及明星逃稅屢禁不止的原因,劉律師認為,不僅是稅收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不夠廣泛深入,而且對偷稅、漏稅違法犯罪活動打擊控制不力。要想徹底肅清明星逃稅亂象,除了稅務稽查手段要跟上,更關鍵的還是完善法律法規、織密信用體系,應重點打擊偷稅、漏稅犯罪的大案要案。
>>新聞快評
簽「陰陽合同」是否逃稅是一道法律必答題
6月3日,崔永元爆料「明星天價片酬用陰陽合同偷漏稅」的事件有了新進展,稅務部門開始核查了。
確實,相信大多數人已經無意於關注此間的個人恩怨,公眾更關心的是,在范冰冰工作室指責崔永元「公開發布涉密合約」,「破壞了商業規則」。
明星簽「陰陽合同」到底是否存在逃稅漏稅等行為,成為一個必須要解答的法律問題了。尤其是,面對崔永元的爆料,「只是揭開了明星避稅逃稅內幕的冰山一角」的認定,這得到很多人的呼應,甚至還有人呼籲,如果「陰陽合同」早已成為演藝圈公開的秘密,那麼對於這種大規模偷稅漏稅違法行為難道不該嚴厲打擊嗎?倘若如此,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只是開始,要打破娛樂圈逃稅潛規則,讓明星自覺納稅,這顯得更為重要。
老實說,當很多人已經站到了崔永元這一邊的時候,但是,崔永元的言論充其量只算是舉報,真相到底如何,我們還是要靜待相關部門的調查結論。
盤點那些逃稅的明星
毛阿敏
偷稅漏稅近4萬
1989年,毛阿敏在黑龍江演出5天,賺了6萬元,偷稅漏稅近4萬元,經報道後,引起全國公憤,並被原單位關了3個月的「禁閉」。當時的罰款總額達到60多萬。5年後,毛阿敏再次陷入稅案風波,因漏稅,毛阿敏需補繳27萬稅款。
劉曉慶
偷稅漏稅達1458.3萬
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1996年以來採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漏稅達1458.3萬元。因數額巨大,劉曉慶蹲了1年多的大獄。作為在中國影壇金字塔尖的女星,劉曉慶過去的成就有目共睹,盛名之下,因為偷稅漏稅,劉曉慶依舊沒能逃脫牢獄之災。
林志玲
補稅額高達千萬
2008年初,「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首次登上台灣藝人補稅榜,補稅額高達千萬新台幣。林志玲的媽媽堅稱女兒不會漏稅,而林志玲也一直不出面澄清。終因涉嫌報稅不實,稅務部門要求其補稅及罰款共近千萬元新台幣。雖然法官沒有傳訊林志玲,但她曾親自到台北法院出庭。
大S、小S
補繳稅款3000萬
2006年7月,台灣藝人大S徐熙媛、小S徐熙娣被台灣稅務部門列為頭號追稅對象。5年來兩人少報收入近億元新台幣,按條文規定計算,兩人須補繳稅款高達3000萬元新台幣。
在美逃稅會從重處罰
一輩子都翻不了身
從現實來看,明星由於片酬畸高、收入來源多樣,由此衍生出的避稅、逃稅等渠道更是五花八門。明星逃稅不是看熱鬧的小事,甚至可能是整個演藝圈的集體失范。在稅務稽查監管方面,美國的做法可資借鑒。
以個稅為例,美國以低稽查率、高稅收遵從度而聞名世界。究其原因,除了完善的稅收制度以外,嚴密的逃稅罪刑事法網也發揮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逃稅罪是聯邦犯罪,是美國傳統稅收犯罪體系的「壓頂石」。一旦納稅人被認定犯有逃稅罪,意味著他可能受到稅收犯罪中最重的處罰,即5年以下監禁,或高額罰金,或者二者並處。其中演藝人士等高收入群體,一般屬於稅務局抽查重點。
除了直接刑事處罰,逃稅還會被記錄到欠稅人的信用報告中,從而影響其信用分數。納稅人貸款、購買保險、求職、上學等都會受到影響,後果不堪設想。所以在美國,不管是高凈值人士還是普通收入群體,逃稅都是大忌,一旦越雷池,一輩子都翻不了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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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華商報
編輯/李嵐 責編/趙政府 審核/李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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