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逃稅查實,范冰冰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崔永元曝范冰冰4天6000萬天價片酬,並起底疑似大小合同、陰陽合同等偷漏稅等潛規則,日前有了最新進展。
國家稅務總局截圖。
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獲悉,
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將在已部署開展對部分高收入、高風險影視從業人員依法納稅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3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對網上反映的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江蘇省地稅局已組織主管稅務機關等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江蘇省無錫地方稅務局官方微博@無錫地稅剛剛也表示:對於大家關注的問題,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的要求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根據新浪娛樂的報道,范冰冰工作室負責人回應稱范冰冰及其工作室從未通過「陰陽合同」方式簽約,「接下來,本工作室及范冰冰女士會全力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核查,希望相關部門儘快公布權威調查結果,以解公眾質疑。」
如若查實,范冰冰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如下:
一、 行政上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應包括三項:補繳稅款,交納滯納金和處以罰款。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演員的片酬屬於勞務報酬,適用20%的稅率。
對於6000萬元的陰陽合同,其中1000萬元部分屬於陽合同,應該是按規定交了稅款,這部分沒有責任。剩下的5000萬元 ,應屬於陰合同部分,按20%的稅率計算,應補繳稅款1000萬元。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滯納金根據滯納日期的長短而不同,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來計收,假設滯納了一整年,折算後應交滯納金411萬元;滯納了5年,應交滯納金2000萬元多一點。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若按最高處5倍的罰款,最高可罰款5000萬元。
意味著一旦查實,范冰冰可能面臨最高:5000萬元的罰款,再加上每年400餘萬元的滯納金,這單白乾了,可能還遠遠不夠。
二、刑事上責任
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也明確規定: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應予立案追訴。
其中,特別規定了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因此,如果此次事件一旦查實:可能面臨天價稅款、滯納金、罰款甚至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刑法修正案(七)》將原來的偷稅罪修改為逃稅罪,並且增加了「初犯免責」條款,如果范冰冰及時繳納稅款、滯納金及罰款,還是能夠逃避牢獄之災。
若不及時繳納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則根據《刑法》201條的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法律顧問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