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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醫療」新政助推藥品零售的第三方配送發展

2018年4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並實施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意見》」),就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的發展提出了多方面的意見。我們就其中的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和藥品供應保障服務的部分內容提出一些我們的解讀和思考。

在線診療

《意見》開放了互聯網醫院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允許醫師掌握患者病歷資料後在線開具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處方。我國確認的常見病超過4000種、慢性病超過7000種,究竟哪些常見病、慢性病可經過互聯網醫院在線複診並開具在線處方,《意見》尚未給出明確的疾病名錄。根據國務院的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官員對政策的解讀,皮膚病、長期高血壓、糖尿病等病情發生變化緩慢、基本長期維持穩定的疾病將有可能納入在線診療的範圍。關於為什麼將在線診療限定在常見病、慢性病,我們理解,如果既不是常見病也不是已知的慢性病,其確診和病因查找本身可能就有一定難度,因此不適宜在線上開展。只有在確診了是某一常見病或慢性病後,再進行線上複診,診療的安全性才更有保障。

關於「複診」,我們理解這一概念建立在「初診」或「首診」的基礎上。但根據我們的檢索,目前的法律法規並未對「初診」或「複診」作出嚴格的定義。假設患者到醫院科室A就診,視為初診。後再次到同一醫院科室A續診,似乎理應視為複診,但是如果該患者到同一醫院科室B就診,是否還視為複診?不同的醫療機構對此可能有不同的處理。進行在線複診的醫生又是否必須為初診時同一醫生,還是同一科室即可?此間細節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藥品零售的第三方物流配送

在傳統的藥品零售中,患者無論從醫療機構還是藥房購葯幾乎都是隨買隨走,不存在配送環節,故現行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中關於運輸與配送的規定均針對藥品批發作出,而未對藥品零售的物流配送做任何規定。網購的高速發展為藥品零售提供了新的模式,即用快遞代替患者出行的方式完成了藥品零售端和患者的連接。但針對這一環節的配送,據我們了解似乎沒有專門詳細的法規,僅有隻言片語的規定散見於幾部政策文件中。《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加強互聯網藥品銷售管理的通知》(食葯監葯化監〔2013〕223號)中提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通過互聯網銷售藥品時,應當使用本企業符合《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國食葯監市〔2005〕480號)等文件要求的藥品配送系統自行配送」;《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七款也規定「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與上網交易的品種相適應的藥品配送系統」,未提及委託第三方物流完成配送的選項。另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網路購葯消費提示也寫道「送貨人應當是藥店自己的配送隊伍。」據此,我們理解藥品零售端似乎應當自行完成最後一公里的配送。但事實上,鮮有零售藥店能夠自建物流,自行配送藥品到患者手中。實踐中零售藥店往往仍然委託第三方物流解決最後的配送。

此次《意見》提出,對線上開具的常見病、慢性病處方葯,經藥師審核後可委託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這一規定顯然是針對藥品零售環節的配送作出的。這一規定是否意味著對上述限制的突破?進一步來說,針對相對更安全的非處方藥品,零售藥店是否也可以參照這一規定,委託第三方機構配送?如是,此等第三方機構又需要符合哪些條件?答案還未可知。

現行模式

對於藥品零售的第三方物流配送形式,我國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種:

倉儲一體式配送

倉儲一體式配送模式中,物流企業通過收購或者自建藥品經營企業獲得GSP認證,並在全國範圍內部署符合資質的藥品倉儲物流中心,直接承擔起藥品經營者的角色。在此模式下,物流公司可以完成藥品物流的各個環節,符合現行監管要求。但這對於物流企業而言資質門檻較高、專業要求高、前期投入大。目前僅有個別大型物流公司實現了這一模式。《意見》提出的零售環節配送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這一模式並無影響。

快遞式配送

快遞式配送模式中,患者在網上下單購葯,接單的藥品零售企業自行完成藥品的配送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將藥品送達患者。根據前文所述,藥品零售企業很難自建物流進行配送。而委託第三方配送似乎又不符合監管機構的要求。《意見》及相關細則出台後,這一模式有望獲得監管機構的認可。

外賣式配送

外賣式配送模式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1)患者在外賣平台上的零售藥店下單購葯,零售藥店接單後自行配送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配送;2)患者通過外賣平台提供的跑腿代購類服務委託騎士或平台代其購買指定藥品。第一類與快遞式配送並無本質上的區別,只是將進入零售藥店的埠放到了外賣平台上。如無法自行配送,同樣面臨不符合監管要求的風險,但可能在《意見》發布的今後成為合規的運營模式。而第二種模式下,則是騎士或外賣平台以患者的名義代其向線下零售藥店購買藥品,是一種代理行為。零售藥店將藥品交付給代理人就相當於交付了患者,完成了銷售。《意見》的發布對這一模式似乎也不產生影響。

當然,以上只是我們對觀察到的零售環節藥品配送模式最簡單抽象的分類和描述,用以粗略直觀地評估《意見》出台對現有配送形式可能產生的影響。現實中的商業模式紛繁複雜,仍需根據具體情況做具體分析。

《意見》的發布在政策層面上解綁了互聯網醫院的診療業務,給了第三方機構參與藥品零售環節配送的機會。但此類宏觀政策還有待具體細則去落實,我們建議相關從業者積極關注牽頭部門後續出台的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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