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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 之前的爆料是否構成了誹謗?

5月28日,崔永元在微博曝光了曝出5張合同照,雖然微博沒有點名,但合同內容顯示,范冰冰在當年於規定聘期內參與演出工作的酬金為1000萬元,伙食費1500元每天,化妝一次3萬等等。

崔永元的爆料,瞬間在網路上引起了不小的反響,吃瓜群眾們瞬間就貢獻了過萬的評論。而這已是其在微博就範冰冰領取「國家精神造就者獎」後第二次公開diss范冰冰,而不少網友都猜測,事件的起因或許是范冰冰將參演馮小剛的新片《手機2》。

隨後范冰冰工作室發出了聲明:崔永元公開發布涉密合約,並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為,這種做法既破壞了商業規則,又涉嫌侵犯范冰冰的合法權益,而相關媒體及網友也根據崔永元的博文散播謠言。

崔永元在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自己因為第一次用美圖秀秀,沒打好馬賽克,泄露了范冰冰的名字,還表示抱有歉意。

那崔永元是否構成誹謗罪?馬秉晨律師表示,如果崔永元爆料的內容屬實,就不能追究其所謂的誹謗罪。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如果崔永元發現涉事明星5000萬收入是偷偷摸摸地拿,沒有足額交稅,那完全可以行使報案或者舉報權,這一點毋容置疑。

風波持續,國家稅務總局發聲: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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