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無故辭退員工,員工如何維權?《勞動法》教你三大技巧!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解聘員工時需要提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經雙方達成一致簽字後生效。但現在的解聘通常是用人單位口頭通知,並無協商簽字,陳剛在一家工廠就遭遇了這樣的事情。
陳剛是一家工廠的員工,在工廠三年多,前兩天老闆突然對陳剛說,因為工廠效益不好,陳剛明天不用來上班了。陳剛感覺很委屈,自己工作乾的好好地,老闆說辭就辭,在沒有經過雙方達成一致簽字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其實,勞動法明確規定,不滿足下列條件,不得無故開除員工:
一,辭退員工必須要員工簽字同意。
不管是簽約勞動合同還是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要員工簽字,否則合同無效。所以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員工本人簽字同意,否則解除合同無效。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員工,必須要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並與員工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蓋章,任何一方沒有簽字、蓋章,合同不能生效。
二、員工被公司辭退不服的處理方法。
員工被公司辭退後,如果公司沒有賠償、賠償沒有達到標準、對辭退的結果不服,員工可以拒絕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併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或者是仲裁部門,申請介入處理。
三、員工不同意簽字公司的處理方法。
用人單位想在辭退員工時,必須要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後生效,私自更改勞動合同、或者威脅、欺騙員工的,員工可以直接離職,並向單位所謂賠償金,如果原單位拒絕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獲得賠償。
綜合上文所述,陳剛的工廠沒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更沒有陳剛的簽字,工廠辭退陳剛,這是不不符合《勞動法》的,陳剛可以到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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