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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課間打鬧致傷,學校判擔責60%,合理嗎?

學生課間打鬧致傷,學校判擔責60%,合理嗎?

近日,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了一起發生在潁上縣某中學的校園內傷害案,一個孩子的眼球被玻璃扎傷,造成十級傷殘,法院酌定被告某中學承擔60%的賠償責任,被告張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這一起校園內傷害案的判決結果,折射了當前我國校園安全事故責任賠償的普遍現象——學生在學校內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或多或少都要承擔責任,這讓廣大教育工作者感慨:學校對學生的安全責任到底有多大?

根據媒體報道,事發學校是安徽省潁上縣的一所寄宿制學校,王某和張某是一對好夥伴。2016年4月24日下午下課後,學生自由活動時間。王某與張某在教室內外嬉鬧,你一拳我一腳,兩個孩子誰也不肯讓誰。眼看著快要上課了,兩人還沒有分出個高低。張某出了狠招,將王某的脖子按住,往教室玻璃上撞。不承想用力過猛,玻璃「嘩啦」一聲粉碎,一片玻璃扎進了王某的眼球。在學校的幫助下,王某被送往了附近的醫院救治。經鑒定,「王某系外傷致傷左眼行玻璃體切除術等治療,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次事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玩鬧時不慎發生的過失致人損害。依照法律規定,張某給王某造成的損失應由其監護人張某某承擔。該院還認為,未成年人在校學習期間,無論是上課時間,還是課間休息時間,學校和教師都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意外發生時,校方沒能及時制止,明顯在管理上存在失職,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某對自身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原告王某的合理損失合計近12萬元,法院酌定被告某中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7萬多元;被告張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2萬多元。

對此,一些網友表達了不滿。他們認為,事件發生在安徽潁上某中學,老師不可能像幼兒保育員一樣時時刻刻掌握學生的動態,這樣的判決可能會造成學校對學生的「極端」管制,讓學生難以在課間真正得到放鬆,壓抑了孩子們的天性。

學生互相打鬧,一方受傷,責任如何劃分?北京大學教育法研究中心副教授張冉認為,判斷責任的關鍵點在於分析誰有過錯。如果一方故意為之,存在惡意,則由該同學的監護人承擔責任;如果是雙方打鬧中不小心造成的結果,雙方分擔責任;如果有老師在場且未乾預,或未履行及時救助和通知的義務,學校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在張冉看來,在我國法律下,應該適用過錯責任。也就是說,有過錯是承擔責任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吳凱訴朱超、曙光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中也強調了,學校並不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對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傷害不承擔無過錯責任。我國有些地方的法院,對於打籃球、踢足球等可能發生劇烈身體接觸活動導致受傷的案件,也會適用公平責任的原則。

「但是令人遺憾的是,無論是基於過錯責任,還是基於無過錯責任,法院經常會判定學校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聽起來學校有些『難逃其咎』。」張冉說,如果學校無論如何努力、如何注意,都不能避免風險的話,強令學校承擔一定的責任可能會使得學校消減存在風險的教育教學活動,從長久來看,也不利於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

主要從事教育法律與政策研究的南京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講師姚榮認為,根據2002年9月1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學生在校受到傷害的,應由侵權人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來承擔責任,行為是致害主要原因的應承擔主要責任,是致害次要原因的應承擔次要責任,對致害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對於張冉的觀點,姚榮表示贊同:「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大責任,要看學校在這起事件中是否有過錯、是否盡到了應盡和管理教育義務、盡義務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姚榮說,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因此,可以說,法院判定學校未能履行保護與監督、管理的責任是有法律依據的。關鍵爭議焦點在於誰應承擔主要責任。」姚榮認為,本起案件中判定學校應擔主責,很難界定清楚,在學生課間打鬧問題上,學校在多大程度上未能履行監督管理或保護義務。「據此,如果判定學校擔當主責,法院必須對學校未能履行義務予以充分說明。否則,不得推定學校應承擔主要責任。」

對於部分教師和網友的擔憂,姚榮認為是有一定道理的。「法院的判決,可能會引起學校對學生課外活動管制的增強。當然,也可能成為提高學校安全教育以及法治教育的契機。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促進學校課外活動的豐富與有序開展,可能對於學校管理而言更具價值。」



《中國教育報》2018年6月5日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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