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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期間國民黨軍法不肅的原因何在?責任是否在於蔣委員長一人?

軍事委員會軍法執行總監部為抗戰期間最高軍法機構。總監部設總監(上將級)、副監(中將級)各一人,綜理一切,遇到重要案件,先組織會審委員會,以將官級委員三人為審判官,其中最高級者為審判長,通常由委員長指定或圈選,其他軍法官及書記等,由總監部組設。會審委員會於會審後,將結果製成判決書,由總監轉報委員長裁決。軍法總監部實際運作的情形如何?根據戰時軍界人士的觀察,「軍法執行監,除處分逃兵之輕微罪刑外,刑不及於上大夫。軍法不肅,是政治退化的主因」。抗戰時期,在華的蘇聯工程兵總顧問嘉梁欽(Aleksandr Ya. Kalyagin)對於中國軍隊的懲戒無法普遍施行也曾有以下的觀察:一個軍長在接到攻擊的命令後,可能會將部隊撤至後方,放棄一個城市,而不會受到任何最輕微的處分。是誰的錯?別太快下結論!必須先查「教會行事曆」(「church calendar」),看看此人是哪一系的將領,指揮的是那一省的軍隊,他是在那一省作戰,和他合作的是哪一省的部隊……然後才能了解真相。

蔣介石

我們接下去要問的是,軍法不肅的原因何在?責任是否在於蔣委員長一人?眾所周知,自中華民國成立後,中央政府和地方軍系的關係一向是視雙方軍力的優劣而定。至抗戰中期時,地方部隊的數量已超過中央軍甚多,造成地方軍人目無中央政府的驕縱心態。無怪抗戰爆發之初,政府尚能將作戰不利擅自撤退的李服膺和韓復榘處以極刑,但是至1939年冬季攻勢失敗後,國軍統帥部儘管震怒不已,但是並未能將失職的大批將領繩之以法,因為在當時的權力分配條件下,中央如奢談軍紀,只會激起地方軍人的二心而已。事實上,抗戰時期不僅是臨陣退卻,舉凡軍人違法失職、虐民通敵者,以及公務員貪污、走私等案件,蔣介石一律批交軍法執行總監部審判。然而由於部分戰區司令長官(如閻錫山、李宗仁)形同藩鎮,為中央權力所不能及,謊報軍情、包庇煙賭走私、搜刮民間財物,因此軍法一詞有時直流為具文,但輿論則常指責軍法監量刑不公,偏袒地方軍隊,專門押禁黃埔出身的軍人。

李服膺

實際上,根據軍法執行總監何成浚的日記所載,「軍校學生犯罪,均由委座令交審訊,本部從未直接檢舉一人,即判罪亦無一不引用最輕條文,且必須呈報委座核示,本部之權力,因有限也」。因此蔣介石偏袒黃埔學生殆無疑問,但是從另一方面看,他也有不得已的苦衷。地方軍人雖然形同藩鎮,但是迫於形勢又不能不用,對於自己培養出來的黃埔學生,自然不免寄予厚望;對於少數寵信的愛將也就格外珍惜,即使是作戰不利,依法需革職,也多隨即再予起用。

陸軍軍官學校(黃埔軍校)

( 張憲文、張玉法主編:《中華民國專題史 第11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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