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藤縣大黎一男子拼桌飲酒後駕車身亡,三名同飲者被訴賠13萬!

藤縣大黎一男子拼桌飲酒後駕車身亡,三名同飲者被訴賠13萬!

梧州大件事

猛料 | 熱點 | 民生 | 搞笑

幾十萬梧州人共同關注

藤縣大黎鎮男子江某與他人拼桌聚餐,酒後駕駛摩托發生車禍身亡。死者家屬悲痛不已,將三名同飲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3萬餘元。前不久,藤縣人民法院審結該起侵權責任糾紛。

酒駕跌落地溝身亡

出生於1998年8月的江某是藤縣大黎鎮人,2017年9月份起,江某在鎮上的一家公司實習。

同年12月20日下午7時左右,江某從外面辦事回來。同事區某得知他並未吃晚飯,便遂邀請其一起外出吃飯。到餐飲店後,江某見到村裡的熟人吳某與陳某正坐吃飯,四人遂一起拼桌吃飯。拼桌前,吳某、陳某已飲了約一斤的白酒。拼桌後,江某點了兩碟菜,並點了一斤棯子酒。棯子酒由江某、吳某、陳某一起分飲,區某沒有喝酒。

晚上8時左右,區某先行離開。結賬後,吳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搭陳某到該鎮初中附近的小賣部,江某也駕駛二輪摩托跟隨其後,陳某下車後就在小賣部里玩撞球。因吳某的摩托車有小問題需修理,吳某及江某便打算一起去修理摩托,步行至修理店,店主見到兩人醉熏熏,沒開門。隨後,江某與吳某便各自駕駛摩托車一前一後大約相距50米往大黎街方向行駛。晚上9時29分時,江某將車開出路邊的菜地上,在後面的吳某發現江某消失後,便停車觀望,見到江某連人帶車都跌落在路底的菜地里。約一分鐘後,吳某駕車離開,來到初中附近的小賣部里與他人一起聊天、烤火,其沒有向他人提及江某發生交通事故的事情,也沒有報警。

第二天早上,村民發現江某在事故現場死亡並報警。事後,藤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江某未取得有效摩托車駕駛證,酒後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普通二輪摩托車上道路,且不佩戴安全頭盔行駛,造成事故,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三名同飲者遭索賠

痛失愛子的江某父母將吳某、陳某、區某訴至藤縣法院。江某的父母認為,吳某、陳某、區某三人明知與其飲酒的江某酒量有限,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在酒後發現江某已醉酒並明知酒後駕駛車輛是危險行為而沒有阻止並護送其安全到家,吳某甚至在發現江某發生交通事故時,仍對江某不管不問,沒有進行報警和實施任何救助行為,導致人身損害後果的發生,三人存在過錯,應承擔原告因江某死亡造成的45%的經濟損失,即130157.42元,扣除吳某已賠付20000元,還應賠付110157.42元。

被告吳某辯稱,拼桌後,其並沒有向江某勸酒,反而是江某極力邀其飲酒。其次,江某作為成年人,其應當知道酒後無證駕駛是違法行為,但其仍然忽視自己的安全,醉酒後開車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存在過錯;再者,江某連人帶車跌落菜地時,吳某也出於醉酒狀態,沒有能力處理突發事件,吳某不存在法律上規定的施救義務,不應當承擔責任;最後,交警也認定江某酒後無證駕駛未登記的二輪摩托車上路,不戴安全頭盔,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為此,吳某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被告陳某、區某皆辯稱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同飲者擔責

經審理,法院認為,綜合原告的訴訟請求,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2017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的規定,原告因江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為263338.7元。

法院指出,江某是年滿18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飲酒及酒後無證駕駛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普通二輪摩托車上道路,且不佩戴安全頭盔行駛可能造成的後果,但是仍然忽視自己的安全,醉酒後開車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死亡的後果,且此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江某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江某對此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應自行承擔75%的責任。

法院認為,追究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被告區某邀約江某一起吃飯,明知江某駕駛有摩托車並喝酒,沒有勸阻且提前離開飯店,沒有盡到足夠的安全照顧和提醒同桌飲酒的人注意安全並護送江某的義務,對江某醉酒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後果存在一定的過錯,應對此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3%的賠償責任。被告陳某與江某同桌飲酒,之後又明知江某酒後駕駛摩托車,沒有盡到制止並護送其回住處的義務,反而聽任江某跟隨被告陳某、吳某駕駛摩托車前往大黎鎮初中方向,導致江某發生交通事故並死亡的後果,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7%的賠償責任。被告吳某與江某同桌飲酒,之後又明知江某酒後駕駛摩托車,沒有盡到制止並護送其回住處的義務,反而聽任江某隨同被告陳某、吳某駕駛摩托車前往大黎鎮初中和國安村的摩托車修理店,並且在回來途中發現江某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沒有及時救助,也沒有報警,且回到初中附近的小賣部烤火時,也沒有告知小賣部里的人,存在過錯,應承擔15%的賠償責任。

為此,藤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責令吳某賠償原告因江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39500.8元,抵減已支付了20000元後,尚應賠償19500.8元;被告陳某應賠償18433.71元;被告區某應賠償7900.16元。

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圖片來源於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刪除。

來源:藤縣人民法院

作者:祝裕旺 韋建忠

編輯:祝裕旺

審核:高 雲

出品:藤縣人民法院研究室

下方是梧州交流平台

你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加入我們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梧州大件事 的精彩文章:

定了,今日起正式執行!影響所有梧州人!
梧州飆車黨落網,繳獲非法改裝助力車2輛!

TAG:梧州大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