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欠下2.3萬元物業費 遭物業索賠28萬元「天價」違約金
家住成都清華坊小區的業主田女士怎麼也沒想到,在欠下一年半物業費後,會收到物業開出的一張28萬元違約金單據。
因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業委會選舉等諸多矛盾,2017年1月—2018年5月,她欠下2.3萬元物業費。
5月27日,她收到了物業開出的第一張單據,要求她支付2.5萬元違約金,一天之後,她又收到第二張單據,要求她繳納28萬元違約金。
事發小區
5月30日,當封面新聞記者前往小區物業了解此事,物業公司便改口稱,28萬元違約金「是財務算錯了」……
6月5日,田女士告訴記者,經物業重新核算,包括違約金和物業費本金,她一共才交了2.8萬元,「真算錯了嗎?好巧!」
物業向業主田女士出具的違約金單據,要求她支付28萬元違約金。
業主欠下物業費
物業索取28萬違約金
田女士居住的清華坊小區,物業費3.8元/平,她和物業存在的矛盾,要從2013年說起。
「2013年,我一輛賓士轎車停在門口被颳了,但物業告訴我,我家門口沒有監控!」她認為,業主繳納了比較高的物業費,但並沒有享受到相應的服務,「鬧到最後,物業說,我的車是在小區外刮的,和他們沒關係。」
她說,不僅是車子被刮,小區物業還存在多種服務不到位問題,但直到2017年,她沒有拖欠過物業費。
2017年1月—2018年5月,因為小區業委會籌備、物業服務等諸多矛盾,田女士欠下了2.3萬元物業費。
5月27日,她收到了物業開出的第一張單據,要求她需支付2.5萬元違約金,僅在一天之後,她又收到物業開具的單據,要求她繳納28萬元違約金。
「我不是不交物業費,但在一天之內,他們計算的違約金,竟然相差25萬,這合理嗎?」她認為,過去7年小區都沒有業委會,因為她在牽頭籌備業委會,加上和物業矛盾不斷,因此物業就「故意報復」。
業主質疑「天價」違約金
物業:抱歉,算錯了……
5月30日下午,封面新聞記者來到清華坊小區了解此事,並見到物業經理陳女士。
陳女士告訴記者,物業開出28萬元違約金罰單的依據,是2011年物業和業委會簽署的一份物業服務合同,並向記者提供了複印件。
記者注意到,這份物業合同於2011年簽署,有效期為2011—2012年。其次,關於物業費違約金的約定,為業主逾期未交物業費的,按所欠金額的5%每月收取違約金。
業主田女士提出異議,合同有效期只有一年,那麼物業能夠依據已經過期的合同,來收取業主的違約金嗎?
對此陳經理表示,簽署這份合同的時候,小區有業委會,但2011年後業委會就沒了,但物業繼續在小區服務,應該是一份事實合同。
其次,28萬元違約金,不是小數目,物業是如何計算出?為了核實計算是否準確,她現場安排了一位財務人員進行核算。
大約15分鐘後,陳經理表示,「抱歉,財務工作失誤,算錯了」,按照她的說法,財務重新計算過後,違約金僅為3萬元,一前一後,因為計算失誤,便相差了25萬元。
6月5日,業主田女士告訴記者,經過物業重新計算和協商後,她共補交了物業費2.1萬元、違約金7600元。
律師說法
物業主張違約金太高 業主可申請適當減少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師認為,小區物業合同已經到期後,雙方雖沒有簽訂新的合同,但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物業公司向業主主張物業服務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其次他認為,業主接受物業服務後,不支付物業費確不合理,物業公司在追討時,可與業主協商,也可要求相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業主支付物業費並承擔相應的損失。
對於物業公司主張的高額違約金,業主可以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封面新聞記者 李智 見習記者 肖洋 攝影 劉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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