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新設銀行帳號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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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關於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新設銀行帳號
的建議
民盟盟員、衡陽市政協委員、律師唐波反映:目前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的規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等,依據這些規定已從多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
隨著人民法院執行網路查控系統的普及、完善,在執行網路查控系統里就可以查詢到失信被執行人的銀行帳號餘額並將其進行凍結。
在執行實務過程中,因以下原因:一、執行法官的辦案過程中,失信被執行人帳號內未有大額的可供執行的款項時,考慮到如將失信被執行人所有帳戶進行凍結,可能會造成超標的凍結,故通常不會對其進行凍結。
二、執行網路查控系統暫還不能對所有失信被執行人的銀行帳號餘額進行實時動態監測。執行法官根據執行網路查控系統的授權,通過執行網路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發送採取措施的數據和電子法律文書,再由金融機構將數據和電子回執反饋到執行網路查控系統。執行法官進行查詢、凍結等操作時,每次都需重新在執行網路查控系統內進行操作。
三、除不能更換或不能輕易更換的銀行帳戶外,失信被執行人的銀行帳號被凍結後,失信被執行人通常會新設銀行帳號,通過新設的銀行帳號進行資金進出操作。
以至於大部分失信被執行人仍然可以使用未凍結的或新設的銀行帳號進行資金進出操作。
失信被執行人新設的銀行帳號,執行網路查控系統雖也能查到,但如要求執行法官對承辦的所有案件進行高頻率的查詢操作,即增加了執行難度,又影響了執行效率。
建議: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新設銀行帳號,一旦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企業、個人等,就不能再新設銀行帳號。避免失信被執行人通過新設的帳號途徑來逃避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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