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人販子有多麼喪心病狂?
人販子,是最令人憎惡的罪犯,沒有之一。人販子通過欺騙、搶奪的手段,將孩童、婦女從家人身邊帶走害得無數家庭分崩離析,造成無盡的傷痛。更有甚者會喪心病狂地挖走受害者的內臟,用以牟利;他們會用硫酸腐蝕孩子的臉,用棍棒打斷孩子的手腳,只為讓他們成為自己乞討的人肉工具。
對於這些亡命之徒,社會上一直喊殺不斷:人販子一經抓獲,應立即判處死刑。不僅要判死刑,而且還要以最殘忍的方法處死他們,只有這樣才能稍稍消除民眾的心頭之恨,然而法律終究不能這麼感情用事,長久以來,對人販子的懲處程度遠遠不及民眾的期待。
在古代,人口販賣現象比現在還要猖獗,賣良人為奴婢的現象屢禁不止。
人口買賣源於奴隸社會。在那時,奴婢形同「畜產」,沒有絲毫的人格,買賣也被法律所允許,戰俘一般是人口買賣的主流。到了災荒年代,人民缺衣少食無法存活,也會選擇給自己的妻兒插一根草,然後賣掉。甚至有時,他們會把自己給賣掉。
然而古代政府嚴厲禁止強迫性質的人口買賣,並將這個買賣稱為「略賣」或者「掠賣」。在西漢末期,大批平民被豪強掠賣為奴,中央所掌握的人口急劇減少,嚴重影響了財政收入。到了東漢,政府制定嚴厲的人口買賣法,大力打擊「掠賣」活動。一旦觸犯,就會被處以磔(zhé)刑,也就是將人體砍得粉身碎骨。然而即便如此,人口買賣仍屢禁不止。看來,殘忍的刑罰也不能斷絕人口買賣現象。
唐朝時期,人販子有了專門的稱謂——人牙子,並且還形成了一條龍系統。在買賣人口過程中,「人牙子」對買方提供信用擔保,形成了「人牙子」須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聽悔」的行業習俗,也就是說買主有三天的試用期,此期間如買主不滿意,人牙子負有讓買主「退貨」的責任。當時唐朝武力昌盛,人口買賣的對象不僅包括中國人,也包括外國人,其中以朝鮮半島的新羅人為多,甚至還有黑人。對於人口買賣,唐朝的《唐律疏議》有專門條款進行打擊,「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從這時起,對人販子的處罰再也不是一律誅殺了。
到了元朝,人口買賣變得更加猖獗,蒙古貴族經常將平民降為奴隸,是為「驅口」。然而,蒙古人卻決不允許其他人隨意販賣奴役。《元律》中記載,將略賣人口和造假幣、掘墓、縱火放在一起,全部視同大罪,均可判處死刑。
明清時期沿用前朝的經驗,對人販子的立法和打擊也是不遺餘力的。大明律中有「設方略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這一罪名,具體的處罰與唐、宋不同:將良人賣為妻妾子孫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拐賣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賣良人輕一等。略賣子孫為奴婢的,杖八十;略賣弟妹、侄子、侄孫、外孫,杖八十、徒兩年;如若略賣對象是子孫之妾,減二等。清朝時,在一些地方拐賣兒童現象蔚然成風,兒童甚至成了當地的「特產」。所以在部分地區,拐賣兒童者一經逮捕,必須「斬立決」。
即使是凌遲級的嚴刑峻法,也阻擋不了人販子罪惡的雙手。在古代,人販子很早就用拐賣兒童來行乞,如今我們所聽說的將孩童斷手剜眼,就是這些滅絕人性者的「發明」。人販子往往隨身攜帶一些木頭人,有的瘸腿,有的瞎眼,有的沒有胳膊,他們將木頭人給孩子觀看,孩子看上哪個,就將他們變成該木頭人的樣子。
在清朝嘉慶年間,更是發生了駭人聽聞的慘事——「人犬」。
一些人販子為了迎合一些變態者的需求,將拐賣的兒童製造成人犬。清末報人徐珂在《清稗類鈔》一書中記載了這樣一件事:乾隆年間,長沙的集市中有兩個人,牽著一條狗來賣藝,那條狗比一般的狗稍微大一些,耳鼻像人,但全身上下長滿了犬毛,能說人話,還能唱各種小曲,於是圍觀的人將街道堵得水泄不通,「爭施錢以求一曲」,那二人自然掙了個盆滿缽滿。 縣令荊某路過,看到這幕「盛況」,覺得不對勁,把那二人押回縣衙,一番嚴審才搞明白,原來那似人似犬的怪物,是用三歲幼童「加工」而成的。他們先把拐來的孩子用毒藥「爛其皮,使盡脫」,然後將狗毛燒成灰,敷在孩子血肉模糊的身體上,「內服以葯,使創平復,則體生犬毛,儼然犬也」。更令人髮指的是,人販子供認,這種「人犬」死亡率極高,幾乎十無存一,簡直泯滅人性喪盡天良。後來,這些人販子自然受到了應有的懲罰,被千刀萬剮。可是那些被他們殘害的孩子再也沒辦法「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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