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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強制規範及其解釋方法

規範指明文規定或約定俗成的標準,依其效力可分為強制性規範與任意性規範。強制性規範由行為規範和結果規範組成,行為規範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結果規範則是對各方行為做出的規範性評價。因為強制性規範具有明確的責任或曰後果,故其規範應成文化而且儘可能的準確化並具備可行性,否則強制性規範便成了強人所難,難言其為正當。

刑法

《刑法》是典型的強制規範,其強制力由國家機器為保證,公民對此實無抗拒之力。因而《刑法》在規定嚴厲的結果的同時亦應對行為規範做嚴格限制,否則刑罰的泛濫對於國家和公民均為不利。罪刑法定是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對國家刑罰權的限制,正如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對私權的限制一樣,是對傳統法律觀念的限制和補充,具有特殊意義。罪刑法定包括排斥習慣法、禁止類推、禁止事後法、禁止絕對不確定刑、用語明確、實體適當六項內容,並要求刑事司法中疑罪從無,依法量刑和行刑。可以說,罪刑法定原則的出發點就是防止對刑法的任意解釋以確保刑法本身的安定性,從而實現刑法的目的和價值。

白馬非馬

有原則就有例外,罪刑法定原則也有著為數眾多的例外。如「禁止類推」被學界解釋為「禁止不利於被告人」的類推,「禁止事後法」也被解釋為「禁止不利於被告人」的事後法。可以說,對語言含義的理解分歧以及因此產生的不同解釋,即如公孫龍的「白馬非馬論」一樣,是千古以下詭辯家大逞雄才的所在,也是哲人學者們爭勝角力的戰場。

孟德斯鳩

孟德斯鳩主張:「當法律已經把事物的觀念很明確地加以定位之後,就不應該再回到那些含糊不清的表達方式上來。」對事物下準確的定義卻並不容易,字面意思往往無法與表意人想表達的思想完全一致,尤其在包含大量具體行為規範的刑法中,無論採取列舉法還是排除法,均難以對現實中的各種犯罪行為羅列凈盡,而通過概括法描述行為又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此外,規範到事實的對應過程必須由人的主觀觀念來完成,故而對刑法等強制性規範進行解釋不但必要,而且是客觀規律的要求。

針對《刑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法院出台了眾多的立法、司法解釋,而許多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制、標準等作為對事實認定的補充,也被引入到刑法體系當中,這些文件對於解釋刑法起到了相當的作用,不過,司法過程中的解釋仍不可或缺。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行為規範僅有「故意殺人」四字,而可歸入故意殺人的行為卻成千上萬;明火執仗,行兇殺人者固無疑義,夫妻紛爭,妻子憤而自盡,丈夫見死不救,將此情況認定為故意殺人,則必須進行相當的解釋方可。規範的解釋方法有基於條文內容的文理解釋法,基於規範體系內部一致性的體系解釋法,基於規範發展歷程的歷史解釋法,基於規範規範目的的目的解釋法,基於規範效力位階的效力解釋法(合憲性解釋);從邏輯上看又可分為當然解釋,限縮解釋,擴大解釋,類推解釋等。通常認為規範的解釋不應超過其行文可能包含的最大含義,而在可能的解釋不止一個時應優先選擇符合規範目的的解釋,即以文理解釋和目的解釋為主,並由其他解釋方法做輔助和限制。在刑法領域中,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禁止不利於被告的類推解釋,但對法條的擴大解釋或限縮解釋卻不在禁止之列,至於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分野,卻沒有一定的標準,或者稱為「擴大解釋以不超過常人可能的理解為限」。在此,古羅馬有鴕鳥是否四足動物之論爭,現代有「詐騙」支付寶是否詐騙的困境,為保護受害方利益而徑肯定做解釋難免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虞,反之,若為維護法的安定性而使加害者逃脫追究似也有失公允。如此說來,現代刑法體系豈不自相矛盾?以筆者個人之見,為追求實踐上通常的合理,一定程度的自相矛盾也在所難免,只是刑法在解釋時仍應加以限制,尤其在可能超過或違反其文理含義且對被告人不利時,尤應慎之又慎,畢竟刑法只是法律體系的最後保障,能通過民法、行政法解決的事項應盡量避免納入刑法的範疇。

韓非子

強制規範的存在,乃為彌補任意規範的不足,對強制規範的解釋不應違背強制規範的定位,規範的強製程度愈高,對其解釋亦的限制亦相應的愈加嚴格,「以文亂法」同「以武犯禁」一樣,是法治社會所不能容許的。

參考文獻:《刑法學》(馬克昌)

《論法的精神》(孟德斯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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