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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殘殺女友藏匿山洞 7年後下山用飛刀再次殺人

2009年,被告人陸圩在南寧市犯下命案後外逃,後來,他藏居在老家大化縣共和鄉山洞內躲避公安抓捕。2016年,被告人陸圩攜兇器再次作案,致1人死亡。近日,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大化縣看守所對該案進行宣判,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決定對陸圩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殘殺女友後外逃

2009年,陸圩和女友韋某華居住在南寧市武鳴縣韋某華家中,後因二人在經濟方面產生糾紛,且韋某華想要和陸圩分手,二人產生矛盾,陸圩遂對韋某華懷恨在心。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居住在韋某華家中的陸圩右手掐住韋某華的脖子,並用螺絲刀刺中韋某華的面部,導致韋某華當場死亡。案發後陸圩外逃。

潛回老家逞凶傷人

陸圩在外潛逃後,於2011年回到老家大化縣共和鄉並躲藏在一山洞中,想到之前差點被抓獲,便懷疑是其同村朋友陸某義舉報,陸圩便趁夜進入陸某義家中將陸某義砍成至重傷,而後便一直藏匿在大化縣共和鄉某村山洞中。

罪惡滔天再犯命案

2016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陸圩下山取水又見到被害人陸某義,於是產生毆打陸某義的念頭。後陸某便守候在陸某義回家要經過的田埂邊,待陸某義經過其身邊時,將隨身攜帶的四把菜刀以飛刀的方式先後砸向陸某義,導致被害人陸某義當場死亡。不久,陸圩被警方抓獲。

法 院 認 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陸圩故意殺害他人,致二人死亡,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陸圩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事實、罪名成立。

陸圩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陸某僅因瑣事為發泄怨憤,而殘忍殺害兩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極為惡劣,人身危險性極高,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予嚴懲。陸某雖坦白認罪,但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法 院 判 決

被告人陸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轉載自: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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