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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孩童被判凌遲,因體格不夠刮千刀,皇帝下詔養大再執行

原標題:五歲孩童被判凌遲,因體格不夠刮千刀,皇帝下詔養大再執行



刑罰是古代法律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堯舜時期刑罰便已經存在,不過當時主要針對行政人員的整治,用於嚴厲制裁瀆職、貪污行為。而到了夏代確立了墨、劓、剕、宮、大辟的五刑制度,直到商朝時期才出現了醢、脯、焚、剖心、刳、剔等酷刑。


到了清軍入關,建立清朝以後,為了加強統治,其刑罰更為殘酷,滿清朝最著名的便是「十大酷刑」,這指的是其中最常用、最殘酷得十樣刑罰,例如剝皮,腰斬,車裂,俱五刑,凌遲等,其主要目的是在處死犯人的同時使其承受巨大痛苦並形成威懾力。



清朝後期因為清政府腐敗導致了太平天國運動的爆發,太平天國前中期奪取了清朝的半壁江山,最終因為天京事變天國內亂、實力大減,清廷趁機一舉消滅太平天國教眾,而天王洪秀全已死,翼王石達開等將領則被處以凌遲極刑。


不僅如此,這些將領的家人也受到株連被殺,而翼王石達開年僅五歲的小兒子石定忠也被判處凌遲,凌遲又被稱為千刀萬剮,顧名思義就是要拿刀子一刀一刀將犯人身上肉割下,且在這個過程中執行者不得讓犯人死去,否則同罪。這個刑罰在宋朝至清朝是極為常見得。



按照規定,犯人需要在被割滿三千刀以後才會被結果性命,而年僅五歲的石定忠便是被判了此刑,但是劊子手向上級稟報到因為這孩子體格太小,根本不能割滿刀數就會死去,自然達不到要求。


當地官員不敢馬虎,便向朝廷上達了文書,說明了此時,清廷對太平天國可謂恨之入骨,故而也沒有放過這個孩子,清帝下令將這個石定忠收監,待其成年以後再執行凌遲,不過結果過去了這麼多年,卻是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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