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貸款買的房子,憑什麼不加我的名字?」
(圖片來源網路)
01
是一個多星期前了。
在廣州某論壇上一個帖子引起了很大爭議,樂樂本是幸福的待嫁女孩,正與男友籌備婚禮。但男朋友提出拒絕在房產證上加她名字,於是她提出來一系列婚前要求,讓男方覺得接受不了。
姑娘的大意是:如果房產證上不加我名字,我不幫你還貸,也不當全職太太照顧家庭。
雖然新聞評論里,有人質疑女的過於現實。
然而更多的人給予了一種更理智的評價: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如果女方提出,那絕對有資格加上女方的名字。
02
為什麼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女方有資格加名字。
現在有一種說法,男方付了首付,那麼順理成章算是男方的。無論結婚之前,有沒有還清,女人要加名字都是無理取鬧。
還有一種說法,往後的日子,我男人的錢都用來還貸,我不要零花錢,我節約可以吧。
乍一聽,確實很有道理。然而,再仔細一想。
如果男方收入8000,女方收入8000,如果男方的8000元全部用來還貸,而女方的8000元,勢必要承擔家裡所有的生活費、孩子的教育費,還有雜七雜八的支出。
婚後所有收入均為雙方共同擁有,當然是另一方未完全放棄的情況。
事實上,還是均攤了。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也就是,如果無法證明是共同還貸的,那麼依然是個人財產。能夠證明的,需要當時買的那個人補給你。
算到這裡,當然會有人跳出來質疑:
你還真把婚姻當成交易了,你就不該結婚。
但你永遠要記得,愛情是浪漫的,婚姻是現實的。愛情會走,現實不會跑。
生活永遠不是誰算計了誰的問題,生活永遠殘酷,永遠比你們愉悅的時候殘酷一百倍。
03
20多歲的時候,我不是非常理解。
為什麼很多戀愛中的男男女女,會在婚前,因為兩家人的彩禮啊、房子啊、車子問題談崩。事實上,還真的不少?
愛情跟父母到底有什麼關係?
父母為什麼要插手婚姻?
然而,事實是,一次一次的經驗告訴我,如果雙方父母在結婚這個問題上,都無法達成共識,在互相讓步的情況下達到基本「合作關係」的話,未來的日子,你們有的熬。
婚姻生活,絕對不是憑空想像的,更不是電視劇里的霸道總裁小故事。
現實一地雞毛,時間推移中,物是人非,你才知道,你也要活得明白一點。
有些故事,都是說起來心寒。
我一個同學,結婚的時候,因為男方家裡窮,沒有要彩禮,酒席也是自家農村辦的,一切從簡,看上去已經算是很懂事了。
我那個女同學婚前買了個小房子(全款),結婚的時候,就打算當作新房。
結婚前,男人要求加名字,女同學同意了。(類似於贈予部分產權)
男人說,未來工資就交給你,你來安排。但房子,我希望是我們共同的名字。
於是,女同學想都沒想,就同意了。後來,為了男人的面子,女同學一直對外聲稱是雙方共同買的。
慢慢地,男人有了錢,也有了自己的事業,錢還是如數上交,但外面花天酒地也開始了(男人私房錢,了解一下)。
結婚五六年,男人提出離婚。
在有一個無用條款中,最顯眼的是:「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離婚的結局是,包括房子在內,以及所有的財產,都進行了分割。
女的累到精疲力盡,耗盡多年心血,都像是一場騙局。
「拖到最後,兩個人就像是鏖戰,而我真的只想結束了。兩個曾經能睡在一張床上的人,面對冰冷的舉證,特別心寒。
什麼都沒有保障。一切口頭契約都不要太在意,一切白紙黑字的契約都不要不在意。」
04
結婚之後,很多事,都挺無情的。
兩個人在婚姻中,變得越來越現實。貧賤夫妻百事哀,這個沒錯;但有錢有房的日子,也足夠你操心。
溫馨提示:
1.遇到房子和錢相關的事,最好參照婚姻法,能公證的公證,能盡量公平的就公平。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記住一定要弄清楚。
2.無論男方和女方,都有資格提要求,接不接受是你的事,後面怎麼安排也是,千萬不要含糊。壞男人和壞女人都有,不要太相信一張嘴。
無論是男人,還是女人,在婚姻中,我還是希望你們,保持感性的理智,和愛情的現實。
有愛也有夢,有密不透風的默契,也有可以回頭的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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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碎念:
就是法律問題,尤其是離婚的時候,很多時候真的很複雜,沒有想像的那麼簡單,真的。
現在教大家如何戀愛,如何甜蜜的文章太多了,我就給大家來點理性的菜,希望你們會喜歡啦。
想說那麼多是,很幸運和你們在一起,保持冷靜和善良很重要。午安。
(請務必註明品牌)
你的每一次,都是我寫下去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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