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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案:領略美國的程序正義

最近,周立波案讓我們再一次見識了美國的程序正義。

公平正義是法律永恆的追求,簡單而言,實現正義的過程是程序正義,獲得正義的結果是實體正義。

這些看起來很哲學,舉個例子會更加通俗易懂:養雞下蛋是蛋,偷雞下蛋也是蛋,或許兩種雞蛋本身沒有差別,但是偷雞是非法的,因此偷雞下的蛋也是非法的。

當我們貧窮的時候,會不顧偷雞的非法性,而認為偷雞下蛋也是可以吃的,這是實體大於程序的實用主義。當我們富裕的時候,會在意偷雞的非法性,而認為偷雞下蛋是不可以吃的,這是程序大於實體的理性主義。

然而,司法的過程要比母雞下蛋複雜得多。即使母雞是非法的,但仍能保證雞蛋是合格的,一旦司法的程序違法,卻很難保證案件結果的真實。

警察的職責是打擊犯罪,在他們的思維定勢里,有罪推定的成分更多。他們會勤勉地搜集證據、指控犯罪,合法的手段當然會用,非法的手段偶爾也會用,極少數甚至會偷偷搞點刑訊逼供、栽贓陷害。

權力天然是任性的,想要制約權力,就必須找到癥結、釜底抽薪。你們不是要指控犯罪嗎?那我們就制定非法證據排除的遊戲規則,讓非法程序獲取的證據無效,這樣就會讓你們偷雞不成蝕把米。當然,非法證據排除也會讓一些真正的罪犯因警察的「失誤」而逃脫法網、逍遙法外,但這也是程序正義必須付出的代價。

周立波案,因警察攔車和搜車程序不合法,導致獲得的槍支、毒品的來源不合法,即使這些罪證是非常客觀的,但也不得不被排除。喪失了這些基本證據,要指控周立波非法持有槍支、毒品,這幾乎是不可實現的「神話」。單從程序正義來看,周立波自然是無罪的。

對於被告人而言,沉默權和辯護權是「脫罪」的兩大「法寶」。如果說沉默是消極的不認罪,那麼辯護就是積極的不認罪。某種程度而言,程序正義就是保障和「鼓勵」被告人不認罪。於是,為了獲得被告人的認罪,從而減輕警察和檢察官的指控難度,美國又制定了辯訴交易的遊戲規則,我們熟悉的版本是「坦白從寬」。拿沉默權、辯護權和警察、檢察官、法官來做交易,認罪認罰從而獲得從輕從寬的判決,這同樣也是程序正義必須付出的代價。

「你有權保持沉默」,我們耳熟能詳。撬開嫌疑人的嘴巴是最簡單的破案方法,所以口供中心主義歷久彌新、頑疾難除。

周立波案最大的疑問在於,涉案槍支和毒品的來源,對此,周立波三緘其口,這不僅僅因為他是所謂的「清口」,更重要的是他享有沉默的權利。

如此,周立波在宣判之後,還能乖巧地說「槍毒怎麼會到周立波包里的,請聽下回分解」。確實,周立波沒有義務告訴法庭槍毒的來源,這或將成為永遠的謎底。

至於辯護權,很多時候要依靠律師來發揮作用,畢竟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周立波聘請了三任律師,從可能重罪,到可以輕罪認罰,再到無罪,律師的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當然,律師的水平會參差不齊,大律師的收費也會水漲船高。

周立波無罪,有人說是美國法律厲害,也有人說是美國律師厲害,其實歸根到底是美國辯護權的強大。如果沒有辯護權作為堅強後盾,任你律師水平再好,在法庭上也無用武之地,任你死磕也是白磕。

程序正義最大的代價,或許是公眾最樸素的正義感。不光警察習慣有罪推定,很多時候,公眾的有罪推定感反而更加強烈。公眾沒有直接參与司法的過程,更容易忽視程序正義的價值。即使法庭宣告周立波無罪,但無論在美國,還是在國內,還有相當多的人認為周立波是有罪的。甚至有人會認為,美國的法律出了問題,有錢人可以請大律師、可以逍遙法外,法律還有什麼正義可言?

其實,對於程序正義的代價,公眾應保持寬容的態度,要容忍法律偶爾的「不公正」。

換位思考,如果我們是下一個周立波,我們還會認為法律是不公正的嗎?很多時候,犧牲程序公正換來的實體公正,其實根本就是不公正。

近些年來,許多冤假錯案得到平反,值得反思的是,這些案件在判決當時都有拿程序公正換實體公正的影子。更需要警惕的是,我們今天為冤假錯案的平反而歡呼鼓舞,當年是否也曾為冤假錯案的判決而推波助瀾?

作者簡介:陳正,江蘇震宇震律師事務所。掃描如下二維碼,關注阿正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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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網路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 轉載後台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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