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離婚時女婿還能分走一半?真相令人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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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指定繼承人,被遺囑排除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沒有了繼承權。
因此,老人遺囑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只是確定該房產由女兒一人獨自享有,其他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父母、配偶和其他子女無權繼承該房產。
法律也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老人只想讓女兒個人享有該房產,不想讓女婿和女兒共同享有,那麼他也可以在遺囑中寫明「該房產由女兒獨自繼承,女婿無權享有該房產份額」。這樣,就可以在法律上認定為只屬於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該遺囑屬無效遺囑:老人可能沒有立此遺囑,純屬女兒偽造該份遺囑或纂改遺囑內容,或老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既然遺囑不是真實有效,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離婚時,男方當然有權對該房產實現均分。
先不繼承,不告訴男方,等等離完婚再去辦繼承手續。然而經過案例檢索,發現這種情況不能達到女方的目的,就算離婚了,在女方繼承之前,男方不能主張分割繼承利益,但女方辦完手續之後,男方就可以主張繼續分割未分割的家庭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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