傢具電子商行業常見違法行為,花5分鐘看懂就可以少掉坑了!
許多商家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經常遇到涉及法律的常見誤區,先看好了:
誤區一、「消費者投訴由「天貓』、「京東』處理而不是工商部門處理」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消費者投訴,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公正合理地理。」規定,工商行政部門(即市場監督管理局)是處理消費者投訴的行政部門。
誤區二、「已與消費者達成和解,為什麼還要處罰?」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的規定,我局在買賣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若是無法達成協議,我局可依法終止調解。而第三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消費者投訴中,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或者消費者舉報經營者違法行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另案處理。」明確規定,申訴與舉報互不干涉。
誤區三、「投訴人只拍下商品,沒有付款購買,他為什麼可以舉報我?」舉報的處理依據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向工商等行政部門反映企業在經營中存在違法行為,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舉報既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
誤區四、「我的網站只是對商品的款式、規格進行展示,並不對外銷售,為什麼處罰我?」這明顯屬於「廣告」。
誤區五、何謂「交易快照」?
「交易快照」就是商品的一張照片,記錄了成交當時商品的基本信息,可以判斷是否違法。
其中涉及到的法律法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竟爭法
第一部分廣告法
廣告,通常指的是商業廣告,是工商企業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以付費方式,通過廣告媒體向消費者或用戶傳播商品或服務信息的手段。網站宣傳、產品外包裝宣傳、戶外宣傳、電視宣傳等都屬於《廣告法》所監管的廣告範圍。
《廣告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我局負責對登記住所屬於我局轄區企業的廣告監管工作。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法充實和細化了廣告內容準則、新增了關於互聯網廣告的規定、明確和強化了工商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廣告市場監管的職責職權、提高了廣告主法律責任的震懾力,而罰款金額的進一步提高更催生了一大批以「投訴舉報」為生的「職業投訴人」。經匯總近年投訴舉報,現將電商或實體經營戶常見的廣告違法行為匯總如下:
一、發布虛假廣告
二、絕對化用語
三、廣告數據標明出處涉及專利廣告的正確標註
五、作貶低他人的對比
六、非醫療用品涉及疾病治療功能
發布虛假廣告: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罰則: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責令廣告主在相應氾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常見虛假廣告:
1、虛構企業實力(公司面積20000平方米、工人1000多名、集生產銷售一體ISo9001認證企業、CCTV展播品牌);
2、虛構獲得獎項(XX商品十大品牌、XX比賽獲獎產品、環保認證產品);
3、商品的質量、性能、功效等與實際不符(經加工產品當天然賣、虛構商品原材料來源、集抗菌除蟎功能)......
絕對化用語: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罰則: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常見絕對化用語有銷量第一、銷量最高、服務最好、質量最優、秒殺全網、全網第一、全網最優、質量最好、全網底價、同行底價、頂級、價格最低、口碑最好、最便宜、服務第一、效果最好、第一品牌、馳名商標、淘寶價格最低、最便宜、淘寶最強、淘寶最新、淘寶最大、淘寶品質最好、淘寶最便宜、淘寶冠軍、淘寶最高、淘寶抄底、淘寶第1、淘寶最正宗、淘寶最新鮮、淘寶最極致、淘寶質量最好、淘寶第一、國際最熱銷、國際最強、國際服務第一、頂級品牌、韓國最熱賣、韓國銷量第一、質量第一、歐美銷量第一、世界最低價、行業最熱賣、行業銷量第一、行業最低價、品質最好、品質最優、品質最強、同行人氣第一、同行銷量第一、口碑最好、秒殺全網、全網價格最低、全網最強、全網最新、全網最大、全網品質最好、全網最便宜、全網冠軍、全網最高、全網首家、全網抄底、全網最實惠、全網最專業、全網最優、全網最時尚、全網最受歡迎、全網第1、全網最火、全網最安全、全網之冠、全網之王、全網最正宗、全網最新鮮、全網最極致、全網質量最好、全網第一、全球最熱銷、全球最強、等等。
總結以下詞語請慎用:
第一,最好、最大、最佳等,頂級,絕對,首選,極致,獨家,唯一,優越,徹底,絕無僅有,冠軍,領導品牌,百分百等等。
廣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廣告法禁止的絕對化用語:
l、用於同一品牌或者同一企業內部的產品描述,如最大戶型、最小尺碼、最新產品、頂配車型等,在限定範圍明確且客觀真實的;
2、表達企業的經營理念或者目標追求,如「顧客第一,誠信至上」、「追求極致安全」等;
3、對商品及其原料的背景資料本身進行客觀敘述。如「本保健食品…成分,記載於我國古代最具權威的中草藥典《本草綱目》…」等。
4、客觀描述產品認證、許可等狀況或者固定搭配詞的用語。如「本公司產品生產已獲國家…認證,…」、「超級聯賽」、「國家標準」等。
5、客觀描述背景狀況的用語。如「本公司位於龍江鎮最大傢具材料商城——亞洲國際東側」、「本產品原料來源於我國最大的草原呼倫貝爾天然牧場」等;
6、其他不指向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
廣告數據標明出處: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款「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罰則: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重點:
1、廣告中在商品介紹過程中需較多使用數據,若相關數據是由第三方提供,則必須標明出處(即印證內容的來源)。
2、廣告中使用的數據必須真實、準確,由自身實驗或調查而取得的數據則不屬於需標明出處的範圍,但上述數據必須有證明材料證明相關數據。
3、數據出處是於「百度」或其他地方獲得的請慎用不排除內容屬於某用戶的主觀判斷而非專業研究數據,若沒有法定合法文件或研究支持,引用以上數據也屬違法。常見違法數據引用情況:A彈簧比B彈簧耐用3倍、新品透氣性提升30%、市面上超4成家庭使用、平均提速10分鐘……(以上均屬於無法印證的數據內容)
涉及專利廣告的正確標註: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銷售商品屬於專利產品的,需要標註專利號;不屬於專利產品或專利已超過有效期的,不得虛構成為「專利產品」、「專利工藝」、「專利設計」等。
作貶低他人的對比: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三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罰則: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在廣告中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或對真實情況進行歪曲,從而對競爭對手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詆毀、貶低,不但是一種不正當競爭手段,而且會誤導消
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常見違法對比情況:貶低他人生產的同類型產品、貶低其他商家的實力、偽造事實或比較得出結果宣傳其他商家不如自己等。
若對比自身生產、銷售的產品,則不屬違法情況,但需明確標示所對比的商品型號且真實說明對比情況,不得對對比情況虛構或造成無從考究。
非醫療用品涉及疾病治療功能: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罰則: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常見違法情況:非醫療器械(沙發、床墊、軟床、辦公椅等)宣傳有醫療作用(糾正頸椎、有助睡眠、降血壓、助消化、消痛除痛、延年益壽等)
總之,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以上為我局接到常見投訴匯總,請各位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共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做到公平競爭共同進步。
第二部分產品質量法
商品沒有附帶說明書、廠名廠址、合格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包括執行標準)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包括生產執行標準)......
第三部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欺詐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常見欺詐行為:假皮當真皮賣、假貨當真貨賣、不合格產品當合格產品賣。
消費者若對產品質量有異議,可送檢測機構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商家構成欺詐,則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出補償,我局亦會對該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部分反不正當競爭法
有獎銷售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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