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家整形美容醫院出大事了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6月7日,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發布天津鳳凰怡美整形美容醫院有限公司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發布虛假廣告案。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場監管 稽 罰〔2018〕 21 號
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天津鳳凰怡美整形美容醫院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 營業執照 91120104MA05JTPE8J
住所(經營場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南開區水上公園北津龍公寓19號樓-F區18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 王艷霞
違法事實:當事人於2018年1月開始在「新氧網」發布醫療廣告,其發布的醫療廣告未經審查。當事人發布的廣告內容中包含虛假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費用748元。同時,當事人在店內滾動播放的店堂廣告中包含虛假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費用10300元。上述行為滿足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發布虛假廣告的構成要件。
主要證據: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2.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3、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詢問調查筆錄、當事人在「新氧網」所發布醫療廣告列印件、當事人發布的店堂廣告列印件、當事人與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相關合作協議複印件、相關醫生的個人從醫資質;4、「新氧網」廣告費用交易明細、店堂廣告費用明細。
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的採納情況及理由: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
當事人在「新氧網」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葯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的規定;當事人在「新氧網」和店堂內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所指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虛假廣告及未經審查的醫療廣告,責令當事人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處在互聯網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費用兩倍罰款1496元。2、處在互聯網發布虛假廣告費用四倍罰款2992元。3、處在店堂內發布虛假廣告費用四倍罰款41200元。罰款合計45688元。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