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農商行驚爆兩起貸款受賄案 行長夥同江西通盈董事長受賄2340萬
和訊網消息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布兩起關於新余市農村商業銀行受賄案刑事判決書。判決顯示,新余農商行業務拓展部經理李硯春,為新余城投公司、新余新天公司、新餘慶豐公司等在貸款、融資方面提供便利,共計受賄1016萬元。
另外一起案件則是,江西通盈董事長萬斌夥同新余農商行行長聞某,利用聞某職務便利,幫助豐城同創實業公司、幫助九江中盛地產在貸款方面謀取利益,二人共收受賄賂共計2340萬元。
經法院查明,2011年1月27日,李硯春被聘任為新余市農村合作銀行(後改製為新余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部總經理,其在任職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在貸款、融資等方面為新余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公司、新余市新天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新余市慶豐工貿有限公司等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016萬元。
其中,2012年10月份,新余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公司(下稱「新余城投公司」)以茶山新城安置項目向新余某銀行申請貸款人民幣3億元,此事由李硯春具體負責,新余城投公司董事長艾某向李硯春承諾貸款到位後會支付一筆手續費給相關辦事人員。
李硯春考慮到新余農商銀行貸款規模有限,只能通過結構化融資來完成貸款,為此,李硯春通過朋友找到漢口銀行金融市場部原總經理助理童某1,以單一信託的方式完成該筆貸款。
按照事先約定,江西通盈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萬斌委託其弟弟萬某,由萬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西建雲投資管理公司(下稱「建雲公司」)向新余城投公司以財務顧問費的名義收取了人民幣900萬元好處費。
萬斌在扣除自己實得人民幣235萬元後,餘款人民幣665萬元由萬某以建雲公司名義與武漢市香聚船山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另案處理)簽訂居間合同後轉入該公司,李某按照童某1吩咐將人民幣665萬元全部用於購買國窖1573系列理財產品,李硯春和童某1約定到期後,李硯春可分得價值人民幣200萬元的瀘州老窖1573酒。
2013年9月5日、2014年12月26日,李某分兩次將購買的人民幣665萬元理財產品全部實物行權,行權所獲得的瀘州老窖1573酒李某私自出售,得款人民幣200餘萬元佔為己有。
另查明,2016年5月12日,李硯春主動到市紀委接受調查,如實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並上繳了違法所得,同時檢舉了他人受賄的犯罪線索,並查證屬實。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人李硯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二、追繳被告人李硯春等人共同贓款人民幣九百萬元上繳國庫;三、追繳被告人李硯春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四十六萬元上繳國庫。
判決後,李硯春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錯誤,應予糾正。最終,二審判決:
一、維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2016)贛0502刑初445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追繳上訴人李硯春等人共同贓款人民幣九百萬元上繳國庫。
二、撤銷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2016)贛0502刑初445號刑事判決的第一、三項,即上訴人李硯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追繳上訴人李硯春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四十六萬元上繳國庫。
三、上訴人李硯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四、追繳上訴人李硯春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一十六萬元上繳國庫。
而本案另一涉案人員江西通盈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萬斌因為協助轉移資金人民幣900萬元,構成洗錢罪。
另外,和訊網發現,萬斌還捲入新余農商行另外一起涉資2340萬的受賄案件。
根據判決書,江西通盈董事長萬斌夥同新余市農商銀行行長聞某,利用聞某職務之便,分別幫助豐城同創實業有限公司拿下2億元貸款,幫助九江中盛地產集團拿下1.5億元貸款。事後,共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2340萬元。
被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人萬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罰金人民幣45萬元。二、追繳被告人萬斌等人贓款人民幣2575萬元上繳國庫。
宣判後,萬斌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萬斌在與聞某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並在二審審理期間真誠認罪悔罪,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決:
一、維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2016)贛0502刑初465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中對被告人萬斌判處洗錢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判處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項,即被告人萬斌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追繳被告人萬斌等人贓款人民幣2575萬元上繳國庫。
二、撤銷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2016)贛0502刑初465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中對被告人萬斌判處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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