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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墜樓死亡,公司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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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的把握

案例回放:中國農業銀行某女性經理結婚當天獨自一人在單位會議室休息區域墜亡,後公安部門介入調查,認定死者屬於高空墜亡,排除他殺。後用人單位向人保局申請了工傷認定。人保局受理並調查後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理由是相關證據顯示,有證人證明死者死亡前精神狀態不穩定,且死者墜亡的休息室冰箱門被掰壞,屏風倒在地上,不像是死者家屬所稱系因窗戶過緊所以死者腳踩在按摩椅上開窗戶而因慣性墜亡,故認定死者墜亡並非工作原因。後死者家屬對人保局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人保局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法院經審理,認為人保局所作出的決定合法、適當,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爭議分析:本案中,爭議點主要在於工作原因的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見,我國的工傷認定采「三要素」,即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來認定是否屬於工傷。而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實務中,許多案例即使不發生在通常認為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但只要是工作原因,同樣也可能被認定為工傷。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在工傷認定中可以視為是用以推定是否屬於工作原因的主要參考因素。

「工作原因」主要強調工作內容與傷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而因果關係有以下幾種理論:一、條件說,即只要存在「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這種條件關係,就認為具有因果關係。二、相當因果關係說,是指根據一般人社會生活中的經驗,在通常情況下,工作行為發生事故傷害被認為是相當的場合,就認定工作行為與該事故傷害具有因果關係。三、重要條件理論說,是指對發生事故傷害的各個原因進行具體分析之後只有存在與企業因素有關的重要條件,才能據此認定工傷。其中,條件說對於勞動者的保護力度最大,對工作原因的界定範圍也最廣,故出於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立法目的,實務中通常采條件說進行工傷認定。

但通過本案可以發現,並非所有在工作時間內受的傷害都會被認定為是因工作原因而致,還需要綜合考慮是否有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態,以及是否真正為提供勞務工作而受到傷害。死者墜亡原因經調查既不屬於常規工作內容,也不是為了提供勞務工作而開展的,且存在系自殺的可能性,故不予認定為工作原因導致事故傷害。即使是採用前述所說的條件說判斷,也難以認為其死亡結果與工作內容存在因果關係,因為即使不在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中,若死者存在故意或過失,依然會發生墜亡的結果,故不予認定為工傷。

所以,在對待工傷認定案件時,一定要把握好工作任務與傷害結果的因果關係來認定是否屬於工作原因,不能一味的認為只要與工作有或多或少的聯繫的活動都可以認為是因工作遭受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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