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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結黨營私,清帝都想了哪些辦法?

原標題:為了防止結黨營私,清帝都想了哪些辦法?


自古以來各代王朝,官僚主義、宗派主義、借同鄉、親、故關係拉幫結派,裙帶觀念等行為屢見不鮮。因此,為避免發生吏治腐敗危及政權統治,歷朝統治者除了改進官吏的選拔制度之外,逐步地在任用官吏時實行了迴避制度。中國歷史上官吏任用的迴避制度,產生於兩漢時期,成熟於唐宋時期,清朝統治者總結歷代迴避制度的經驗與教訓,建立起了一套相當完備的迴避制度。


清朝任用官吏迴避制度相當完備,可以分為三個方面內容:親族迴避制度、特殊機構迴避制度、地域迴避制度。


親族迴避制度一方面是指同一機構內有上下隸屬關係的親屬需要迴避。另一方也指親屬之間雖無職務上的隸屬關係,但不便於執行職務,比如說親屬在職務上負責監察責任等也需要進行迴避。其迴避的範圍首先是宗親迴避,其次是姻親,再者是師生、官幕等關係均需迴避。


特殊機構迴避制度,是對軍機處、督察院、刑部、戶部等一些特殊機構及某些特定人員或特定職務的特別迴避制度。清朝對此做了細緻的規定。比如說京官三品以上,地方總督、巡撫以上高官子弟不得任御史和軍機章京等職。道員以上子弟,皆迴避在軍機處任職等多項規定。


地域迴避制度,亦稱籍貫迴避,指官員們不得在本籍或與本籍接壤地區任職為官。除了本籍、鄰籍迴避之外,清朝還規定了對寄籍、祖籍、商籍的迴避辦法。清朝對地區迴避的規定十分嚴格詳細,但是有三種情況可以免於迴避。一是便養親老,二是優禮老臣,三是恩寵勛臣。

從迴避制度內容看,其原則主要是以官卑者避官高者,以後任者避前任者。清朝實行的迴避制度看似是滿漢一體,不存在滿漢之分,但其主要限制的還是漢人,防範漢官亂政。清朝的官員任職迴避制度,有力地預防了朋黨之爭,對澄清吏治、緩和矛盾也有重要作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割據勢力、清除了封建社會官場滋生腐敗的條件,具有防微杜漸的作用。當然迴避制度不是整頓吏治的根本辦法,有其自身的歷史局限性,但在維護中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發揮了重要作用。


小編 :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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