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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學榮:孫中山為什麼在美國坐牢

今天再給大夥講一件鮮為人知的往事:孫中山曾經在美國坐牢。

為什麼呢?因為入境問題,孫中山被當時的舊金山移民局關押到拘留所裡面,關押了22天之久。

移民局為什麼要關押孫中山?這要從孫中山的出生和國籍講起。

1866年11月12日,孫中山出生在廣東省香山縣(今中山市)翠亨村,屬香山縣戶籍。清政府沿襲了明朝的保甲制度,孫中山在香山縣翠亨村留有戶籍記錄。

儘管孫中山在海外多次對人宣稱他出生在夏威夷,然而這是不符合事實的,孫中山出生在廣東省香山縣,他是大清帝國一個地地道道的國民。

1895年,孫中山參與組織第一次廣州起義,事敗流亡日本。說到這裡,我們有必要指出一點:孫中山在出境流亡之前,並沒有特地回到香山縣註銷戶籍,而且清政府也不允許孫中山註銷戶籍,因為孫中山是朝廷欽定的要犯。

總之孫中山雖然流亡海外,但他並沒有喪失大清帝國國民的戶籍身份。這一點是相當清楚的。

1896年6月,孫中山以大清帝國國民的身份,入境美國舊金山(San Francisco),後又離開美國,繼續流亡他國。

1904年3月14日,孫中山花錢找人「宣誓作證」,辦了一張《夏威夷出生證明》,而眾所周知,孫中山出生於廣東省香山縣翠亨村,是大清帝國的國民,他為什麼要辦《夏威夷出生證明》呢?因為他要入境美國,聯絡華人,開展革命活動。當時舊金山是整個美國地區華人最集中的地方,而且當地的華人不但有錢,還講廣東話,孫中山去舊金山,能籌到錢,籌到錢,才能鬧革命。

可是,當時由於美國排華政策的原因,華人入境美國不順利,當時的華人很流行這種入境辦法:搞一張假的《夏威夷出生證明》,就可以順利入境美國(當時夏威夷已經是美國屬地),孫中山當時也沒有別的辦法,要入境美國,他只能隨大流。

1904年4月6日,孫中山手持這份《夏威夷出生證明》,從美國舊金山登陸,並向舊金山移民局提交了這份《夏威夷出生證明》,證明自己有入境資格,以及有權取得美國公民身份。

孫中山被舊金山移民局關押的檔案照

舊金山移民局審查了孫中山的入境記錄之後,發現孫中山曾經在1896年,以大清帝國國民的身份入境美國,於是,移民局立馬將孫中山拘留了起來。

1904年4月16日,舊金山移民局作出了拒絕孫中山入境的決定。

移民局做出這個決定的理由是:孫中山曾經在1896年,以大清帝國國民身份入境美國舊金山,這個舉動視為孫中山放棄了可以成為美國公民的資格。

換言之,美國移民局的官員並不具備慧眼,他們沒能識破《夏威夷出生證明》的真偽,移民局官員為什麼看不出《夏威夷出生證明》的真假呢?因為美國人辦事是死腦筋,只要有人宣誓作證,他就推定你是誠實的,當時孫中山所辦的《夏威夷出生證明》,其實就是找了幾個當地人宣誓一下,說我親眼看見孫中山出生在夏威夷,這就是所謂的出生地證明了。

然而,天下不誠實的人很多。

儘管移民局未能甄別出生地證明的真偽,可是移民局查到了記錄:孫中山於8年前曾經以大清帝國國民的身份入境舊金山,換句話說,舊金山移民局認為:你孫中山雖然有夏威夷出生地的證明,但是你曾經入籍大清帝國,你已經是大清帝國的國民,這就視為你已經放棄了你申請成為美國公民的資格。

說的更明白一點:你孫中山不具備申請美國人身份的資格,屬於非法入境,我們要關押你。

在孫中山被關在舊金山移民局的拘留所期間,孫中山收買了一個報童、幫他送信出去、向美國的華人社團求救。

接到孫中山的求救信件之後,美國華裔報人伍盤照和華人社團致公堂,對孫中山組織了營救。

當然,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這裡所說的「營救」,當然不是賄賂移民局官員的意思,更不是指「劫獄」的意思,而是請律師。

美國華人社團,為孫中山聘請了律師。

1904年4月26日,位於華盛頓的律師事務所Ralston & Siddons代理孫中山,向美國當局提起了上訴。

1904年4月28日,令人十分意外的是:美國「商務及勞工部」(又稱工商部)作出了這樣的一個複議決定:准許孫中山入境美國。

美國「商務及勞工部」做出這個複議決定的理由是:因為在1896年的時候,夏威夷還不是美國的國土,1896年孫中山以大清帝國國民身份入境美國的事實,並不能抵消孫中山出生在夏威夷的這個事實,所以1900年4月30日生效的「美國移民新法案」,自動賦予了孫中山入境權。

就這樣,孫中山打贏了這場移民官司,結束了拘留,重獲自由,並取得了美國的居留權。

從此,孫中山取得了美國護照。

值得注意的是:孫中山此時所取得的美國護照是一份「美國夏威夷護照」,又稱「疆省護照」,它和美國本土公民所持有的正規美國護照有所區別。

孫中山於1904年4月28日取得美國入境權,並申領了美國疆省護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與此同時,孫中山並沒有喪失他的大清帝國國民戶籍身份。也就是說,在這段時間裡,孫中山仍舊還是大清帝國國民。

1908年11月,孫中山在泰國期間,訪問美國駐泰國公使館,並面見了美國公使漢密爾頓·金(Minister Hamilton King)。在會面期間,孫中山要求美國政府給他頒發一本「美國本土護照」,不同於「美國夏威夷護照」。漢密爾頓·金公使立即向美國國務院拍發了報告並請示。

1909年3月11日,美國國務院向漢密爾頓·金公使下發了這樣的決定:孫中山沒有資格登記為美國公民、或申請美國護照,理由如下:美國公民享有權利,但也有責任和義務,他(指孫中山)非但沒有盡美國公民的義務,反而是全力投入大清帝國的政治運動,尤有甚者,他是鼓動反(清)政府的領袖,而本政府和那個(清)政府有友好關係。

可見,美國政府不願承認孫中山是美國公民,也不願為其續發護照,因此,坊間流傳的「孫中山是美國公民」的說法是不符合事實的,而退一步而言,就算孫中山是美國公民,那也沒有太大意義,因為孫中山是大清帝國的國民,他從未註銷過自己的大清國籍,換句話說,即使孫中山美國公民的身份曾經成立,這個事實也不能對抗他擁有大清國籍的那個事實。

說得更清楚一些,孫中山在法律上,是中國人,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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