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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標準,你必須知曉!

第一條【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居住房屋的窗戶和陽台不得安裝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金屬柵欄等障礙物;

(二)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且僅設有一部疏散樓梯的多層居民自建房,應當在各個居室至少設置一部逃生軟梯,並在各層外窗對應處設置啟用裝置。如不具備設置逃生軟梯條件的居室應當設置逃生繩;

(三)三層及三層以上的多層居民自建房的疏散樓梯不得採用木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室內金屬梯。

第二條【消防逃生通道的管理與維護】

出租房屋的疏散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口等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安全技術標準中住宅的要求,並保持暢通。

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佔用、堵塞、封閉居住房屋所在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設置影響滅火救援或者逃生疏散的障礙物。

第三條【消防設施的配備與維護】

出租人為每一承租戶配備口罩、報警哨、手電筒等設施,並按照每一承租戶不少於1具的標準配置滅火器,滅火器應當選用3公斤以上的磷酸銨鹽(ABC)乾粉滅火器或相應量的滅火器,三層以上住戶應當配備自救呼吸器。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居住房屋所在建築的消防設施、群租房內應設有的消防水管(帶)以及報警警鈴,不得遮擋居住房屋所在建築的室內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

第四條【燃氣、電氣安全】

不得擅自拆除燃氣設施,不得使用沒有二維碼的液化氣鋼瓶,一經發現立即沒收,不私拉電線、超負荷用電或者實施其他危害用電安全的行為。群租房的電器線路板需重視。

第五條【電動車充電】

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充電,不得在居住房屋內充電。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

第六條【居室的定義和限定性規定】

出租人應當按照幢、層、套、間為單位出租房屋,按照原始設計為居住房間的卧室(以下統稱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

餐廳、客廳、廚房、衛生間、陽台、車庫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用作居室使用。

未設置窗戶的房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七條【居室使用面積和使用人數限制】

有窗戶且符合安全出租條件的房間用作居住使用的,每個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四平方米、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兩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

第八條【出租房屋居住及安全要求】

鼓勵出租人按照標準安裝獨立式或聯網式火災報警裝置。

出租居住房屋供他人集中居住,一套出租房屋內出租居室達到十間以上的,或者實際居住十人以上的,視為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出租人視為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安裝監控、火災報警、燃氣報警等設備。

第九條【不得作為居住房屋的情形】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三)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四)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沒有以房屋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擅自將房屋內原有房間分隔的;

(六)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未採用實體磚牆分隔的。

第十條【出租屋應當張貼相關告知內容】

(一)保證居住房屋具備基本居住條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房屋使用等安全要求。房屋最多能容納的承租人數、平面布局圖等事項應當張貼上牆;

(二)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和未成年人單獨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告知並督促其及時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四)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五)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以房屋出租名義,按日、時提供住宿服務。

第十一條【承租人義務】

(一)留宿他人居住超過七天、增加實際居住人的,應當徵得出租人的同意;

(二)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轉租承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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