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蘄春兩兄弟醉倒草叢,被狩獵隊員當成獵物擊斃」該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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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1、2017年1月12日晚上9點半左右,湖北蘄春大同鎮葛山村村民周某生、周某江、周某華三人,經過獅子鎮東山村路段的 時候,周某生因為飲酒過多站立不穩,不小心滑入山溝,其他兩人本來想拉他,結果也不小心滑入山溝中。
2、三人努力想要爬出山溝,在附近進行狩獵的狩獵隊員左某、汪某等人,見草叢中有動靜,誤以為是獵物。其中,左某持單管獵槍向草叢中開槍,擊中周某生、周某江,造成二人死亡。
首先,不知道這個狩獵隊是誰成立的,是在當地政府的承認下成立的,還是默許下成立的,亦或者根本就是私人成立的。
反正說政府讓成立狩獵隊,我是100個不相信,現在人那裡還窮的要靠打獵為生啊,即使真的生活不下去了,也可以申請貧困補助。
我有理由相信,這個所謂的狩獵隊,就是這些狩獵隊的成員私自成立的,根本不合規矩也不合法,成員不知道通過什麼方法弄到的槍支。
我認為該案中左某應該判處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以及過失殺人罪;左某應該判處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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