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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峰竹木業」眾籌項目宣判,原始會被判賠償一萬八千元

近日, 股權眾籌平台原始會項目「巨峰竹木業」投資者起訴原始會和網信眾籌的案件宣判結果公布,被告北京原始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判賠償原告陳英軒損失一萬八千元。

2015年7月,原始會投資公司在其股權眾籌平台上(網址為www.yuanshihui.com,即原始會平台)發布江西巨峰竹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峰竹木業公司)擬出讓4%股權、融資600萬元的信息。

據項目介紹描述,該公司擁有總部位於國家自然森林保護區宜黃縣生態工業園內的經營森林資源面積達12萬畝(4萬畝竹林、8萬畝杉木及其他林地);2013年企業銷售收入8068萬,2014年企業銷售收入8439萬,2015年企業銷售收入將達到16000萬;該公司將於2016年2月完成掛牌上市。

原始會平台聲明有專業審核團隊和風控團隊已對上述項目進行了實質性風控與審核,但融資成功後,2015年12月,陳英軒發現巨峰竹木業公司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陳英軒的投資款全部損失。

投資者認為,原始會發布巨峰竹木業公司融資信息時作出如下宣傳:該公司擁有總部位於國家自然森林保護區,公司將與2016年2月完成新三板掛牌。巨峰竹木業在2013年、2014年銷售收入均超8000萬,並預計2015年年銷售收入將達到16000萬。對此,原始會平台聲明有專業風控和審核團隊對此項目進行了實質性的風控與審核。這些與投資者後來發現的項目方實際情況有極大出入。

而原始會方面則認為,第一,原始會投資公司作為融資居間服務提供者,已經依照平台公示的規則對巨峰竹木業公司的商業計劃書進行了書面審查,履行了居間合同義務,且僅向巨峰竹木業公司收取了居間服務費。

第二,原告作為投資者具備一定的投融資經驗,對股權投資的風險有充分的認知。平台在會員註冊環節和網站上的《用戶註冊服務協議》、《風險提示書》中充分提示了股權投資的風險、業務模式、信息披露的邊界等,平台明確表示對項目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不進行擔保,亦不承諾回報率和保證本金收益等。

第三,原始會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系2015年12月首次公布,晚於涉訴項目的融資期間。巨峰竹木業公司在融資期間未如實披露涉訴信息,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領投方應承擔次要責任。

網信眾籌公司則稱,網信眾籌公司未參與涉案項目,不從事股權眾籌業務,其與陳英軒之間不存在居間合同關係。同時,網信眾籌公司未設立江蘇分公司,劉敏是金楓創投公司的員工。網信眾籌公司與金楓創投公司雖然存在戰略合作協議關係,但雙方明確約定,戰略合作方不得引用網信眾籌公司的名義進行投融資宣傳活動。

這場爭論焦點界定股權眾籌平台的居間義務,陳英軒與原始會投資公司之間的居間合同關係,與一般居間合同有所不同,股權眾籌作為一種融資模式,具有金融活動的特點,股權眾籌平台具有金融媒介的屬性。我國尚未出台專門針對眾籌融資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

法院認為,原始會投資公司在項目審查、風險提示、保持中立等三個方面存在違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來說,巨峰竹木業公司融資成功後不久即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原始會投資公司未盡到融資項目審查義務。

從風險提示方面看,可以認定原始會投資公司沒有通過足以引起投資人注意的特別方式告知交易模式和相應風險,未盡到風險提示義務。

從撮合交易過程看,股權眾籌平台應保持居間方的中立性,不應向投資人傳遞一切可能對投資決策產生傾向性影響的信息。原始會投資公司是網信眾籌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領投人金楓創投公司與網信眾籌公司存在協議關係,且曾以「眾籌網江蘇站」名義經營,上述事實足以對投資人的決策產生傾向性的影響,可以認定原始會投資公司違反了居間方的中立性。

同時法院也指出,陳英軒在投資巨峰竹木業公司之前,沒有要求平台或融資企業披露林權有關信息,未對融資企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對其損失承擔部分責任。

網信眾籌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認為陳英軒要求網信眾籌公司賠償損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始會投資公司是網信眾籌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網信眾籌公司未在江蘇設立分公司,網信眾籌與投資者不存在居間關係。

最終,法院判決原始會投資公司向陳英軒賠償18000元。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於陳英軒而言,雖然其基於不同法律關係享有多個訴權,但其通過不同的法律關係獲得的全部賠償金額應以實際損失為限。原始會投資公司向其作出賠償後,陳英軒不得再就該部分損失向其他主體追索。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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