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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平民如此命賤刑法是如何處罰人販子的?以宋朝為例沒機會再犯

現如今,我們時常會從新聞中看到拐賣兒童的事件,由此也誕生了許多尋找孩子的父母,這樣的事件不在少數,每每看到這樣的新聞總是讓人感到痛心,失去親人是多麼沉痛的打擊,這般痛苦不是每個人都能體會的。鑒於此類事件的多發性與嚴重性,法律對於那些不法分子也判處重罪,嚴重者將會被判處死刑。

其實,販賣人口早在先秦時期就是一種營生方式了,那時候我國有一種「奴婢賤口」的制度,意思就是說那些身為奴婢的婦女兒童就像是主人的財產一樣,可以隨意變賣,這樣的制度沿襲到了宋代才被廢除,從宋代開始,隨意販賣人口就是一件違法的事情了。

宋代的法律《宋刑》明確對隨意販賣人口一事做出了條規:凡是將兒童當成奴婢去賣的,被判處絞刑;若是將小孩販賣去當童工的,被流放三千里之外;將小孩賣到普通人家當子孫的,判處徒刑三年;最嚴重的就是對被販賣者造成了人身傷害的人,絕對跑不掉,肯定死刑的。

雖說法律上明確作出遏制隨意販賣人口的條規,但是不排除有些根本沒把法律放在眼中的不法分子,以致於社會上隨意販賣人口依舊是常態,比如說,當時在福建地區有一個「生口牙人」的說法,這個說法就誕生於當時的嚴重販賣人口的社會風氣下,所謂的「生口牙人」,就是指牙人(即人販子)用小財小物去引誘兒童和婦女,謊稱將他們招聘到富人家庭去當妻子或養子,就這樣將婦女兒童引上鉤就販賣出去以此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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