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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針對商業秘密給予權利人私法救濟的相對面,就是強制侵害人承擔違反商業倫理獲取信息的法律責任。打擊違反商業道德的不正當行為的立法目的,不是經濟法宏觀調控的管理職能,也不單純是為了鼓勵創新。法律保護商業秘密是為了達到兩個同等重要的目標:一個是維護市場秩序,另一個是鼓勵創新。除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之外,沒有一個部分法更適合完成這樣的雙目標。由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這樣的雙重職能,所以法律工作者常會發現反法線條比較粗,不如專門法細膩。例如:在其他知識產權專門法能解決的事,優先適用知識產權法;經濟法、行政法、刑法有明文規定的場合,應當優先適用這些專門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只管也只應管那些商事領域沒法可依但又不得不管的噁心人、沒法可依但不得不管的噁心事。由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能給商業秘密提供相對較弱的保護,所以權利人在保護商業秘密時,還應拓寬視野,從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甚至專利法等中尋找保護商業秘密的資源,為權利人提供救濟,強制不法之徒承擔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對商業秘密保護力度最大的法律資源就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根據《刑法》的規定,針對侵害商業秘密的罪行,權利人既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也可以由權利人提起直接向有管轄區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公訴案件

(1)罪名與刑罰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根據上述規定,以刑法規定的不正當手段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承擔七年以下刑事責任,做出該等犯罪行為的侵害人涉及的罪名是侵害商業秘密罪。

(2)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第七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該條規定,重大損失的標準是50萬元,對應的刑期是3年以下;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規定的「特別嚴重後果」,對應的刑期是3-7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規定》(2001)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該條規定,除了給權利人造成50萬元以上可以量化的經濟損失之外,如果造成權利人破產,或者類似50萬元損失或破產的其他嚴重後果,也可以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

(3)損失鑒定

侵犯商業秘密罪認定中關於重大損失的計算,可以採用如下方法:

a.以商業秘密被侵害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作為損失額度。實際損失的認定應考慮下列因素:致使產品銷售量減少、價格降低造成的利潤損失、致使權利人遭受技術及信息轉讓方面的損失、商業保密成商業秘密的研發成本等。計算實際損失比較困難時,以權利人使用時依通常情形預期可得之利益,減去商業秘密被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作為損失額。

b.在前款計算方式難以計算時,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的利益作為損失額。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權利人損失額。

2.自訴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2012)第一條第二款第7項規定:「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可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自訴的案件中包括侵犯知識產權案。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和檢察機關不追究侵害人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也可以去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3.單位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該條規定,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罪的,無論在公訴案件還是在自訴案件中,權利人既可以追究具有直接責任的自然人之刑事責任,也可以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

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複》(2013)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據此,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其中,判決前已經發還被害人的財產,應當註明。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於審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16)第十二條:「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能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知識產權表現為智力成果,系一種無形財產。侵犯知識產權罪中既不涉及人身權利受侵犯,也不存在有形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的情形。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被害人不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2008)

第一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包括:人身權受到犯罪行為侵犯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行為毀壞遭受的物質損失。對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造成的物質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侵害商業秘密不會造成權利人有形財產的損毀,所以侵害商業秘密罪案不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人侵害權利人商業秘密獲得的不法收入,應由司法機關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權利人。

二、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經營者侵害他人商業秘密尚不構成犯罪的,主管的行政機關可以對其處以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停止侵害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

2.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根據上述規定,在行為人通過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獲取競爭利益且在申請行政許可過程中,如果行政許可事項涉及被侵害的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權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駁回侵害人的行政許可申請,或要求其改正不法的侵權行為。

3.撤銷資格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如侵害人因侵害他人商業秘密從而具備獲得行政許可的資格或條件的,在其獲得行政許可後,權利人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投訴,申請撤銷其對侵害人的行政許可。

三、民事責任

1.賠償損失

《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第十七條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由此可見,侵害商業秘密的賠償原則和賠償標準,與商標規定的侵害商標權的賠償原則和賠償標準幾乎完全相同。

2.保守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判決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時,停止侵害的時間一般持續到該項商業秘密已為公眾知悉時為止。依據前款規定判決停止侵害的時間如果明顯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護權利人該項商業秘密競爭優勢的情況下,判決侵權人在一定期限或者範圍內停止使用該項商業秘密。」

由此可見,在侵害人違反保密規定,獲取並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中信息,但尚未銷售產品或服務、尚未對外披露商業秘密時,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保守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停止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

四、其他責任

1.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返還商業秘密所有人

在上訴人天津碎易得環保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碎易得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碎得機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碎得公司)及原審第三人楊海龍、王虎成、賈雲鵬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津民終98號)中,天津碎易得公司利用其公司股東楊海龍、賈雲鵬等原在碎得公司擔任技術人員職務身份,能夠接觸到碎得公司「單柱塞泵SPPs35」產品的客觀條件,在楊海龍、賈雲鵬等離開碎得公司2至3個月後,即以天津碎易得公司為申請人,將碎得公司已經完成的「單柱塞泵SPPs35」產品申請專利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獲取他人發明創造成果的行為,在天津碎易得公司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單柱塞泵SPPs35」產品中體現的技術成果權歸屬於案外人的情況下,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歸碎得公司所有。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離職員工竊取原單位的技術秘密將其申請專利的,該技術秘密對應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應歸技術秘密的權利人所有。

2.准入壁壘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由此可見,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責任人,可能因其不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或前三年內因侵害他人商業秘密受到行政處罰而喪失參與政府採購項目招投標的機會。

五、結論

1.侵害商業秘密給他人造成50萬元以上或與之程度相當的重大損失時,從事加害行為的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均可被追究刑事責任;權利人還可以針對侵害人直接提起刑事自訴;但是侵害商業秘密罪不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侵害他人商業秘密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被主管的行政機關處以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主管的行政機關還可責令侵害人停止違法行為。

3.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法定賠償最高額為300萬元;法院還可判令侵害人停止侵權行為。

4.竊取他人商業秘密申請專利的,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應返還商業秘密所有人。

5.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由於違反商業道德,侵害人可在特定的市場被限制准入或被提高准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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