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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男子乘坐「黑車」出事故 自己要承擔部分責任

近日,旬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為乘坐「黑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乘客選擇乘坐「黑車」發生事故,自身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2017年10月29日下午,吳某(乘客)在旬邑縣太村鎮趙村村口等公交車準備前往彬縣,馬某(黑車司機)駕駛小轎車途徑此處,兩人商量好車費後,馬某便拉著吳某往彬縣駛去。車行至彬縣果汁廠路段時,與胡某駕駛的三輪車相撞,造成吳某和車內其他乘客均不同程度受傷。事故發生後,吳某傷情嚴重被送往醫院急救。而本次事故經交警隊事故責任認定,三輪車司機胡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馬某、吳某及車內其他乘客無責任。吳某住院21天,被診斷為:劍突裂紋骨折;軟組織受傷;外傷性頭痛等,共花費醫療費用7000餘元。事後,雙方未達成賠償調解協議,吳某便將馬某以客運合同糾紛起訴至法院,要求馬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4900元。

法庭上馬某辯稱其駕駛的車輛屬於私家車而非營運車輛,只是好心讓原告吳某搭順車,並非形成客運合同,屬好意實惠行為,並且此次事故是由肇事司機胡某負全部責任,被告馬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車輛無營運資格,原告選擇乘坐非營運車輛,其存在一定過錯,故應適當減輕被告馬某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被告馬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吳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291.19元的80%,即1063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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