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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歲農婦阻撓自留地轉讓後拿賠償,被判敲詐入獄,8年申訴獲無罪

每日人物王千一報道

在被定罪為敲詐勒索8年後,72歲的廣東省惠州市農婦曾秀珍終申訴成功。6月11日,廣東高院向曾秀珍送達了再審判決書,法院認為曾秀珍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撤銷了原審判決,改判無罪。

中間為曾秀珍。上游新聞圖

6月12日,曾秀珍的辯護律師葛永喜告訴每日人物,在上訴過程中及申訴成功後,曾秀珍因年事已高,情緒始終不穩定,目前尚未提出申請國家賠償的要求。

據律師提供的再審判決書顯示,2006年3月,曾秀珍所在的惠州市惠陽區秋長街辦事處維布村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該村約3200平方米的土地,以出租或出賣的形式出讓開發。曾秀珍的兒子代表其家庭領取了6200元的補償款,將自家的自留地轉讓給李某、何某等5人。

2007年3月,李某及何某等人開始動工建房時,遭到曾秀珍阻撓,她以該地建房沒有相關手續等原因多次上訪。2007年10月,何某、李某等人為平息此事,分兩次以「果樹賠償款」的名義給了曾秀珍人民幣15萬元。

2010年6月10日,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曾秀珍有期徒刑四年。曾秀珍不服提出上訴,2010年8月12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曾秀珍因獲減刑於2012年12月5日提前釋放。出獄後,曾秀珍不斷申訴,廣東高院於2016年9月28日決定對曾秀珍敲詐勒索案進行再審。

辯護律師葛永喜告訴每日人物,曾秀珍認為自己的上訪行為並不是要挾,「老人沒有太多文化,在上訪時應該並沒有想到自己會因此被判刑。在獄中吃了一些苦,再加上年紀大了,因此在二審之後再次申請上訴時表現的很急躁。」

葛永喜認為,該案件的案情並不複雜,因為被告人在本案件中的被質疑構成勒索的行為,如控告、上訪等,都屬於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她家中的田地被徵用,獲得賠償是正常的維權行為,果樹有多少棵、田地有多少畝,要求得到應有賠償不屬於勒索和敲詐。」

2018年3月28日,該案在廣東高院再審開庭。

再審判決書顯示,經綜合評判,曾秀珍主觀上不具備敲詐勒索罪所佔有的主觀目的。曾秀珍的舉報是正當的維權行為,由於涉案土地被無限期轉讓,造成了曾秀珍的預期利益損失,且被轉讓土地中有一塊是曾秀珍家多年的自留地,曾秀珍認為李漢文等人以轉讓之名取得涉案土地是非法佔有,其上訪行為的目的在於阻止本案之土地轉讓而非經濟賠償。曾秀珍未主動索要補償款,同時,不能認定曾秀珍獲取的補償款超出其合法權益範疇,因涉案土地的預期收益無法估計,曾秀珍為老年婦女,受教育程度低,不能準確估算補償款金額,不能認定其有非法佔有他人利益的目的。

判決書還顯示,曾秀珍的行為不屬於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或要挾行為。曾秀珍揚言將何某、李某、黃某先人的金鋥放在建房工地處的證據不足,即使曾秀珍曾經說過此類話語,仍不能對何某等人造成精神強制。同時,曾秀珍舉報的內容與其權利主張有內在聯繫,因此不能給予否定性評價,不能認定為威脅行為。

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曾秀珍的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判決原審被告人曾秀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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