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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不可打破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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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年前,我和中遠集團的張建華先生閑聊,曾經有一個認知:中國高管人員中的女性角色,特別有意思,很值得琢磨。但後來進一步和學術界同仁進行討論之後,我放棄了該項研究,儘管我已經有了一個草稿。為什麼呢?因為這裡面涉及到性別的問題,可能會有性別歧視的嫌疑。在中國的學術研究中,這不是件太大的事,但在國際學術界,這也許會觸碰學術倫理的底線。

這是我第一次對學術倫理問題產生清晰認識。楊斌教授說,這篇文章最早的發端,也有類似的故事。

在今天轉發的這篇文章中,楊斌教授和姜鵬教授全面深入地討論了學術倫理的問題,非常有價值。兩位作者都是我的同事,楊斌教授的研究範圍之一就是商業倫理,姜鵬教授則是法律問題的專家。在中國目前學術界各種抄襲不斷被曝光的大背景下,這個研究格外有啟示、有意義。

楊斌教授還有一個身份,是清華大學的副校長,我覺得這又格外有意味。

——寧向東

一位研究人員在熱帶雨林採集鳥類標本時,意外發現並捕獲了一隻人們原本以為數十年前即已滅絕了的鳥類。他應當僅僅拍照進而將其放歸自然,還是把它製成標本,帶回自己供職的大學作為藏品?

利用計算機技術,讓諸如醫科學生在虛擬情境中進行一些本該在真實情境下進行的實驗研究,以減少對試驗對象的倚賴,但卻同時可能降低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要求。該這樣做嗎?

主持某個研究項目的大學教授,同時也是資助該項目的公司的股東,他是否應該在發表相關研究成果時對此事加以披露?研究完成後,資助方希望能將研究成果推遲半年乃至三年時間再發表,以保護成果對該公司的經濟價值,這樣做合適嗎?

在簽署了保密協議的情況下,如果研究人員發現資助方提供的用於臨床試驗的藥物存在嚴重的副作用,是應該保持沉默?退出項目?還是將其公之於眾?

科學家以研究名義殺死這種罕見鳥雀,引起爭議。(圖片來源:美國自然歷史博物館)

顯然,科學研究中潛藏著諸多利益、原則上的衝突,絕非只是人對靜止的物的觀測與解讀那麼簡單。面向不確定的未知領域的研究,極可能會牽涉到特定、不特定個體人,甚或群體的人,乃至整個人類的利益。

因此科學研究不應只有「科學」一個指針或判別標準,還應該從倫理(科研的道義責任)的維度,對該研究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進行嚴肅、認真的考慮。對上述衝突、利益、人的關切,正是學術倫理的應有之意。

其實不只是自然科學領域的研究,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也同樣存在著倫理之維。

比如,在對某些人群進行訪談時,要不要充分考慮受訪者的感受(如因勾起其對往事的回憶進而引起不快甚至痛苦)?是否要以及如何注意在保證研究真實性的前提下,充分保護受訪者的隱私?

01

學術倫理,一個新的邊界

科學研究,是面向未知領域展開的不懈探索,沒有止境。不過,沒有止境不等於沒有邊界。這種學術研究上的邊界既包括學術規範方面的,也有學術倫理層面的。

學術規範,主要針對的是學術論文寫作規範,引證體例,對偽造、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等行為的認定等與文風、學風有關的話題。而學術倫理則是和學術規範不同的範疇。

它不是用以管束教師和學生的行為規範,而是對於研究對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本身所產生的外部性的影響進行倫理考量、倫理評估的標準和機制。

2017年爆出的107篇論文撤稿事件就涉及學術規範問題,更確切地說屬於學術不端行為。

而更早一些時候發生的「黃金大米」事件涉及的則主要是被測試對象的知情權問題,屬於學術倫理範疇。當然,學術倫理的範圍還不只限於此。

「月宮一號」內的「生態系統」(來源:搜狐旅遊)

2017年5月,「月宮一號」實驗系統再次啟動,此次名為「月宮365」的實驗將持續一年,其間將有8名志願者分兩組進入密閉實驗艙「月宮一號」。

第一組4名志願者於2017年5月入艙,60天後,第二組4名志願者與之換班,2018年1月26日,第二組志願者結束200天的艙內生活與第一組再次換班,並由後者完成最後的105天的實驗。

據介紹,實驗期間,志願者既是實驗操作者,也是實驗對象。其需要通過系統製造再生氧氣、水和食物以支撐自己的生存需要並如實記錄自己的血壓、心率、體溫、體重等基本生理數據,以及飲食起居等生活工作情況。

該實驗可能涉及的倫理問題包括:

實驗系統的安全保障如何,長期生活在這樣密閉的環境中,是否會對被測試人員(志願者)的身心產生不利的、不可逆的後果?

為了如實記錄實驗進程與結果而採取的措施(如實時監控錄像、生理數據採集)是否會侵犯被測試人員(志願者)的隱私——測度女性被測試人員的體溫的測度會反饋其生理周期的變化。

又如,實驗的一個附帶目標是打破密閉實驗的時長紀錄,但實驗期間,若某被測試人員(志願者)家庭突發變故,是否該如實告知並允許其終止實驗出艙?

02

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實踐

對於紛繁複雜的學術倫理問題,單靠個體的努力卻必能有效應對,而需要從業者進行公開的討論,以達成共識;需要有非常具體的行為指引、先例、規則、程序等制度保證;需要有專業的機構在事前進行提醒、評估和把關。

這方面,生物醫學領域普遍設立的倫理審查委員會提供了非常好的參照。

從世界範圍來看,在生物、醫學領域普遍設有倫理審查委員會或機構倫理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通過預先審查,對相關研究(人體測試方法)所可能會給受試者造成的身心損害進行預判,並對研究者予以提示,從而盡最大可能地保障受試者的權益。

IRB制度源於美國,其起初審查的領域主要是生物醫藥和行為研究等涉及人的學科,以保護相關研究的受試者的權益。

1953年,研究者在給塔斯基吉的被試者抽血。這時青黴素已經被認定為梅毒的標準療法10年,而塔斯基吉的被試者們無人得到治療。(來源:果殼網)

事情的起因是,1932至1972年間,美國衛生部與Tuskegee大學合作開展梅毒研究(塔斯基吉梅毒研究,TuskegeeSyphilis Experiment),對數百名感染梅毒的黑人隱瞞真實情況,不提供藥物治療(當時青黴素已可以用於治療梅毒),只進行名為「自然研究」的觀察,還以免費交通和午餐,針對梅毒以外的其他疾病的免費藥物以及免費葬禮為誘餌,編造「壞血」(bad blood)疾病,欺騙受試者接受定期脊髓穿刺檢查。

據估計,到1972年11月16日官方宣布結束該研究時,最初的梅毒試驗組已有28人在試驗期間死亡。到1988年9月,已有41名受試者的妻子和19名子女呈現梅毒癥狀。

作為回應,美國國會和聯邦政府分別制定了法律和聯邦政府法規以保護受試者權益。前者包括《食品、藥品、化妝品法》和《公共衛生法》。與受試者保護相關的聯邦政府法規主要是《聯邦法規彙編》中的部分條款。

其中,第45篇第46部分由美國衛生部於1974年制定,適用於大多數由聯邦政府資助的人體試驗研究,包括了4個分部。

A分部規定了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和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兩項基本保護措施。B、C、D分部規定了對孕婦、囚犯和兒童等特殊弱勢受試者的附加保護措施。

概括而言,針對聯邦資金資助的研究中的受試者保護問題,受試者保護「通則」提出了3項基本要求:

由研究機構的倫理審查委員會對研究方案進行獨立審查

獲取受試者的知情同意

機構的政策依從性保證(federalwide assurance)

在如今的美國,各個大學和其他學術機構都根據《聯邦法規彙編》(45 CFR 46)的要求,設立了倫理審查委員會,並經美國衛生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DHHS)下屬的「受試者保護辦公室」(Officefor 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OHRP)認證,負責審批、監督本校涉及受試者(human subject)的研究項目,以實現對受試者的保護。

1997年5月16日,塔斯基吉受害者來到白宮,接受美國政府的正式道歉(來源:果殼網)

03

大學教育中的學術倫理

倫理問題是科學研究中普遍、客觀存在的。如何在研究項目論證、設計之初就對其加以有效識別,做出預案;在事中積極應對;在事後進行及時評估或補救,並不只是個體的研究人員的事,也應該是大學要盡到的責任。

強調學術倫理的意義還不止於此。大學,作為培養人才的機構,具有很強的遷移和示範效應。

今天的學生(尤其是研究生)可能就是明天科研的領軍者。「師如何教,亦師所教」。學生跟隨老師參與學術研究或在導師指導下從事學位論文寫作的過程,也正是接受有關學術倫理的訓練、明了學術研究中的倫理維度、邊界、標準、尺度的過程。

因此,在大學教育中增加有關學術倫理的內容,也應當被理解為是大學承擔立德樹人這一教育的根本使命的一部分。

如今,國內大學基本都有校級學術委員會與院系分委員會的設置。那麼另外設立倫理委員會的意義何在?

比較而言,倫理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在職責定位、人員構成、工作機制等方面還是存在很多不同之處的。

在職責定位方面,大學的學術委員會通常被界定為大學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籌負責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事項」。

倫理委員會則重在對相關科學研究(主題、方法、社會影響等)是否合乎科(學術)倫理進行評價,尤其需要對研究涉及的對象(如受試者)的權益和福祉予以特別關注。除了對研究計劃的合倫理性進行預先審查以外,倫理委員會還承擔著起草、擬定、修改相關倫理標準、進行合規宣傳、介紹、培訓、指導等事務性工作。

在人員構成方面,學術委員會通常由大學內部具有最高學銜的人員(正教授)代表組織。倫理委員會則更強調其委員的獨立性和專業性。

在工作機制方面,由於學術委員會成員大多是兼職,還有本職的教學科研工作,該委員會以定期舉行會議為主,且會議的頻次不高。倫理委員會因涉及相關研究(項目及其方法)合倫理性的預論證,而研究項目的申報雖然也有一些規律可循,但不能排除臨時出現的可能,會議勢必更加經常化。

此外,學術委員會雖然也負有「促進人才培養與學術研究,追求學術理想,堅持學術自由,發揚學術民主,推動學術創新,維護學術道德」的職責,但其維護學術道德的方式多以事後審查為主,如針對抄襲、剽竊等行為進行事後認定和做出相應處罰的決定,因而可能與學校內部負責教師和學生的紀律處罰部門對接。

倫理委員會則更多地聚焦於事前,其職權只限於基於對相關研究項目所涉及對象的權益、研究方法的合倫理性的判斷,做出同意、拒絕、建議修改等決定,因是事前預判,一般不會涉及到對研究本身的真實性、原創性的評價,也不會涉及對研究者的學術紀律處罰問題。

本文轉發自微信公眾號:一讀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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