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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極一問:賭博欠下的賭債到底要不要還?

提起「賭博」,大多數人都唯恐避之不及,但總有人想著一夜暴富,甚至深陷泥潭也收不住手。有人還振振有詞,反正賭博是違法的,賭債也不受法律保護,那豈不是贏錢美滋滋,輸錢打官司?

想得美。

好貸君見識過太多人因為賭博借錢而負債纍纍,甚至妻離子散、家破人亡,賭博產生的惡果有多嚴重就不一一贅述了,今天只談一個問題——賭博欠下的賭債要不要還呢?在法律上有什麼規定呢?

其實,「賭博」這個概念很大,要從法律的角度分析賭博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受法律保護,我們需要對賭博這個概念進行界定,為了方便起見,我們這裡把賭博定義成為一種雙方基於平等、自願的原則而進行的,排除其他如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的方式獲取對方錢財的情況;至於民間俗稱的「打麻將」(當然是帶錢玩的那種)算不算賭博,到多大數額才算賭博,這個問題很難界定,在此不予贅述。

言歸正傳,首先:法律明確規定了,賭博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賭博行為是我國治安處罰法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但在生活中,賭博的現象仍然存在;如有違反,輕則會受到公安部門的罰款或治安拘留,重則會被刑事拘留。

賭博行為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的保護。同時我國多部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的52條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法條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以上都是純法律上來講,因為在我國賭博是違法的,所以因賭博產生的債務,法院當然是不支持其為有效債務的。

但是!這只是理論,我們再回到現實生活中來看,因為你必須證明你的債務源是賭博,所以債務才不生效。

現在放債的多精明啊,沒有哪個放債的會傻到在你簽字畫押的借據上明目張胆的寫:XXX因賭博欠我xxx元。大多都會寫XXX因資金周轉不靈、生意缺錢、生病之類的原因欠我xxx元。

這種借據看不出來是賭債,所以你喊破天都沒用。你可能要問了,這不就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中的二三四了嗎?明知道是我借錢賭博用還借給我,只不過掛羊頭賣狗肉寫個別的緣由,所以我不用還!

Too young 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

賭場借錢給你,當然會讓第三方出借呀,民間借貸行不行?高利貸行不行?而且敢開賭局的哪個不是在黑白兩道有關係的?

尤其是小地方,一般來玩的也都是本地人,你姓甚名誰家住哪人家都門清,你不還錢?好啊,砸你的家,去你單位鬧,上門辱罵你的家人,把你的名聲徹底搞臭······總之就是不動手,屬於民事糾紛,警察也不會強制介入。最後逼的你不得不還,當然,你有能耐跑路那就另說了。

所以說不要僥倖,不要把犯錯後悔過的希望寄託給法律。當你因為賭錢而借債的那一瞬間開始,法律就無法保護你了,因為你本身已經觸犯了法律。

小賭未必怡情,大賭必定傷身,豪賭灰飛煙滅。奉勸各位,珍借生命,遠離賭博。

網賭尤甚!

文|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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