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夫妻符合這幾個情況,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現在農村閃婚閃離已經是家常便飯了,閃婚閃離主要是新一代的農村青年,受城市開放觀念的影響,兩個人認識幾天之後就馬上確定關係,覺得合得來可能就一兩個月就結婚,但是在結婚之後矛盾越來越多之後,就毫不猶豫地離婚,越來越把婚姻當兒戲看。
在大部分觀念中,離婚是唯一一個結束婚姻的方法,其實,撤銷婚姻也是一個宣告婚姻結束的途徑之一,而且要比離婚更加方便,也不會花費太多的金錢和走麻煩的流程。最重要的是,撤銷婚姻與離婚最大的差別在於,撤銷婚姻相當於從來沒有結過婚,而離婚之後再結婚,就是二婚了。
但是,撤回婚姻也並不是像撤回一條消息那麼簡單,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撤銷婚姻需要符合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要有結婚證。結婚證是一段婚姻中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明,然而農村中有很多年輕的農村人,由於觀念原因,結婚都比較早,十幾歲就要被家裡催著結婚生子了。但是法律規定,男性要滿22歲,女性要滿20歲才能正式結婚,即領取結婚證。如果沒有結婚證,除了自己的親人朋友之外,別人不會知道你們具有婚姻關係,法律也不會承認你們的婚姻關係,因此即使最後不合了,直接分開就行了,不必撤銷婚姻或者離婚。因此說,撤銷婚姻的最基本條件是要有結婚證。
第二,結婚不是自願的。雖然說現在已經是戀愛自由婚姻自由的年代了,但是也不乏部分父母觀念比較落後的,或者是出於家族利益,逼迫兒女結婚。也有的是因為女方不小心懷孕了或者是「被懷孕」,農村父母怕打胎對女方的以後的生育功能造成影響,再者是怕丟人,擔心被人知道之後沒人會要,因此被逼迫結婚。
第三,結婚一年之內提出的撤銷婚姻。雖然有部分婚姻一開始是被逼迫的,但是可能在相處之後覺得兩個人之間能夠合得來,那麼這種情況下繼續一起生活下去其實也未嘗不可。但是如果超過了一年之後,再提出撤銷婚姻,則是不允許的。因此,如果的確是被脅迫結婚的,而且結婚之後發現兩個人無法生活在一起,那麼就必須在一年之內提出撤銷要求。
以上就是撤銷婚姻所需要具備的幾個條件,當然,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現在社會脅迫婚姻已經越來越少了,但是也不排除個別情況。
※《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這幾種情況,不需要離婚也能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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