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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大誥》中的嚴刑峻法,究竟起到了多大的作用?

作者: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林小靜

《御制大誥》也稱明大誥,是明初頒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在此之前的洪武六年(1373年)朱元璋下令在全國範圍內頒行《大明律》,但是《大明律》的一些法律條文規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並不完善,因而在洪武十八年(1385年)又頒布了《御制大誥》,作為《大明律》的補充,洪武十九年(1386年)和洪武二十年(1387年)又先後頒布了《御制大誥續編》、《御制大誥三編》和《大浩武臣》,這幾部文書可謂是明初創設的政治文化樣本。「大誥」二字出自《尚書》,原意是周公對臣民的訓誡,朱元璋引用二字,用意不言而喻。

朱元璋之所以要在《大明律》的基礎上再頒行《御制大誥》,與當時官場腐敗之風日盛有關,官吏們扣剋國家財政收入,大大削弱了皇權統治,也為東南沿海和西北邊境的叛亂勢力提供可乘之機。在朱元璋看來,官吏貪污腐敗的原因是「人心不古」,因此頒行《御制大誥》也是為了讓臣民從「害民事理」中汲取教訓,恪守封建的倫理綱常,用以規範自身的行為。但是《御制大誥》出台後,實際效果並不如朱元璋所期望的那樣,於是他又頒布了《續編》。

朱元璋

作為朱元璋典治天下的體現,《御制大誥》彙集明初使用嚴刑峻法懲治官民的案例,共有74條目,其中列舉了各種酷刑,包括「凌遲、梟示、種誅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這些刑罰在歷史上也實屬罕見。同時對於罪行的懲處也較歷朝更為嚴酷,比如對犯謀反醉者一律凌遲處死,即便是受到株連者也量刑十分之重。可以說,《御制大誥》通過將案例公之於眾,意圖起到教化訓導的作用。與《大明律》一樣,《御制大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體現了朱元璋「刑用重典」的觀點,體現了朱元璋法律思想的核心。

明大誥

《御制大誥》殘暴苛刻的程度在歷代實屬罕見,因此在朱元璋死後,後來的皇帝將之擱置,到了明中後期,已經很難見到《御制大誥》的蹤影了。可以說,《御制大誥》的嚴刑峻法並沒有起到想像中的肅清吏治的作用,反而在全國營造了一種恐怖氛圍,人人不敢言。不過《御制大誥》對加強皇權和中央集權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利用重刑打擊貪官污吏也在某種程度上起到了威懾作用,因而其在中國法制史上也具有相當的地位。

參考文獻:

汪錫靖:《從明看朱元璋的政治法律思想》,《滄州師範學院學報》1993年第3期。

林明星:《法制史上一次大規模的普法宣傳──的頒行》,《福州黨校學報》1994年第1期。

藍法典:《價值的倒懸與歸正——從到的思想史考察》,《原道》 - 2017年第2期。

編輯:施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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