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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互金協會劃定紅線:不得利用許可、備案等進行宣傳營銷

柒聞網獲悉,繼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簡稱「互金協會」)公布催收自律公約後,6月13日,互金協會下發《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營銷和宣傳活動自律公約(試行)》)(以下簡稱《宣傳公約》),並舉行簽署儀式。

互金協會方面表示,隨著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深入,涉及互聯網金融廣告違規活動滋長的不良勢頭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距高建立健全規範有序互聯網金融廣告秩序的長效機制目標,仍有許多機制性、結構性問題需要解決,特別是,針對互聯網金融廣告活動的專門性制度體系尚未建立,從業機構的相關經營活動缺乏明確、具體的規範和引導。為此,互金協會研究制定了《宣傳公約》。

據了解,《宣傳公約》系統的研究了國內廣告管理、消費者保護方面的相關政策,同時結合了互聯網金融領域營銷和宣傳活動的特點,形成規範化、可參照的內容準則和行為規範。與此同時,《宣傳公約》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在開展營銷和宣傳活動時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內控指引、規範不正當競爭等方面提出要求。

那麼,《宣傳公約》適用對象是什麼?互金協會方面表示,《宣傳公約》適用於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介自身品牌、推銷自己所經營的互聯網金融產品、服務等營銷和宣傳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宣傳公約》經互金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2018年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相關會員單位都須遵照執行。互金協會指出,從業機構違反本公約,經查證屬實的,協會會責令其整改,並採取警示約談、發警示函、強制培訓、業內通報、公開譴責等自律管理措施。

下一步,互金協會將配套推出互聯網金融營銷和宣傳活動相關標準,在更多維度對營銷和宣傳活動進行細化指導。

《宣傳公約》提到,從業機構應當僅限於針對自身依法可開展的業務進行營銷和宣傳活動,並確保所營銷和宣傳的內容與依法可開展的業務範圍、內容相符。從業機構不得在營銷、宣傳活動中利用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許可或者備案等事實,為其產品和服務提供增信保證,誤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

同時,平台不得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或假借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名義進行虛假宣傳,或者利用未使用過互聯網金融產品或未接受過互聯網金融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營銷和宣傳代言人。

對投資回報預期的產品及服務的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平台禁止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另有規定或符合業務內在屬性的除外。

應避免使用絕對化用語,避免使用 「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用語或近義詞誤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不得對投資理財類產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況進行虛假或誤導表述,不得對有投資回報預期的產品及服務的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另有規定或符合與該業務有不可分離的內在屬性的除外。

互金協會要求,從業機構開展營銷和宣傳活動時,應將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全面、公開披露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向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提示相關風險。從業機構不得以任何宣傳和營銷活動的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致使借款人陷入債務陷阱。

此外,從業機構應當尊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選擇權和知情權。不得影響他人正常使用互聯網,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如需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廣告的,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據柒聞網了解,早前,不少互聯網金融公司還可通過線下廣告來重點突破目標群體。但由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提到,禁止平台「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如今互聯網金融公司只能通過線上渠道來刷存在感。

實際上,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自2016年以來就愈加收緊,野蠻生長的互金平台卻早在2015年就被《廣告法》「絆住」了上天的翅膀。

《廣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另在警示風險的同時,《廣告法》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保證性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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